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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新政策

11年2022月XNUMX日,星期日
分類: Insights
責任編輯: 林海斌林海斌

頭像

關鍵要點:

  •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XNUMX 月發布的會議紀要中詳細闡述了中國法院在處理涉及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案件時如何適用《紐約公約》。
  • 未進行“仲裁程序前協商”不構成《紐約公約》第五條第(1)款(d)項下的程序違規。
  • 如果中國法院已經裁定當事人之間的仲裁協議不成立、無效、無效或不可執行,裁決的承認和執行將與本生效裁定相抵觸,法院應認定其構成違反中國的《紐約公約》第 V(2)(b) 條規定的公共政策。
  • 在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案件中,當事人只要能夠提供擔保,就可以向法院申請保全(財產保全)。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 (SPC) 在 2021 年 XNUMX 月發布的會議紀要中詳細闡述了中國法院將如何處理涉及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案件。

這個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會議總結是“全國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座談會會議紀要”(以下簡稱“2021年會議紀要”,全國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議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於31年2021月XNUMX日發布。

一、會議總結是什麼?

首先,需要了解什麼是中國的“會議紀要”及其對中國地方法院審判工作的啟示。

正如我們在之前的帖子中介紹的那樣,中國法院不時發布會議紀要,可以作為法官審判的指南。 但會議紀要並不像司法解釋那樣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而只是代表了大多數法官的共識,與當時的普遍意見相近。 有關會議摘要的更多信息,請閱讀“中國法院會議紀要如何影響審判?“。

根據本 先前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關於2019年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會議紀要性質的意見,會議紀要不是司法解釋,因此法院,關於一方面,不能將其作為判斷的法律依據,但另一方面,可以根據“法院意見”部分的會議紀要,對法律適用進行推理。

《2021年會議紀要》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0年2021月XNUMX日召開的全國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座談會,綜合各方意見,編寫而成。

它代表了中國法院對中國跨境商事和海事訴訟的共識,涵蓋20個事項,其中,外國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有XNUMX個條款。

二。 會議紀要對外國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有何看法?

最高人民法院在會議紀要中並未就此議題制定係統的政策,只是明確了 一些具體問題,尤其是中國法院如何適用《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紐約公約”)。

一、理解《紐約公約》第四條

第一百零五條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應當依照紐約公約第四條的規定提交相應材料。 提交的材料不符合《紐約公約》第四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進一步裁定駁回申請。 申請已被受理的,法院應當裁定駁回申請。

我們的評論:

如果一方當事人的申請不符合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條件,中國法院將作出不予承認和執行的終局裁定,這意味著該當事人不能上訴或再次提出申請。

相反,如果只是當事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條件,法院可以裁定駁回或駁回申請。 請注意,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滿足條件後再次提出申請。

2. 理解紐約公約第五條

第一百零六條 人民法院依照紐約公約審理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案件,應當依照紐約公約第五條的規定審查不予承認和執行的事項被申請人主張的仲裁裁決。 人民法院對不屬於提交仲裁範圍的事項,或者超出《紐約公約》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提交仲裁範圍的事項,不予審查。

人民法院應當依據《紐約公約》第五條第2款的規定,審查爭議標的是否可以根據中國法律通過仲裁解決,承認或者執行仲裁裁決是否會產生仲裁結果。違反中國的公共政策。

我們的評論:

中國法院根據《紐約公約》第五條的規定,採用兩種方式進行審查:

(1) 《紐約公約》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

一世。 被申請人根據條件之一提出異議的,中國法院應當審查是否符合條件;

二. 被申請人未根據任何條件提出異議的,中國法院不審查是否滿足條件。

三. 被申請人超出上述條件提出異議的,中國法院不予審查。

(2) 《紐約公約》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

當事人是否根據這些條件提出異議,中國法院應當主動審查是否符合條件。

3. 未進行“仲裁程序前協商”不構成第五條第(1)款(d)項下的程序違規

第一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依照紐約公約審理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案件,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約定“爭議先協商解決,再協商不成提交仲裁”,一方未經協商申請仲裁,另一方以對方違反本條規定的“程序前協商”為由,主張不承認和不執行仲裁裁決。紐約公約第五條第(107)款(d)項和當事人之間的協議,則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該訴訟請求。

我們的評論:

即使當事人在仲裁條款中約定在訴諸仲裁前應進行協商,但實際上沒有這樣做,中國法院認為這不構成違反仲裁程序和仲裁協議。 因此,中國法院不會以此為由拒絕承認外國仲裁裁決。

4. 違反公共政策

第一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依照紐約公約審理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案件時,人民法院生效裁定已經認定當事人之間的仲裁協議不成立的、無效、無效或不可執行,且該裁決的承認和執行將與本生效裁決相抵觸,法院應認定其構成違反《紐約州法》第五條第(108)款(b)項規定的中國公共政策。習俗。

我們的評論:

這篇文章印證了中國法院以往的做法。

自中國加入《紐約公約》以來,中國法院僅兩次以違反公共政策為由拒絕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分別在2008年和2018年)。 欲了解更多信息,請閱讀我們之前的帖子“中國拒絕以公共政策為由,十年來第二次承認外國仲裁裁決“。

在2018年案中,中國法院駁回的理由是:中國法院已確認仲裁條款無效。

中國法院在2018年案和2008年案中的觀點可以總結如下。

在2018年的案件中,即使中國法院已經確認仲裁協議無效,有關當事方仍在國外申請仲裁。 因此,中國法院認為該仲裁裁決違反了中國的公共政策。

在2008年的案件中,中國法院認為仲裁裁決包含對未提交仲裁事項的決定,因此同時違反了中國的公共政策。

五、承認和執行程序中的仲裁保全

第一百零九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人民法院受理後申請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本法規定執行。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 申請人應當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否則,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申請。

我們的評論:

在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案件中,當事人與在中國執行中國判決案件中的當事人一樣,可以向法院申請保全,在中國被稱為“財產保全”。中國。

臨時措施可以阻止被申請人轉移財產,進而導致申請人無法向被申請人追回債務。 法院通常採取的臨時措施包括:查封不動產、扣押動產、凍結銀行賬戶、查封股權或股票等。

為防止申請人濫用保全措施,法院會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 中國的銀行和保險公司可以為申請人提供此類第三方擔保服務。

 

 

 

提供者: 國棟杜杜國棟 , 夢雨餘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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