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司法觀察員

中司觀察

English阿拉伯語簡體中文荷蘭人法國德語印度語意大利日文韓語葡萄牙語俄語西班牙語瑞典希伯來語印度尼西亞越南語泰語土耳其馬來語

澳大利亞首次承認中國的民事和解聲明

24年2022月XNUMX日,星期日
分類: Insights
責任編輯: 黃艷玲黃燕玲

頭像

 

關鍵要點:

  • 2022年XNUMX月,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州最高法院裁定承認兩份中國民事和解聲明,這是澳大利亞法院首次承認中國和解聲明(見 中國銀行有限公司訴陳 [2022] NSWSC 749).
  • 在本案中,中國的民事和解聲明在澳大利亞法律下被視為“外國判決”。
  • 根據中國法律,民事和解聲明,有時也被翻譯為民事調解判決書,由中國法院根據當事人達成的和解安排作出,與法院判決具有同等的可執行性。

7 年 2022 月 XNUMX 日,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州最高法院(“NWSC”),在 中國銀行有限公司訴陳 [2022] NSWSC 749,承認中國山東省青島市即墨市初級人民法院(“中國即墨法院”)於 23 年 2019 月 XNUMX 日作出的兩份民事和解聲明。

本案標誌著中國的和解聲明首次獲得澳大利亞法院的認可。

核心問題在於中國法院作出的民事和解聲明,被 NSWSC 翻譯為“民事調解判決”,是否可以被澳大利亞法院作為外國判決承認和執行。

一,案例概述

23年2019月XNUMX日,中國即墨法院就申請人中國銀行與被申請人陳穎之間的糾紛出具了兩份民事和解聲明,分別是:

一世。 (2019)魯0282民初4209號((2019)魯0282民初4209號)民事和解書,確認被申請人陳英應向申請人中國銀行支付人民幣17,990,172.26元;

ii. 民事和解書(2019)魯0282民初4210號((2019)魯0282民初4210號),確認被申請人陳英應向申請人中國銀行支付人民幣22,372,474.11元。

24 年 2020 月 XNUMX 日,原告尋求根據澳大利亞普通法執行兩份民事和解聲明。

NSWSC 於 7 年 2022 月 4209 日做出決定,確定“文件中包含的 4210 和 XNUMX 程序中的判決(即兩份民事和解聲明)是可執行的。”

二。 法院意見

NSWSC 認為,“本次爭議的核心是上述 4209 和 4210 訴訟中的兩項民事調解判決。” 即兩項民事調解判決是否構成澳大利亞承認和執行的外國判決。

被申請人提出動議,辯稱尋求承認和執行的民事調解判決並未體現《6 年統一民事訴訟規則》(NSW)(“UCPR”)第 2005(m) 條含義內的“判決”。

Jie (Jeanne) Huang 副教授在其專家報告中的證據表明,民事調解判決,例如 Proceedings 4209 和 Proceedings 4210 中的爭議,具有構成澳大利亞法律下的“判決”的因素,即通過確立既判力,具有強制執行力和強制權(黃教授發表 的文章 法律衝突,介紹這個案例和她的觀點。)

NSWSC 認為,UCPR 第 6(m) 條中的“判決”並未在 UCPR 中定義”。 根據普通法,“判決”是法院的命令,它:產生既判力,通過法院的權威生效,通過法院作出的事實產生法律後果。

新南威爾士州法院認定: (1) 兩份民事調解判決書可根據其在中國境內的條款立即對被告人執行,無需人民法院作出進一步或其他命令或判決; (二)未經中國即墨法院許可,當事人不得變更或者撤銷民事調解書; (三)中國法院在作出民事調解判決時行使一定的司法權; (2) 中國民事訴訟法第 3 條的執行機制同樣適用於民事調解判決和民事判決,這也得到了支持; (五)民事調解書無需當事人簽字生效,加蓋法院印章,送達當事人即可。

最後,“鑑於上述情況,我認為民事調解判決確立了既判力,具有強制性可執行性並具有強制權力,因此是本司法管轄區法律的判決”,新南威爾士州委員會表示。

三, 我們的評論

民事和解陳述書是我國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常用的一種法律文書,其特點是運用我國的法院聯動調解。

新南威爾士州證監會準確分析了中國銀行訴陳案的民事調解判決和中國的法院關聯調解。 如果您已經從中國法院獲得了民事和解聲明,並希望在其他國家申請承認和執行,這將是一個有價值的參考。

在這裡,我們還想介紹一下中國法院如何處理民事糾紛。

簡而言之,中國法院處理民事糾紛有三種可能的結果:

一世。 法院在不考慮當事人意見的情況下作出民事判決,從而確認訴訟請求。 由於判決表明了法院的觀點,當事人可以對其提出上訴。

ii. 法院對當事人達成的和解安排作出和解聲明,從而使和解安排具有與判決相同的可執行性。 由於和解聲明是當事人的自願協議,他們不能對此提出上訴。 此外,由於法院發布和解聲明以確認當事人的協議,因此民事和解聲明可以像判決一樣由法院強制執行。

iii. 如果原告在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後撤訴,法院將裁定支持撤訴。 至此,雙方達成的只是普通的和解協議,因為法院實際上並未對爭議作出任何實質性的裁決。 因此,和解協議只是一份合同,當事人無權請求法院強制執行。

上面第二項是我們在上一篇文章中介紹過的與法院相關的調解“中國的調解:過去和現在t“。

“法院調解是指在訴訟過程中進行的調解。

《民事訴訟法》規定了法院調解。 這種調解由民事訴訟中的法官進行。 調解與案件審判不是分開的,而是其中的一部分。 和解協議達成後,人民法院應當製作《和解書》。 和解聲明,就像判決一樣,可以由法院強制執行。”

隨著法院出具的和解聲明具有強制執行力,越來越多的中國調解機構開始與法院合作製作和解聲明,以使和解協議生效。 它被稱為“調解的司法認可”。 有關詳細討論,請參閱我們之前的帖子“中國調解的未來:訴訟與調解的協同作用“。

我們可以從以下案例中了解到 中國銀行訴陳中國調解機構的和解協議一旦被中國法院確認,並作出和解聲明,就有可能被外國法院承認和執行。 在中國未加入《新加坡公約》的情況下,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中國和解協議的全球流通。

 

 

 

Photo by 迦勒羅素 on Unsplash

提供者: 國棟杜杜國棟 , 夢雨餘萌

另存為PDF

你可能還喜歡

轉捩點:中國首次承認日本破產決定

上海法院於 2023 年承認了日本的破產裁決,這是一個歷史性的進展,標誌著中日之間傳統緊張的互認格局可能發生轉變((2021)滬 03 協外人第 1 號)。

中國溫州法院承認新加坡貨幣判決

2022年,中國浙江省溫州一家地方法院裁定承認並執行新加坡國家法院所做的金錢判決,正如中國外交部最近發布的與「一帶一路」倡議相關的典型案例之一。最高人民法院(雙林建築私人有限公司訴潘(2022)浙03協外人第4號)。

中國民事和解聲明:在新加坡可執行嗎?

2016年,新加坡高等法院拒絕批准執行中國民事和解聲明的簡易判決,理由是此類和解聲明的性質存在不確定性,也稱為「(民事)調解判決」(Shi Wen Yue v Shi Minjiu & Anor [ 2016]SGHC 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