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XNUMX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下達了 “關於處理集團財務糾紛示範機制的規定” (以下簡稱“規定”,關於族裔性金融糾紛示範裁決機制的規定)。 處理集團財務糾紛的典範機制是指糾紛解決機制,上海法院在處理集團財務糾紛時,首先選擇具有共同事實和法律問題的典型案件,先進行部分判決,然後通過發揮平行解決的作用解決糾紛。模型案例(測試案例)的主導作用。 平行案件是指與集團財務糾紛中的典型案件具有共同的事實和法律問題的案件。
根據規定,“常見事實和法律問題”是指可以適用於群體糾紛中每個案件的事實和法律問題,例如執行日期的確定,虛假陳述的披露日期,證券損失計算方法等。虛假陳述糾紛,非法期貨交易中合同有效性和責任比例的確定。 在確定典型案例中的常見事實和法律糾紛後,將在平行案例中處理證據確認和具體計算等工作。
為了促進法律在集體財務糾紛解決中的統一適用,本規定要求:第一,適用於上海市法院受理的由同一金融機構,同一金融產品,涉及同一爭議的集體糾紛。類型的主題,並且任何一方均包含十個人以上。 受理的案件不限於具有相同特定訴因的案件。 其次,示範性判決生效後,平行案件中的當事方無需為示範案件已經確定的共同事實提供證據。 第三,如果平行案件被其他沒有作出模範判決的法院受理,則審理平行案件的法院可以參照模範判決中確定的裁決標準,按照規定解決糾紛。
上海法院率先在全國范圍內探索集團財務糾紛解決方案。 2019年XNUMX月,上海金融法院公開 關於方正科技集團公司證券不實陳述責任的審結,並發現方正科技集團公司犯有虛假陳述行為,並應承擔民事責任。 原告,潘先生和其他投資者的最高賠償額超過180,000萬元人民幣。 這也是該國證券集體糾紛的第一個典型案例。 判決生效後,它為涉及該系列案件的數千名投資者提供了一個很好的例子,可以迅速解決平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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