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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執行外國判決或仲裁裁決的時效期限

07年2020月XNUMX日,星期六
分類: Insights
責任編輯: 林海斌林海斌

 

申請執行外國判決或仲裁裁決的時效期限

對於選擇通過訴訟或仲裁解決爭端的商業團體而言,贏得有利的判決或仲裁裁決只是成功的一半。 有時,失敗的當事方可能仍然拒絕履行其義務。 然後,勝訴方可能需要在敗訴方擁有資產的外國申請承認和執行判決或仲裁裁決。 因此,承認和執行判決或仲裁裁決已成為雙方的新戰場。 在承認和執行階段,時效期限是決定性因素,但獲勝方很容易忽略。 在這方面,作者研究了在不同國家申請執行外國判決或仲裁裁決的時效期限,相關研究已發表在《中國司法行政評論》 [1]和《印度應用法律》雜誌上。仲裁法[2]。 以下是關於時效期限問題的中國法律和慣例的摘要。

一,在中國申請執行外國判決

1.法律規定

215年《中國民事訴訟法》第2007條規定,執行判決的時效期限為兩年。 第215條中的“判決”僅指國內判決,不清楚執行外國判決是否受兩年時效期限的限制。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SCNPC)在2012年和2017年對CPL進行了修改,並且根據最新修訂版,對時效期限的規定已更改為第239條,[3]是逐字通過的該條款與215年CPL第2007條所述的條款相同。但是,第239條對於兩年的時效期限是否適用於外國判決或仲裁裁決保持沉默。  

2015年之前,中國法院在處理執行外國判決的申請時經常採用兩年規則。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SPC)明確指出,當事一方尋求執行外國判決時,兩年時效期限也適用。 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解釋,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或仲裁裁決的時效期限,就像執行國內判決一樣,也應遵守兩年的時效期限。 如果一方僅申請承認但不申請執行,則申請執行的時效期限應自法院對承認申請的裁決生效之日開始。[4]

2.案件

A.拒絕執行超過兩年時效期限的外國判決

在金志美訴樸玉京案中,[(2020)廖01謝外人第7號((2020)遼01協外認7號)]中,申請人金志美向遼寧省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下簡稱“沉陽法院”),以承認和執行韓國的兩項判決。 在這種情況下,申請人金志美和被告人樸玉靜向韓國首爾南區法院提起訴訟,確認不存在債務(索賠),並要求返還商定的付款(反索賠)。韓國法院”)。 樸玉晶提出上訴後,韓國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要求樸玉晶向金志美支付4萬韓元及利息,並於14年2013月XNUMX日生效。

8年2020月XNUMX日,金志美向沉陽法院申請承認並執行判決。 沉陽法院認為,在沒有任何暫停或中斷時效期限的證據的情況下,申請日期顯然超過了中國法律規定的兩年期限。 因此,沉陽法院拒絕承認和執行朝鮮的判決。

B.時效期限的中斷

在Przedsiębiorstwo案中,波蘭PrzemysłuChłodniczegoFritar SA案(以下簡稱“Przedsiębiorstwo案”)訴寧波永昌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昌案”)[(2013)浙民民初字第1號((2013)浙甬民確字第1號)],申請人Przedsiębiorstwo向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寧波法院”)申請承認並執行波蘭法院的貨幣判決。 在這種情況下,弗羅茨瓦夫上訴法院命令永昌根據另一項判決退還Przedsiębiorstwo支付的款項,並承擔相應的法院費用。 該判決於12年2009月XNUMX日生效。

8年2011月5日,Przedsiębiorstwo向寧波法院發送了相關材料,以申請承認和執行波蘭法院的判決。 由於申請材料不完整,寧波法院未予立案。 2013年XNUMX月XNUMX日,Przedsiębiorstwo向寧波法院提交了補充材料。

在這種情況下,有爭議的問題之一是Przedsiębiorstwo是否在兩年的時效期限內提交了執行申請。 關於這一問題,寧波法院認為,在兩年的時效期限內,Przedsiębiorstwo於8年2011月5日申請執行判決,這已構成中國法律對時效期限的中斷,應重新計算時效期限。從那時起。 因此,寧波法院認為,申請人於2013年XNUMX月XNUMX日提交補充材料仍在兩年期限內。 因此,寧波法院決定承認並執行波蘭的判決。

