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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的案例檢索:中國會走向判例法嗎? -指導性案件及類似案件系列(7)

16年2021月XNUMX日,星期六
分類: Insights
責任編輯: Yanyan Chen陳彥茹

頭像

 

不,中國並沒有走向判例法,而是在不斷創新和探索的同時保持了成文法的傳統。 相似案例可以被視為帶有成文法示例的應用教程。 

中國法官在作出判決之前,應取回並參考具有約束力的類似案件。 儘管如此,法官僅通過參照類似案件中包含的方法來適用法律,而不是直接將類似案件作為法律來適用。 因此,中國祇是在訴諸判例法,但實質上,它仍然是一個成文法國家。

要了解有關中國案例係統的更多信息,請單擊 這裡。 有關中國指導性案例係統和類似案例係統的詳細討論,請參見本系列的其他文章:

中國指導性案例體系的重點-指導性案例及類似案例係列(1)

中國指導性案例係統如何運作-指導性案例及類似案例係列(2)

中國法官如何尋找類似案件-指導性案件和類似案件系列(3)

中國為什麼要建立指導性案例係統和類似的案例檢索系統? –指導案例及類似案例係列(4)

中國的指導性案例是判例法的一種嗎? -指導案例及類似案例係列(5)

中國法官應何時提起類似案件? -指導案例及類似案例係列(6)

相似的案例檢索:中國會走向判例法嗎? -指導性案件及類似案件系列(7)

 

I.中國從判例法中學習的兩種嘗試:相似判例係統與指導判例係統

1.相似案例係統

2020年XNUMX月,最高人民法院(SPC)正式發布了類似案件檢索機制的文件。 該系統要求法官在審判中遇到某些情況時,他們應從具有約束力的案件中尋找與待決案件相似的類似案件; 他們應參照類似案件作出判決。

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已開始探索類似案件檢索系統。 SPC於2015年首次提出通過統一“類案參考”來統一裁決標準。 [1]之後,為了監督法官並限制法官的酌處權,最高人民法院分別於2017年2月,[2017],3年2019月,[4]和XNUMX [XNUMX]發布了文件,提議建立類似的案件檢索系統。 該系統要求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搜索類似案件並做出研究報告。

2.指導案例係統

早在2010年,中國就正式建立了指導性案例制度。 作為中國最早從判例法中學習的嘗試,最高人民法院在該制度下選擇某些案件,精簡內容並總結規則。 法官將根據案件的簡明形式參考規則。

相似案例檢索系統和指導案例係統之間的區別在於以下幾個方面:

(1)類似案件檢索系統要求法官從上級法院的所有有效判決中尋找參照物; 而“指導案例”機制僅需要從SPC選擇的案例中尋找參考(到目前為止有139個案例)。

(2)類似案件檢索系統要求法官閱讀類似案件的全文,並將其與未決案件作為一個整體進行比較。 指導性案例係統僅要求法官閱讀類似案例的簡明版本,並將該案例的相似部分與未決案例進行比較。

(3)相似案件檢索系統要求法官總結相似案件中的規則並加以參考。 指導案例機制僅要求法官直接參考SPC先前從類似案例中提取的規則。

(4)在類似案件檢索系統下,如果檢索到的類似案件不是指導性案件,則法官需要從中總結規則。 因此,可以參考這種類似情況,但不是必須的。 相反,如果檢索到的類似案例是指導案例,其規則由SPC匯總,則應引用這種類型的案例。

因此,就檢索和推理方法而言,類似案例檢索系統比指導案例係統更趨向判例法,後者被稱為中國案例法學習的2.0版本。

二。 與成文法適用教程相似的案例

就某些推理而言,類似案例和指導案例僅與判例法相近,但它們的約束力顯然不同於判例法。

法官檢索和發現類似案件和指導案件的目的是參考它們; 換句話說,向類似案件學習適用成文法的方法並在未決案件中使用成文法。

最高人民法院劉樹德法官指出:“在我國的成文法體系中,類似案件不是法律依據,因此沒有法律約束力。 但實際上,法官可能會受到限制,在作出判決時會提及他們。” [5]

具體而言,類似案件檢索和指導性案件系統的共同目標是維護成文法的適用,即為法官提供在特定情況下如何理解和適用法律的特定方法,並避免不同之處。在類似案件中的判決,是由於對法律的理解和適用範圍廣泛,從而保證了法律的統一適用,提高了法律的可預測性和穩定性。

換句話說,成文法是中國的法律基礎,而類似案件(包括指導案件)則不是。 它們只是成文法所附的解釋性材料。

我認為,類似案件檢索系統實際上是為法官推薦的模型更可能是正確的。

換句話說,最高人民法院,高級法院或上級法院比下級法院更有可能做出正確的判決,因此下級法院應追回這些案件。 該建議僅是在法院系統內“尋找最好的知識並分享最好的經驗”的活動,而不是為法院以外的整個社會創建新的法律規則。

因此,我們可以將“類似案例”作為具有法定法律示例的應用教程。

從這個意義上講,中國法院在類似案件和指導性案件中的嘗試僅屬於成文法和接近判例法的範圍。

三, 新的規範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具有製定規則的權力,即解釋法律適用的權力。

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主要通過制定司法解釋來行使這一權力,這在技術上與立法類似,即制定抽象而籠統的規則。 

通常,司法解釋比立法更具體。 但是,根據其抽象特徵,它們仍然不能涵蓋所有特定情況。

同時,中國法院一直渴望規則更加具體,因地制宜,便於限制法官的酌處權。 案例可以滿足這一需求。

中國於2018年修訂了《人民法院組織法》,該法除頒布司法解釋外,還增加了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指導性案件的權力。 指導案例可被視為SPC制定的規則,並在特定情況下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法律-司法解釋-指導性案例”的順序說明了“抽象-相對特定-更特定”的臨時層。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希望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具體化”規則。 到目前為止,只有139個指導性案例,遠遠不能滿足對“更具體,更具體的情境規則”的需求,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權的目的以及確保類似案例的類似判決的目的尚未完全實現。

通過進一步採取措施,類似案件檢索系統已變得非常具體。

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等法院及其他法院的例行審判可以為管轄範圍內的同一級別的法院和較低級別的法院提供源源不斷的參考案例,其中包含大量不同的場景。 從那時起,法官不必僅依靠最高人民法院手動選擇的指導案例。

“法律-司法解釋-指導性案例-(其他)類似案例”的順序進一步說明了“抽象-相對特定-更特定-完全特定”的臨時層。

到目前為止,最高人民法院內部已經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法律解釋體系,從法律開始,涵蓋從抽像到具體的規則。 中國的案例係統(包括指導案例係統和類似案例檢索系統)僅是為了更好地解釋法律,而不是為了創造法律。 因此,可以說,中國並沒有走向判例法,而是在不斷創新和探索的同時保持了成文法的傳統。

提供者: 國棟杜杜國棟 , 夢雨餘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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