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法院,律師的發言速度比正常情況下慢十倍。 請不要將其視為動畫電影中有趣的樹懶場景 動物烏托邦,或電影中的慢動作場景。 經驗豐富的律師這樣做是為了使律師能夠準確記錄他的所有意見。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SPC)最早於2010年頒布了該法規,要求全國各級法院對審判進行全時錄音和錄像,以解決僅由書記員記錄的法庭筆錄的不足之處。 該法規於2017年進行了進一步修訂。在此修訂中,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從智能語音識別系統中轉換出法庭筆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CPL),律師應將法庭審判中的所有活動記錄下來,然後由法官,律師,當事方和其他訴訟人簽署並確認。 現在,除了店員的記錄外,中國法院還增加了音頻/視頻記錄,以確保法院記錄更加準確。
中國法院非常重視使用新的技術手段來記錄審判過程,因為法院記錄在中國訴訟中起著重要的作用。 過去,法律書記員記錄的法庭筆錄的準確性無法滿足法院的需求。 1年發表在《法律適用雜誌》上的題為“信息化背景下庭審記錄方式問題研究” [2016]的文章討論了問題。 《法律適用雜誌》是中國人民法院學院的期刊,隸屬於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國法官的主要教育和培訓機構。
文章的作者寧杰和程剛是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兩名法官,他們認為律師文案筆錄在中國民事訴訟中的重要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以下三點:
1.實際上,法庭筆錄是法院判決的唯一依據。 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護,證據的證明和交叉詢問最終將受法庭筆錄中記錄的情況的約束。 審判後,法官將主要通過閱讀成績單來起草判決。
2.法庭筆錄是判斷程序是否合法的主要證據。 如果當事方對審判程序的合法性提出質疑,那麼二審法院和再審法院將根據法院的筆錄作出判決。
3.法庭筆錄是判斷法官的事實調查和法律適用是否準確的主要證據。 如果監督機構想知道法官是否依法審理了某案或是否應受到懲罰,通常只能依靠法庭筆錄。
由於法庭筆錄是如此重要,因此應盡可能完整,準確和真實。 但是,根據本文作者在江蘇省某城市的中級人民法院和七個初級人民法院進行的調查,該律師的法院成績單不符合要求。
75.68%的法律服務員表示存在信息遺漏; 84.87%承認當事方和法官的話語不能完全記錄下來; 75.68%的人指出,從未有過法院命令受到干擾的記錄; 88.1%的人表示希望在審判中記錄當事方的表情和舉止,但時間不夠。
此外,作者還採訪了一些法律文員。
有人說:“當事各方情緒激動且重複。 為了方便記錄,如果我認為雙方不重要,我將不予刪除。 有時,這些單詞的組織不夠好,我會根據我的理解對它們進行總結。”
有人說:“至於法官明確要求我記錄的內容,我會準確記錄; 至於法官沒有要求的內容,我只會在我認為不重要的情況下才作一般記錄。”
有人說:“有時法官會總結並總結當事方的陳述,而我只會記錄法官的總結。 有時摘要與當事方所說的並不完全相同,但是法官要求我記錄下來,因此我必須以這種方式記錄下來。”
作者認為上述各種情況的發生是因為審判中的語言包含許多無用的信息。 因此,通常需要法律文員來總結和完善當事方和法院法官的話語。 這很可能導致在審判現場過濾或淘汰一些包含重要信息的話語內容。 此外,律師通常會完全服從法官,並會根據法官的要求記錄,補充和更正筆錄。
此外,律師的打字速度也限制了他/她準確記錄審判程序的能力。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書記員打字速度的要求是:初級120字/分鐘,中級160字/分鐘,高級180字/分鐘。 但是,審判雙方通常每分鐘說250個字,在激烈的法庭辯論中他們的發言速度甚至更快。
許多法律文員必須要求當事方在庭審中說得慢些,以便他們記錄下來。 因此,這篇文章開頭段落中描述的“ Sloth”怪異場景出現在法庭上:有經驗的律師主動以非常慢的速度說話,以方便店員的記錄。 這嚴重削弱了表達的效果和審判的對抗性。
最後,本文的作者認為,使用人工語音識別系統進行音頻/視頻記錄或自動轉換為文本,將彌補當前律師的手動法庭筆錄的不足,並提高其準確性。 準確的法庭筆錄還將促進公開司法和司法公正。
注意:
[1]寧傑,程剛:“信息化背景下的法院記錄方法研究”,《法律適用》,2016(09):70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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