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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調解的未來:訴訟與調解的協同作用

18年2019月XNUMX日,星期三
分類: Insights
責任編輯: 林海斌林海斌

中國法院正在建立一站式多元化機制,以解決一站式多元糾紛解決機制,並建立一站式訴訟服務中心,以使調解能夠更好地與訴訟協同。

我已經介紹了中國調解的四個發展階段。 以前的帖子。 這篇文章將重點介紹第三階段(2000年代)和第四階段(2010年代)。

一,法院調解(2000年代):興衰

在中國,與法院相關的調解始於中國共產黨在抗日戰爭時期根據地的“馬錫武審判模式”,即法官馬錫五采用的審判模式。 ):當時他將親自進行調查,徵詢當地人的意見,並提出解決方案,然後說服有關各方接受。 [1]

在2000年代,中國法院開始將與法院有關的調解推向非常重要的位置,這一點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得到證明:一方面,《民事訴訟法》不僅規定可以進行調解。在訴訟的所有環節中,還要求法官優先考慮調解,只有在調解失敗時才能進行正常的審判程序; 另一方面,法院也將調解解決的案件佔法官審理的案件總數的比例作為其績效評估的重要指標。

當時中國法院重視調解的原因是為了更好地解決社會衝突。 自1978年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上的各種糾紛不斷增加,造成了社會緊張局勢。 法院和政府都認為調解有助於緩解緊張局勢。

但是,調解未能達到法院的預期。 研究表明,法院需要執行大量和解聲明,也就是說,當事各方沒有主動履行這些和解聲明。 [2]這表明許多當事人對調解的結果不滿意。

這有兩個原因:

首先,法院通過調解解決案件對法官的績效評估,導致一些法官採取了不正當做法,以促使當事各方達成和解協議。 例如,一些法官為了促使當事方同意調解計劃,將分別與當事方溝通,並向當事方隱藏一些信息,在通信過程中以敗訴的方式不當威脅他們。

其次,一些法官可能過度使用了調解,以逃避案件審理的責任。 鑑於此,一旦雙方就調解結果達成協議,法官就不再需要擔心事實調查或法律適用問題。 這不僅可以大大減少法官的工作量,而且可以使法官免於承擔因事實調查和法律適用中的錯誤所引起的責任。 此外,根據CPL的規定,當事各方不能就和解聲明提出上訴,因此,上訴法院不會以如此作出的和解聲明為由對法官提出異議。 [3]

二。 訴訟與調解之間的協同作用(2010年代):回應與全國發展

中國法院之所以重構其調解制度,原因如下:一方面,如前所述,以前的調解不僅沒有達到法院的預期,而且引起了當事方和公眾的不滿。 [4]另一方面,訴訟爆炸中國法院面臨的挑戰迫使他們引入ADR機制(例如,調解)來處理案件。

總體而言,中國法院正在努力與庭外調解(“訴訟和調解的對接”,或中文“訴調對接”)相輔相成,以解決法院在庭外調解中遇到的上述問題。庭外調解。 到目前為止,這些嘗試大致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1.調解的司法認可(2012-2016年)

2012年,中國修改了其CPL。 最重要的變化之一是增加了對和解協議的司法確認,即法院可以根據當事方的申請確認和解協議; 法院在審查後確認的和解協議可以服從法院的強制執行。

該條款為訴訟與調解之間的協同作用創造了前提:除法院以外的調解員和調解機構在調解下達成的和解協議,可以在法院的幫助下作為法院的判決同樣執行。

2.關於訴訟與調解之間協同作用的初步嘗試(2016-2019年)

201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調解的兩種司法解釋。 [XNUMX]根據其中的規定,中國法院應與人民調解組織,商業調解組織和行業調解組織等調解機構合作,並建立一個平台。 ”),以實現訴訟與調解之間的協同作用。

參照北京法院的做法,[6]這種協同作用的運作方式如下:

(1)委派調解(委派調解):當事各方向法院提交案件時,如果法院認為該案適合進行調解,它將建議當事方接受由特邀調解人進行的調解/調解機構在案件摘要之前與法院合作。 如果當事人不同意調解,法院將接受立案申請,並為此提起司法訴訟。

