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年 2021 月 XNUMX 日,最高人民法院(SPC)發布 破產實體合併三案作為第二十九批指導性案例.
指導性案例163號和165號均涉及關聯企業破產清算。
兩案均明確,關聯企業之間存在高度人格混淆,使得區分關聯企業財產的成本過高,嚴重損害債權人的公平受償利益的,法院可以在破產重整中適用實體合併。所屬企業應申請進行試點。
指導性案例164號明確了法院在審理破產重整案件時允許投資者試用符合條件的企業生產的規則和標準。
在破產重整過程中,破產企業面臨優質核心資產消亡、機器設備未使用減值等風險,受託人可提前申請投資者出資進行試生產。 受託人的申請有利於維護各方利益的,法院可以准許。
封面照片作者: 傑西卡·福爾摩斯(Jessica Holmes) 在Unsplash
提供者: CJO員工貢獻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