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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審查員:對中國知識產權案件的巨大幫助

21年2020月XNUMX日,星期日
分類: Insights
責任編輯: 林海斌林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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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識產權訴訟中,技術檢查官將擔任法官的技術助理,以幫助理解和識別專業技術問題。

18年2019月XNUMX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技術鑑定官參加知識產權訴訟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技術調查官參與知識產權案件訴訟活動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正式建立技術審查人員機制。

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14年就制定了一項臨時法規,試圖將技術審查官機制應用於知識產權法院。 經過四年的探索,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制定了《規定》,將技術審查官機制的適用範圍擴大到所有審理與技術有關的知識產權案件的法院。

26年2019月XNUMX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民事司(知識產權司)負責人舉行了 新聞發布會 關於該規定的頒布,表明中國的技術審查官機制雖然是從日本,韓國和台灣地區學到的,但也有其獨特性。

在中國,技術檢查官是審判助理而不是法官。

技術審查官員不同於當事方聘請的專家證人或法院聘請的鑑定人。

在中國法院,當事方可以聘請專家證人並委託他們出庭對所涉及的專業問題發表意見。 受黨委託,專家證人有點像律師那樣的黨派人士,根據中國的證據規則,其意見被歸類為黨的陳述。 

法院還可以委託評估師就涉及的專業問題提供專家意見。 專家意見是中國《民事訴訟法》(CPL)規定的一種證據,因此鑑定人的身份與證人的身份相似。

相反,技術檢查官雖然沒有,但在一定程度上確實扮演著法官的角色。

根據法官的分配,技術檢查人員可以參加詢問,聽證,法院審判等活動,向法官提出調查建議並發表調查意見。 因此,它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事實調查。 但是,法官將自行決定是否採納技術審查人員的意見,由法官負責其決定。

換句話說,技術審查人員的意見可以視為法官在案件審判期間委託其助手撰寫的分析報告。 因此,與法官的其他分析報告一樣,上述意見對各方均不開放。

在管理方面,法院可以設立專門的技術審查辦公室,技術審查官隸屬於該辦公室。 如果當地法院沒有專門的技術審查官,則法院可以根據需要向更高一級的法院申請技術審查官。

 


李琳(https://unsplash.com/@northwoodn)在Unsplash上​​的照片

 

提供者: 國棟杜杜國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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