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檢查官是審判助理,可協助法官查明案件的技術事實。 就像認證專家一樣,技術檢查官是中立的第三方,但與法官之間的聯繫更加緊密,這也減少了法官對認證的依賴。 儘管技術審查官系統還很年輕,但我們相信它將在未來發揮更大的作用。
一,什麼是技術審查員
與技術有關的知識產權案件審理的核心是找出並確定技術事實。 由於法官通常缺乏相關專業知識,因此他們嚴重依賴於身份驗證(有關身份驗證和專家意見,請參閱我們的早期內容。 發表 )。 但是,技術認證通常是耗時且昂貴的,並且會帶來“以認證代審”的問題。
為了解決上述問題,31年2014月1日,中國在北京,上海和廣州的三個知識產權法院試行了技術審查官制度。 隨後,這三個法院根據各自的情況先後發布了一系列的技術審查官制度實施規則。[2019] 最高人民法院(SPC)結合三大法院的經驗,於XNUMX年XNUMX月發布了《關於技術審查員參與知識產權訴訟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 TEO條款”),將系統的適用範圍擴展到了全國法院審理的所有與知識產權有關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
根據《 TEO規定》,技術檢查官是一名審判助理,可向法官提供技術檢查建議,但無權決定判決結果。 技術審查人員可以參加案件的證據收集,調查,保存,審前會議,法庭審判和審後審議等活動,並應徵得法官同意,有權對案件進行質疑。當事人,專家,證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就案件所涉及的技術問題。 技術審查人員也可以不參加上述活動而向法官提供技術諮詢。
取決於法官來決定技術審查人員是否應參與案件。 法官可以向其法院或更高級別的法院申請指派技術檢查官。 除了申請撤回技術審查官外,法律沒有賦予當事方表達其他意見的權利。
二。 誰可以擔任技術審查官
顯然,法院任命的技術審查人員必須在特定領域具有專門知識。 目前,技術審查人員的來源相對多樣,大致可分為以下幾類:
1.非全日制大學和其他專業人士的老師。
2.從知識產權局和其他政府機構全職借調的專業人員,借調期限屆滿後將返回其原來的工作單位。
3.法院聘用的專職技術審查人員。
一般而言,地方法院將準備其技術審查人員的名冊。 2019年XNUMX月,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院建立了“國家技術審查人員庫”和“國家技術審查人員共享機制”。 這使得全國法院可以共享技術審查人員,以彌補一些地方法院技術審查人員的人員不足和專業知識不足。
三, 技術審查員意見的效力
技術審查員對案件中涉及的技術事實的諮詢意見可作為法官確定技術事實的參考,而判定事實的權限仍由法官掌握。 作為內部意見供法官參考,該諮詢意見既不是法律規定的證據,也不是對當事人開放的,因此當事人無權對其進行審查。
但是,如果技術審查人員參加了案件審判,則當事各方有權就其在審判中的行為和意見發表自己的意見。
IV。 技術審查官系統如何工作
像身份驗證專家一樣,技術檢查人員也保持中立地位。 鑑於認證是耗時且昂貴的,技術檢查官系統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減少了法官對前者的依賴。 某法院以一例涉及計算機軟件源代碼比較的案例為例,說明:認證費是根據代碼數量收取的,而通用軟件有數千行代碼,因此要花費數十萬美元。元,而且時間從幾個月到很多年不等。 為了節省時間和金錢,法院在徵求雙方意見後,任命了技術檢查官使用專業軟件與雙方的參與進行比較,最終結果是所有人都能接受的。 這種做法大大提高了審判效率。
如果案件需要認證,技術檢查人員可以協助法官確定認證事項及其範圍。 在法庭審判期間,技術檢查官還可以幫助法官審閱專家意見和雙方專家助手的意見,以幫助法官處理專家意見相互衝突的情況。[2]
除技術審查員外,一些法院還引入專家陪審員或諮詢專家以了解技術事實。 但是,由於缺乏相關機制和效率低下,這些實踐尚未得到充分推廣。 相比之下,儘管技術審查官系統還很年輕,但它已經積累了豐富的經驗。 我們認為,技術審查官制度將在知識產權案件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1]參見《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技術規範》和《技術調查官工作規則》;選任和管理辦法》和《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技術調查工作規則程》(試行)》;《技術調查官管理辦法(試行)》和《技術調查官參與訴訟活動工作規則(試行)》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
[2]李昌超。國內技術調查官制度的邏輯生成及製度前景[J]。 《河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7(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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