(2)委託調解:在法院接受當事人提出的案件申請後,如果法院認為仍然可以通過調解解決案件,則法院可以繼續建議當事人接受當事人的調解。特別邀請的調解員/調解機構。 如果當事人不同意調解或調解失敗,法院應繼續審理此案。

(3)法官調解:如果法院最終審理了此案,法院還可建議當事方接受法院法官或法官授權的助理進行的調解,然後再開庭審理。

為了促進這種協同作用,法院採取了兩項措施:首先,法院已採取實際行動來執行和解協議的司法確認; 其次,法院允許調解員,調解機構和律師設立內部調解室。

例如,上海金融法院已經與銀行,證券,保險,其他金融行業協會和其他調解組織簽署了合作協議。 這些機構已開始與上海金融法院合作處理調解案件。 [7]

第三階段,一站式多元解決糾紛機制(自2019年XNUMX月起)

SPC於1年2019月2020日發布了新的司法解釋,要求全國所有法院在8年底之前建立一站式多機制解決爭端和建立一站式訴訟服務中心。[XNUMX]這意味著SPC擁有開始在全國范圍內促進調解與訴訟之間的協同作用,並在法院訴訟服務中心的基礎上建立這種機制。

實際上,一站式解決糾紛的多機制機制不僅限於調解與訴訟之間的協同作用,還包括該一站式機制中與解決糾紛有關的更多問題。 例如,將通過和解,調解,公證,仲裁,行政調解,行政復議,行政裁決和訴訟等多種手段,為當事人提供最佳的糾紛解決服務; 專家,學者,律師,心理學家,公證人,鑑定人和志願者等第三方將參與解決爭端; 法院將在相對固定的辦公場所和互聯網上為當事方提供所有相關的訴訟服務。

一站式解決糾紛的多機制機制主要旨在解決以下問題:訴訟數量增加,司法程序耗時,訴訟成本高。 [9]最高人民法院希望這一機制將大大提高解決爭端的效率。

三, 我們的評論

於7年2019月XNUMX日,中國成為首批簽署《聯合國國際調解協議公約》(《新加坡公約》)的國家之一。 我認為,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於中國目前非常重視國內的ADR,尤其是訴訟與調解之間的協同機制。 調解當然會在中國蓬勃發展。

但是,據我了解,中國調解員和調解機構的能力迫切需要提高。 大多數調解員只是最近才涉足這一領域。 此外,在中國的法學院和律師協會中,很少有與調解有關的課程,市場上也沒有很多關於調解能力建設的寫得很好的書。 因此,中國的調解機構和調解員迫切需要專業培訓。 法院還需要更多資源來充分了解調解的工作方式,以便在司法確認中更有效地審查和解協議。  

 

參考文獻:
[1] 曹守晔(最高人民法院).法院调解——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中国特色[J].河南社会科学,2010,18(01):21-24.
[2] 李浩.当下法院调解中一个值得警惕的现象——调解案件大量进入强制执行研究[J].法学,2012(01):139-148.
[3] 吴英姿.法院调解的“复兴”与未来[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03):35-45.
[4]段維定唐明。調解制度的回顧與展望。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2/09/id/13464.shtml
[5]《關於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干意見》,《關於人民法院特邀調解的規定》
[6]《北京法院關於民事案件繁簡分流和訴調對接工作流程管理規定(試行)》
[7]《实现金融领域纠纷诉调对接全覆盖 上海金融法院诉调对接中心成立》, http://shjrfy.hshfy.sh.cn/jrfy/gweb/details.jsp?pa=aaWQ9MjM0z&bt;《多元化解金融纠纷上海金融法院一次性调结18件证券虚假陈述案》http://shjrfy.hshfy.sh.cn/jrfy/gweb/details.jsp?pa=aaWQ9NTA3z&bt
[8]《關於建設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一站式訴訟服務中心的意見》,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74602.html
[9]姚建軍。司法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中的創新發展[N]。人民法院報,2019-08-08(002)。

 

所表達的觀點和觀點僅是作者的觀點,並不一定反映中國司法觀察員的官方政策或立場。

提供者: 國棟杜杜國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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