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中國法院在一定程度上是國家體系中的行政機構的一部分,而不是僅由司法機關全權負責審判案件的機構。
這篇文章是對題為“法院科層化的多米諾效應”的文章的介紹,該文章發表在“法律科學”(法律科學)(3年第2015期)上。 本文的作者是杭州師範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劉練軍。
1.中國法院體系的等級制度
中國法院系統有四個主要級別: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初級人民法院,形成了自上而下的等級結構。 換句話說,上級法院不僅是下級法院的上訴法院,還是下級法院的負責人和管理人,它有權監督下級法院的工作。
此外,每個法院內部也有自上而下的層次結構。 它由不同的等級組成,範圍從法院院長,內部部門負責人到眾多法官。
2.法院院長
法院院長,法院的核心領導層通常不參與審判活動,但有權管理負責審判工作的法官。
中國法院院長的核心角色是行政管理人。 政治家,第二重要的角色;最後是法律專家。 顯然,法律專家的總裁角色並未得到強調。
2015年,在中國現任高等法院的31名院長中,只有15名接受過法律教育,只有1名獲得了律師資格,只有7名是經驗豐富的法官或助理法官。 換句話說,只有23%的總統有親自參加審判活動的經驗,而77%的總統從未審理過案件。 這些沒有審判經驗的總統從司法行政職位甚至從政府機構直接晉升為總統。
3.法院的內部部門
中國法院的人員數量在不斷增加:1878年,中國各級法院的人員有59萬人。 300年超過2008萬,330年超過2013萬。
中國法院人員的快速增長導致內部部門和等級制度的增加。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5年只建立了1978個內部部門。 但是,到2008年,其內部部門已激增至31個,這意味著每年至少增加一個部門。
最高人民法院每次設立新的內部部門時,各級地方人民法院將同時增設一個具有相應名稱和職能的內部部門。
在法院的內部部門中,不僅有承擔審判職能的法庭,而且還有行政部門和政治部門,其辦公室和工作人員的數量與法庭相同。 這表明法院人員中有一半甚至一半以上不是法官,他們負責行政事務,而不是審判活動。
4.法官的身份和級別
我們將從中國法官那裡了解一下法院的等級制度:與其他政府機構一樣,中國法院的內部治理模式是通過行政級別進行管理和控制的。
在實踐中,中國每個法院的內部職級最高可達13個級別,即從下至上:法律文員,法律助理,助理法官,法官,合議庭主審法官,副主任,主任,法院成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司法委員會常任委員,中國共產黨黨領導小組成員,副主席,常務副主席兼總裁。
中國法官的薪金,福利和社會地位不是由法官的身份決定的,而是由法院的行政級別決定的。
在上述的13個級別中,管理層是從合議庭的主審法官開始的。 大多數法官從進入法院的第一天起,除非他們願意服從並接受現狀,否則必須盡最大的努力從等級制的最底層爬升到最高層,直到他們退休或離開法院。
5.“許多案件,但只有少數法官”
中國法院目前面臨的最大難題是“許多案件,但只有少數法官”。 文章的作者認為,這種困境主要是由於與那些執行人員的百分比相比,直接參與審判活動的法官所佔的比例非常低。
例如,2014年北京各法院共有人員8,576人,法官只有4,168人,這表明法官僅佔法院人員總數的49%。 此外,其他調查還顯示,在全國各級法院中,參與審判活動的人與未參加審判的人之比約為5:5。
此外,在從事審判工作的有關人員中,有些人還擔任管理職務,如董事和副主任。 對於這個小組,案件的審判不是他們的主要工作,因此,他們每年審理的案件數量大大少於其他法官。
6.失去法官
過去十年來,中國法院面臨的另一個難題是法官的流失。
例如,從2008年到2012年2,402月,江蘇省法院流出了1,850名人員,其中包括1,600名法官,而廣東省則有2008多名法官辭職。 2013年至2,053年,北京法院招收了348名法官; 但是,其中有16.9人丟失了。 換句話說,“人才外流”的比例為招聘人數的XNUMX%。
在中國,如果想當法官,就必須通過律師資格考試和公務員資格考試,這意味著要成為法官並不容易。 但是為什麼法官仍然辭職呢?
該文章的作者認為,法院的等級結構使法官僅是等級制的成員,這導致法官的身份類似於政府官員的身份。 但是,法官所做的工作和法官承擔的責任遠遠超過普通公務員。 許多法官無法承受這種情況,因此他們選擇離開。
7.中國缺乏知名的法官
作者認為,著名法官是指對經典案件提出重要概念和理論,從而促進社會進步的法官。
作者指出,中國幾乎沒有這樣的法官,因為中國許多法官沒有將大部分時間或精力花費在審判活動上,他們同時從事其他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兩類:(1)學術研究,例如撰寫論文,撰寫書籍,翻譯作品等; (2)行政管理,例如參加各種會議和協調內部和外部事務。
例如,中國任命了110名大法官,但這些大法官主要將時間花在學術研究或行政事務上,很少親自親自參與案件的審判:其中只有11名審理過案件,共16次。全部的。
儘管中國已經有一些著名的法官在法律界和公眾中都享有很高的聲譽,但這通常是因為他們具有學術研究成果或他們參與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而不是做出了貢獻。在裁定案件時遵守法律和司法制度。
由於法院的等級結構,包括各級法院領導在內的精英法官群體幾乎無法長期保存審判活動。 因此,以審理案件聞名的法官在中國幾乎已經滅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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