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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C 對面部識別技術施加更嚴格的限制

12年2021月XNUMX日,星期日
分類: Insights
責任編輯: 袁燕超袁燕超

頭像

關鍵要點:


1年2021月XNUMX日,最高人民法院實施新的司法解釋,統一全國各級法院審理涉及人臉識別技術的民事糾紛的適用法律標準。

上述司法解釋是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規定).

《規定》對人臉識別技術進行了更嚴格的限制,以保護個人的人臉信息。

一,背景

在中國,人臉識別技術已經滲透到人們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廣泛應用於手機賬號登錄、數字支付、邊防、公共交通、城市安全、疫情防控等各個領域。

然而,人臉識別技術帶來的個人信息保護問題在國內也引起了公眾的關注。 例如,許多商店可能會在未經消費者同意的情況下收集消費者的面部信息,分析其性別、年齡、情緒等,然後據此採取不同的營銷策略。 有些人甚至公開出售面部識別數據和其他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 持有 面部信息是生物識別的,這使得它非常敏感,具有強大的社會屬性和最容易訪問。 一旦洩露,將對人身和財產安全造成極大危害,甚至威脅公共安全。

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規定》,以解決因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人臉信息而引起的民事相關民事糾紛。

《規定》主要從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兩個方面處理人臉識別技術糾紛。

從前者的角度來看,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人臉識別技術可能侵犯當事人的人格權,而從後者的角度來看,則要求任何服務提供者或信息處理者不得單方面強制獲取或處理當事人的人臉信息。 .

二、 侵權責任

人臉識別技術可能侵犯哪些權益?

依據 中國民法典第四部分,自然人享有多重人格權,包括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權。 生物識別信息作為個人信息的一種,也受法律保護; 任何主體應當按照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處理他人的個人信息,不得超出需要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確認面部信息是一種生物特徵信息。 因此,任何主體未按照《民法典》對人臉信息進行處理,即構成對受保護自然人個人信息即人格權的侵犯。

在什麼情況下,相關主體的行為會侵犯自然人對其面部信息的人格權? 《規定》規定,下列情形適用:

(一)在公共場所違法使用人臉識別技術進行身份識別、驗證、分析的;

(2) 未公開或明示人臉信息處理規則;

(三)處理人臉信息需要本人同意的,未徵得自然人或其監護人同意的;

(4) 違反明示或約定的人臉信息處理方式;

(五)導致人臉信息洩露、篡改、丟失的;

(六)向他人提供當事人的面部信息的; 和

(7) 處理人臉信息違反公共秩序的。

什麼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免除處理人臉信息的責任? 《規定》規定,下列情形適用:

(一)為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者在突發事件中保護自然人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所必需的;

(二)是為了維護公共安全

(三)為公共利益的新聞報導和媒體監督; 和

(4) 在自然人或其監護人同意的範圍內對人臉信息進行合理處理。

三、 違約責任

這個視角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線下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下使用人臉識別技術; 另一種是其他類型合同下的人臉信息處理。

(1) 物業服務

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或其他樓宇管理人員要求將人臉識別作為業主或用戶進入物業服務區的唯一方式的,業主或用戶可以拒絕接受其身份驗證。她的面部信息,並要求其提供替代驗證方法以進入該物業。

這些規定的根本原因在於,目前國內不少物業服務企業或公共場所經營者為了降低身份驗證成本,傾向於強制個人接受面部識別進入場所。 現在,個人可能會拒絕這種做法。

(二)其他類型合同

信息處理者無權要求自然人與處理者簽訂包含標準條款的協議,約定自然人同意授予其不可撤銷和可轉授權的無限期處理面部信息的權利。 達成該協議的,自然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該標準條款無效。

信息處理者違反約定處理自然人面部信息的,自然人不僅可以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還可以要求信息處理者刪除該人臉信息,即使有合同中沒有這樣的規定。

IV。 我們的評論

作為已經滲透到中國人日常生活的眾多技術之一,人臉識別的使用非常普遍,這也導致了這種技術的普遍濫用。

最高人民法院實施《規定》後,是否會有很多人就此類問題提起訴訟,此類訴訟能否真正遏制人臉識別技術的濫用,還有待觀察。 我們期待在未來的案件中看到法院如何在特定情況下處理此類糾紛。

 

Photo by 約書亞費爾南德斯 on Unsplash

 

提供者: 國棟杜杜國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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