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月XNUMX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 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之間民商事司法協助實踐的報告(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民商事司法協助實踐的報告) (以下簡稱“報告”)。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施艷麗說,該報告回顧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區域間司法協助系統的發展過程,並分析了區域間司法協助安排的執行情況。
自香港回歸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已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當局締結了八項民事和商業事務司法協助安排。 更具體地說,《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關於相互承認和執行婚姻和家庭案件民事判決的安排》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承認和執行民事和商事判決的安排(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承認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以雙方共同宣布生效日期為準,例如香港立法等有關程序; 其他六項安排,包括《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委託民事和商業司法文件互惠服務安排》(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委託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的安排) ),《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委託民事和商業案件相互取得證據的安排》(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託提取證據的安排),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根據有關當事方之間的法院選擇協議相互承認和執行民事和商事判決的安排協議,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關於向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法院在仲裁程序中的保留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以及《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對等裁決的相互執行的補充安排》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補充安排)已全部生效並得到了很好的實施。
這些安排減少了內地與香港在跨司法管轄區的民事和商事案件中的程序障礙,促進了民事和商事判決的傳播,並支持仲裁在解決跨管轄權糾紛中發揮作用。
特別是,《關於在婚姻和家庭案件中相互承認和執行民事判決的安排》被譽為實現雙方司法協助的一項開創性措施。 據統計,在過去三年中,當事方向香港家庭法院提起的離婚案件近70,000萬起,其中約18%是在大陸發生的婚姻。 該安排生效後,跨司法管轄區的婚姻和家庭案件中的大多數判決得到雙方的認可和執行,從而為有關家庭成員,尤其是未成年子女提供了更多的法律確定性。
提供者: CJO員工貢獻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