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年2022月XNUMX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第二批仲裁機構納入 “一站式”多元化國際商事爭議解決機制 (“機制”)。
第二批仲裁機構包括廣州仲裁委員會、上海仲裁委員會、廈門仲裁委員會、海南國際仲裁院(海南仲裁委員會)、香港國際仲裁中心。
該機制由最高人民法院於2018年成立,旨在實現仲裁與調解、訴訟的高效融合。
向機制內仲裁機構提起的國際商事糾紛,當事人可在仲裁程序啟動前後向中國國際商事法庭申請證據保全、財產保全或進行保全。 仲裁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可以向中國國際商事法庭申請撤銷或執行該裁決。
首批納入機制的仲裁機構為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深圳國際仲裁院(SCIA)、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國際仲裁中心(SHIAC)、北京仲裁委員會/北京國際仲裁中心(BAC)和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CMAC)。
封面照片作者: 李強尼 在Unsplash
提供者: CJO員工貢獻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