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月XNUMX日,最高人民法院(SPC)獲釋 六項典型案例,涉及因侵犯知識產權而提出的懲罰性賠償。
從而發布這些典型案例,為全國所有法院提供指導,以準確理解和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中懲罰性賠償適用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略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以確保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實施。
典型案例包括技術秘密侵權案, 廣州天賜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 v。安徽紐曼精細化工有限公司 等。 [(2019)刑高法治民終第562號], 內蒙古鄂爾多斯資源有限公司訴北京米奇貿易有限公司 [(2015)京知民初第1677號], 小米科技有限公司等。 v。中山市普沃斯電器有限公司等。 [(2019)蘇民中1316號],商標侵權案 五糧液宜賓股份有限公司訴徐中華,等。 [(2019)浙8601民初1364號; (2020)浙01民中第5872號], 阿迪達斯公司訴阮國強等人。 [(2020)浙03民終第161號],以及 Opple Lighting Co.,Ltd.訴湖南華盛集團有限公司。 [(2019)粵民字第147號]。
的技術秘密侵權案 廣州天賜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 v。安徽紐曼精細化工有限公司 等。 是最高法院裁定判處懲罰性賠償的第一起案件。 在這種情況下,最高人民法院在施加懲罰性賠償時,充分考慮了以下因素:被告侵權人的惡意,以侵權為主要業務,舉證行為,涉嫌侵權的持續時間以及規模侵權行為,並最終決定採用法定懲罰性賠償的最大倍數(五倍),向公眾發出了一個重要信號,以加強對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
在大多數情況下,中國的民事損害賠償制度不支持懲罰性賠償,而僅支持賠償損失。 但是,很明顯,中國目前正在逐步接受知識產權領域的懲罰性賠償。
提供者: CJO員工貢獻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