對於因行政協議引起的爭議,您可以選擇任何一家中國法院,只要該法院與之有實際聯繫即可。
在我 以前的帖子,我介紹了什麼是行政協議以及誰可以對中國政府提起訴訟。 在本文中,我將繼續介紹發布的“關於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的內容。由最高人民法院(SPC)裁決。
1.同意管轄權
根據藝術。 根據《司法解釋》第7條,您和行政機關可以達成書面協議,選擇以下任何法院作為主管法院:被告住所的法院,原告住所的法院,訂立協議的法院進入或執行,或主題所處的法院,或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其他地方。
上述有關自願管轄權的條款允許當事方選擇任何法院,只要法院與爭端具有“實際聯繫”即可。 換句話說,當事各方可以選擇行政機關所在地以外的法院,以避免行政機關對當地法院可能產生的任何影響。 實際上,這正是SPC想要實現的目標。
2.誰來承擔舉證責任?
如果您或行政機關認為另一方未履行合同義務,則債務人應證明其確實已履行了合同義務。
如果法院需要確定行政機關是否具有合法權限,是否通過法律程序或是否履行相關的法律職責,舉證責任應由該行政機關承擔。 行政機關還應當證明其訂立,執行,變更或終止該行政協議的行為是合法的。
如果要撤消或取消管理協議,則應證明有正當理由撤消或取消管理協議。
3.法院將如何處理此案?
如果法院認為該行政協議無效或無效,或者應原告的要求撤銷了該行政協議,則任何一方由於該行政協議而取得的財產應歸還另一方; 如果無法歸還財產,則應按估計價格賠償。 如果是造成這種後果的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應採取適當的補救措施或賠償您的損失。
如果您認為行政機關更改或撤銷行政協議構成違反合同,但法院認為該行為是出於公共利益,因此認為該行為是合法的,則法院最終可能會駁回您的要求。
如果您認為行政機關沒有按照法律和行政協議履行其義務,則法院可以要求行政機關繼續履行該義務,或者向您賠償損失,向您支付違約金,訂金。
如果行政機關為公共利益行使權力,導致您遇到障礙,增加成本以及您無法履行行政協議,法院可能會要求行政機關為您賠償。
4.我們的評論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它制定司法解釋以實現以下目標:
(一)政府在招攬投資或者與投資者合作時與投資者訂立協議的,必須履行協議;
(二)新任政府領導人違反就職前達成的協議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政府為了公共利益必須違背行政協議中的承諾,必須賠償企業和投資者蒙受的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的努力表明,司法解釋之前的實際情況遠遠不能令人滿意,最高人民法院希望改善這種狀況。 司法解釋是近年來中國為優化商業環境所做的努力之一。
提供者: 國棟杜杜國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