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證標準是指在法院程序中確立證據所必需的證據程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08和109條,舉證標準在中國的民事訴訟中,可以分為兩類:大部分待證明的事實均以“證據優勢”為標準,另一些特殊的待證明事實則以“證據高度”為標準。 “超越合理懷疑”。
一,“優勢證據”標準
顧名思義,“優勢”是指這樣的事實,即現有證據表明,有待證明的事實比沒有更有可能。 “優勢”並不要求證據達到合理懷疑的程度,一些法官將其描述為達到75%的可能性。[1]
考慮到每種情況的不同,以及每位法官的個人經驗和知識的不同,中國法律沒有具體規定“優勢”,而是賦予法官酌情權作出判決。 在實踐中,一些法官認為“優勢”可以進一步分為三個級別:最高可能性,較高可能性和較高可能性。 [2]可以看出,“優勢”是一個相當靈活的標準,法官需要根據法律和他們的個人經驗確定證據是否符合證據標準。 [3]
二。 “超出合理懷疑範圍”的標準
一些需要證明的特殊事實需要滿足“超出合理懷疑範圍”的標準,僅適用於刑事案件。 [4]“超越合理懷疑”顯然比“優勢”更為苛刻,主要適用於以下待證明的事實:
1.欺詐,脅迫和惡意串通:這是當事方要求解除合同或使合同無效的法定原因。 中國法律針對這些問題提高了證明標準,其原因有二:主觀心理狀態需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 避免容易動搖合同效力,並儘可能提高交易的穩定性和安全性。
2.口頭遺囑:在危急情況下,立遺囑人作口頭遺囑。 一旦對口頭遺囑的真實性提起訴訟,通常會涉及許多未知的相關問題,例如立遺囑人的心理狀態,證人的品格以及證人是否在繼承人中有利益。 因此,法定證明標準較高。
3.禮物:禮物(尤其是高價值的禮物)可能涉及復雜的原因,例如償還賭博債務,因婚外情引起的禮物或其他有條件的禮物。 提高舉證標準可以避免忽略隱藏的疑問,並減少誤判的可能性。
[1] 阎巍.对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再审视[J].人民司法(应用),2016(31):90-96.
[2] 童建荣,阳桂凤.盖然性原则在事实真伪不明案件中的运用[J].人民司法,2015(10):95-97.
[3] 刘国如.民事审判论辩语境下经验法则运用的本质与机制[J].人民司法(应用),2017(10):64-69.
[4]《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意識到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正確符合以下條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實有證據證明;(二)據以定案的(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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