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大常委會通過 《深圳經濟特區智能網聯汽車管理條例》(深圳經濟特區智能網聯汽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 2022 年 XNUMX 月生效。
該條例自1年2022月XNUMX日起施行,對自動駕駛汽車的使用和管理以及發生交通事故時的權責劃分進行了劃分。
這是我國首次對智能網聯汽車市場化做出具體規定。
根據《規定》,智能網聯汽車是指通過自動駕駛系統代替人工操作,在道路上安全行駛的車輛,包括有條件自動駕駛(L3)、高度自動駕駛(L4)三種類型的車輛。 ) 和全自動駕駛 (L5)。
《條例》規定,L3、L4級車輛的駕駛員應當配備手動駕駛模式和相關裝置。 如果車輛運行L3或L4自動駕駛系統發生交通事故,駕駛員應首先承擔責任。
相比之下,L5級車輛只能在交管部門指定的區域和路段內行駛。 發生交通違法或無司機事故,原則上由車輛所有人和管理人承擔違法和賠償責任。
因智能網聯汽車存在缺陷造成交通事故的,駕駛員在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後,可以向車輛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請求賠償。
封面照片作者: 文森特·林 在Unsplash
提供者: CJO員工貢獻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