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年2022月XNUMX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 《關於適用生態環境侵權糾紛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適用性的解釋),於 20 年 2022 月 XNUMX 日生效。
一般而言,侵權行為由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額以實際造成的損失為限。 這也稱為補償規則。
但是,由於 民法典 自2021年起,我國在知識產權侵權、生態環境侵權等多個領域增加了懲罰性賠償規定。 這表明中國近年來對此類行為採取了更為嚴肅的態度。
該解釋以民法典為基礎,對法院應如何適用其規定作出了具體規定。
例如,《解釋》規定,懲罰性賠償數額應當按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賠償數額計算。
人民法院在確定懲罰性賠償數額時,應當充分考慮侵權人的惡意程度、侵權後果的嚴重程度、侵權人獲得的利益以及侵權人採取的修復措施和效果等因素。侵權人之後。 金額不得超過基數的兩倍。
封面照片作者: 庫倫 在Unsplash
提供者: CJO員工貢獻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