二。 申請在中國執行外國仲裁裁決

1.法律規定

如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澄清說,外國仲裁裁決的執行受《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的管轄,該條規定了兩年的時效期限。[5] 同時,CPL第239條還規定,兩年的時效期限應從法律文件規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後一天開始; 如果法律文件規定應分階段進行,則時限應從為每個執行階段規定的期限的最後一天開始。[6]

2.案件

A.時效期限的開始

 在上海杰威爾機械有限公司訴Retech Aktiengesellschaft [“杰威爾”]一案中,[7]中國法院採用了新的可發現性規則來確定時效期限的開始。[8] 根據可發現性規則,時限期限從獎勵債權人發現獎勵債務人擁有資產或以強制狀態出現時開始計算。[9] 在Jwell,[10]獎勵債權人上海Jwell試圖執行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在18年2006月30日作出的裁決。在瑞士法院未成功執行強制性嘗試後,Jwell發現裁決債務人的機器於2008年11月12日在上海展出。同一天,杰威爾要求上海法院強制執行裁決。[13] Retech反對執行,聲稱Jwell的執行申請超過了CPL的限制期限。[30] 上海市法院認為,根據中國法律,當裁決債務人未履行裁決所規定的義務時,裁決債權人獲得了要求民事強制執行的權利,因此,執行管轄權是授予裁決債權人申請權的基礎和前提。用於民事強制執行。[2008] 然後法院指出,上海法院直到14年30月2008日才獲得執行管轄權,因為裁決債務人或其財產在此之前均未出現在中國。 法院的結論是,執行的時效期限自法院的執行管轄權得到確認後開始計算,這是授信債權人在中國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的日期。[XNUMX] 最後,上海法院裁定,時效期限自XNUMX年XNUMX月XNUMX日開始,並且Jwell的執行申請沒有時間限制。

B.時效期限的暫停

當裁決債權人撤回其執行申請時,可能會發生時效期限的中止。 在O'KEY Logistics LLC訴廣東南方財富進出口有限公司[15]中,O'KEY Logistics試圖在中國法院執行仲裁裁決。 該獎項於8年2010月19日頒發。2012年5月2012日,O'KEY Logistics首次提交了執行該獎項的申請。 後來,O'KEY於24年2013月24日撤回了該申請,原因是要花很長時間才能獲得相關證件的公證和公證。 2013年XNUMX月XNUMX日,即授予獎項超過兩年後,O'KEY Logistics再次提交了執行申請。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O'KEY撤回了執行申請,導致時效期限被暫停。 因此,O'KEY於XNUMX年XNUMX月XNUMX日提交的申請屬於中國根據CPL規定的為期兩年的時效期限。

 

 

 

[1] 参见刘桂强,《外国法院判决执行中的时效问题研究》,《中国应用法学》2020年第4期,第109-124页。

[2]劉桂強,外國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期限,印度仲裁法雜誌9-1(95)121(2020)。

[3]《中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 XNUMX.(“提交執行判決的時效期限應為兩年。終止或暫停執行的申請時效期限應受有關終止或中止執行的法律規定的管轄。行動限制。”)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三條。 547.(有關當事方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或外國仲裁裁決作出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判決或裁決的時效期限,應受《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的管轄。)解釋”]

[5]見《最高人民法院解釋》,前註4,第547條。 XNUMX。

[6]《中國民事訴訟法》(2017年),第239條。 XNUMX。

[7]上海杰威爾機械有限公司訴Retech Aktiengesellschaft案,中國最高人民法院,18年2014月2日。該判決書的英文譯本可在以下網址獲得:https://cgc.law.stanford.edu/wp-content/ uploads / sites / 2015/09/37 / GCXNUMX-English.pdf [以下簡稱“ Jwell”]。

[8] Sumru Akter,“翻轉沙漏:紐約公約60年的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時限:主要問題和未來挑戰” 85、93(Katia FachGómez和Ana M. Lopez-Rodriguez編,2019)。

[9] ID。

[10]杰威爾,前註7,第1-8頁。

[11] ID。 在4。

[12] ID ..

[13] ID。 在7。

[14] ID。 在8。

[15]參見O'KEY Logistics LLC訴廣東南財富進出口有限公司,廣州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3年2013月1日。判決的英文譯本可從以下網站獲得:http:// cicc。 court.gov.cn/html/219/199/204/683/XNUMX.html。

 

Ferdinand(https://unsplash.com/@ferdinand_feng)在Unsplash上​​的照片

提供者: 劉桂強劉桂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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