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年 2021 月 XNUMX 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SPC)發布 種子行業法院首批10件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包括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植物新品種駁回申請複審行政糾紛等。
其中,案 懷 安金帝種業科技有限公司訴江蘇青耕田農業產業發展有限公司 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的案件(江蘇省金地種業科技有限公司訴江蘇親耕田農業發展有限公司新理論新理論產業發展案)(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蘇 01 敏)初773號、(2020)蘇01民初773號)、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中第816號、(2021)最高法知民初816號)對被告人性質的認定以“農民”、“大農戶”等經營主體為由,通過信息網絡聯繫買賣雙方的侵權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 江蘇青耕田農業產業發展有限公司 青耕田(以下簡稱“青耕田”)並非農民,其宣傳和組織交易的種子銷售信息中涉及的種子數量達數万斤,遠超過中國自繁自用的數量和規模。農民。 鑑於青耕田發布了侵權種子的具體銷售信息,並與買受人協商確定了交易的包裝方式、價格、數量、履行期限等,認定銷售合同依法訂立。 因此,青耕田作為銷售侵權種子的交易組織者和決策者,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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