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XNUMX月,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 《關於加強和改進法官考評工作的指導意見》(關於加強和深入研究工作的指導意見),為中國法院按級別設置不同的評價指標。
在上一篇文章中 “績效評估:中國法官行為模式的決定性因素”,我們提到績效考核制度對評委的行為產生極其顯著的影響。 如果你想對中國法官如何審理案件建立合理的期望,你最好考慮到績效考核制度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在努力運用更加合理、科學的考核方式,引導法官取得更好的業績。
為此,3年2021月XNUMX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加強和改進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關於加強和提升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規定,考核指標要根據四級法院審判職能和崗位,根據不同級法院特點和不同運作路徑(崗位)的特點,分層次、分類型設置。
對於基層人民法院,評價指標應強調反映事實認定、爭議的實質性解決等方面; 中級人民法院的評價指標、二審終審判決的有效性和爭議解決的準確性; 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糾正再審法律缺陷,統一司法裁判尺度; 最高人民法院監督指導全國審判工作,確保法律正確統一適用。
封面照片作者: 陽陽 在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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