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於 28 年 2021 月 XNUMX 日發布 《關於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規定》、關於使用人臉技術個人信息相關民事訴訟應用法律處理問題的規定). 《規定》共包括適用範圍、侵權責任、合同規則等16條。
本規定第一條規定了適用範圍。 第一,本規定適用於個人或者同等地位主體之間因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人臉信息而發生的相關民事糾紛。 其次,本規定也適用於信息處理者使用人臉識別技術對人臉信息進行處理,或者不使用人臉識別技術對人臉識別技術生成的人臉信息進行處理。
並且,《規定》明確對人臉信息的處理是經個人同意的,應當取得自然人或者自然人監護人的單獨同意; 違反單獨同意,強迫或變相強迫自然人同意處理其面部信息的行為,構成侵犯自然人人格權益的行為。
此外,根據《規定》,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或其他樓宇管理人員使用人臉識別技術作為進入物業服務區的業主或用戶身份的唯一驗證方式的,法院將支持合理替代的主張。驗證方法應當根據異議的業主或者財產使用者的要求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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