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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高等法院支持指定不存在仲裁機構的仲裁條款,“中國國際仲裁中心”被解釋為CIETAC

11年2022月XNUMX日,星期一
分類: 中國法律趨勢
責任編輯: Yanyan Chen陳彥茹

18年2022月XNUMX日,新加坡高等法院作出裁決 再上海新安影牆建築裝飾有限公司 [2022] SGHC 58,並將“中國國際仲裁中心”的提述視為“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的提述。

在本案中,申請人獲得法院許可在新加坡執行 CIETAC 裁決,而被申請人申請撤銷許可令。 被申請人辯稱仲裁協議無效,因為所選擇的“中國國際仲裁中心”是一個不存在的仲裁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六條和第十八條,當事人必須選擇仲裁機構。 原仲裁協議未選定的,當事人選擇仲裁機構必須有補充協議。 否則,仲裁協議無效。

新加坡高等法院駁回了答辯人關於撤銷針對答辯人的許可令的申請。

高等法院法官 Philip Jeyaretnam 認為,仲裁協議應像任何其他商業協議一樣解釋,旨在實現當事人的客觀意圖。

當仲裁協議中的仲裁機構名稱與現有仲裁機構名稱不完全一致時,並非當事人選擇了不存在的機構。 相反,問題是他們是否打算建立同一個機構。

當事人使用了貿仲名稱中的前兩個字,即“中國”和“國際”。 他們還使用了CIETAC名稱中的另一個詞,即“仲裁”。

法院考慮了被申請人提名的中國五家主要國際仲裁機構的名稱,即貿仲委、深圳國際仲裁院(“SCIA”)、北京國際仲裁中心(“BIAC”)、上海國際仲裁中心(“ SHIAC”)和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CMAC”)。

SCIA、BIAC和SHIAC都是以中國的城市命名的,而不是帶有“中國”的關鍵國名。 CMAC 是一個海事仲裁機構,不管理非海事爭議,例如合同引起的爭議。

因此,法院認為“中國國際仲裁中心”的提法應理解為對貿仲委的提法。

 

 

封面照片作者: 邁克·埃內里奧(Mike Enerio) 在Unsplash

提供者: CJO員工貢獻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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