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審判工作中的具體問題有疑問的中國法官,將徵求上級法院(上訴法院)的意見,並根據答复意見作出判決。
這篇文章是對標題為“歷史和現實問題困擾的案例指導系統”的文章的介紹。 該文章由四川大學教授萬毅(Wan Yi)撰寫,發表在“法學”(法學)(2年第2005期)上。
1.什麼是“指示案件”(“要求處理案件的指示”)
“案件指示”是指下級法院在處理審判工作中的實質性或程序性問題時,應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上級法院請求指示,從而由上級法院提供回复該請求,下級法院將根據該請求進行審理並作出判決。
中國立法機關尚未頒布有關“案例指導”的具體法律。 但是,這種做法一直存在於中國法院,並已成為日常工作方法和做法。
在這些指示中,中國最高人民法院(SPC)對人民解放軍高級人民法院或軍事法院的某些回應以“批复”的形式公開,並應向法院充分發揮其法律效力。全國各級。
具體來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司法解釋工作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下級法院的“答复”是一種司法解釋。 司法解釋是關於各級人民法院審判工作中適用法律的具體問題的規定。 全國各級法院以司法解釋為裁定依據的,應當援引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答复”的有約束力的規定表明,最高人民法院至少已正式確認其與下級法院之間“案件指導”系統的合法性。
2.為什麼存在“案例指導”
(1)基層人民法院的法官不能自行處理疑難案件
由於中國的飛速發展,無論是立法還是司法判例都無法跟上社會問題的出現。 法院現在面臨許多困難和復雜的問題,沒有規則要解決或沒有規則,卻模棱兩可。
一方面,按照中國的司法程序,一審案件中絕大多數都是在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 因此,這些困難和復雜的案件大部分出現在初級人民法院。
另一方面,在目前的中國法官選拔機制下,法院的水平越高,法官的專業水平就越高,因此,初級人民法院的法官的專業水平就相對較低。
因此,由於基層人民法院的法官通常無法應付棘手和復雜的案件,因此他們只能以“請求指示”的形式向高級法院甚至最高人民法院尋求幫助。
(2)最高人民法院致力於統一全國法律的適用範圍
中國法官具有豐富的學習經驗和不同的專業能力; 因此,法官之間對法律的理解和適用是不一致的。
最高人民法院試圖通過“案例指導”來統一對法律的理解和適用。 高級法院統一了下級法院對法律的理解和適用,而最高人民法院則傾向於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其理解,以實現法治所要求的“平等”的法律適用。
(3)中國的中央政治體制影響司法制度
中國的司法制度與其政治結構類似,具有集中性。 這表現為:法院內部的權力集中於法院院長,部門主任等,下級法院的權力集中於上級法院,地方法院的權力集中於高級法院。 SPC。
這種結構使中國的司法制度形式 金字塔狀的權力結構,它是自上而下控制的。 “指示案例”是這種權力結構的體現。
3.有關“案例指導”的問題
(1)這種做法使上訴程序變得虛幻
如上所述,下級法院向上級法院請求未決案件的指示,從而獲得上級法院的答复,並根據該答復作出判決。
但是關鍵是,在這些情況下,高等法院通常是二審法院。 換句話說,初審法院根據上訴法院的意見作出判決。
顯然,即使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高等法院也幾乎不會對此判決有任何質疑或反對。 因此,有關各方的上訴權注定是虛幻的。 這意味著上訴程序不起作用,最終毫無意義。
(2)這種做法導致訴訟效率低下
由於下級法院向上級法院提出的請求中的大多數案件都是重大,困難和復雜的,因此上級法院通常需要很長時間來研究和討論,然後才能答复。 如有必要,上級法院也可以要求上級法院作出答复,甚至要求最高人民法院(SPC)指示。 這將大大延長案件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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