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4年司法改革以來,最高人民法院(SPC)一直在重塑中國法院體系。我試圖從各種令人眼花reform亂的改革措施中找出核心問題的答案:最高人民法院想要什麼?
我認為最高人民法院希望地方法官能夠獨立審理案件,不受地方法院和地方當局的影響,同時要有一個更完善的機制進行監督。
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目標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在這項司法改革的開始時就在各種官方聲明中表示,司法改革的目標是消除地方法院的“地方化”和“行政化”趨勢,因此,確保司法獨立。 [1]這兩個目標分別稱為“去地方化”和“去行政化”。 前一個目標是削弱地方當局對地方法院的影響,而後一個目標是削弱地方法院內部領導對法官的影響。 兩者的目的都是為了防止法官在案件審判期間受到不當乾預的影響。 [2]
我認為,“去本地化”和“去行政化”實際上是同一回事,這兩者都是為了消除地方當局對地方法院的影響。 因為當一些地方當局試圖干預法官時,他們通常會說服地方法院的領導這樣做。 “去本地化”和“去行政化”分別從外部和內部切斷了地方當局與法官之間的聯繫。
換句話說,中國法院司法改革的目標實際上是“非本地化”。 最高人民法院還特別強調,由於司法權屬於中央當局,因此地方法院不應受到地方當局的影響。 這也證實了我的觀點。
因此,中國法院司法改革的目標應描述為“加強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法院的控制,削弱地方政府對地方法院的影響,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中央對全國所有法院的控制”。 。
二。 為什麼地方法院應該“去本地化”?
法院的本地化是指由地方權力機構操縱地方法院,將其作為處理地方事務和為地方利益服務的工具。 一些地方政府為了自身利益選擇損害國家和其他地方的利益,並使法院成為這樣做的工具。 [3]
SPC自1980年代以來一直在批評法院的本地化,[4]認為這引起了許多問題,例如破壞了法律適用的統一性,阻礙了國家市場的形成,削弱了公眾對法院的信任。法院。 [5]
地方法院本地化的原因有很多。 首先,地方法院院長和法官由地方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任命,其預算也來自地方政府。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和省級高級人民法院通常無法監督地方法院審理的案件,因為大多數案件的最終判決是由地方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無法干預。 。
三, 司法改革如何使地方法院非本地化
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改革中製定了有針對性的改革任務,以使地方法院與地方法院脫鉤。
1.加強對地方法院的控制:非本地化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將地方法院的資源(人力資源,資產,預算)管理從法院所在地的地方政府轉移到省法院。 SPC的最終目標似乎是管理全國所有地方法院(包括省級法院)的資源,以便將法院系統與地方當局完全分開。 [6]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建立跨區域法院和專門法院,這將對從地方法院到相對獨立於地方權力的特定法院的某些案件進行管轄。 地方當局將很難影響這些法院。
2.削弱地方法院對地方法官的控制權:撤消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執行司法問責制,即“聽證的人應當作出判決並承擔賠償責任”。 有關更多信息,請參見CJO的上一篇文章。
要了解有關“司法問責制”的更多信息,請閱讀 為什麼司法問責制是中國司法體制改革的基石?
具體而言,過去,法官起草判決後,需要由法院領導(即法院院長和部門主任)進行審查和批准,並應根據法官的意見做出最終判決。領導。 現在,最高人民法院廢除了法院領導的這種權力,並嚴格禁止地方當局和法院領導干涉法官的工作。 [7]這允許法官做出相對獨立的決定,從而削弱了地方法院對法官的控制權。 然後,最高人民法院尋求一種新的監督法官的替代機制,並確保這種機制將不再導致新一輪的本地化。
要了解有關判決批准系統的更多信息,您可以訪問 中國法官在作出判決前應接受審批.
IV。 尋求替代監督機制
在最高人民法院進行的非本地化和行政化過程中,法官獲得了比以往更多的獨立性。 但是,這也引出了一個新的問題:如果法官在案件審判中犯有瀆職行為,並且如果法官的工作質量降低,該怎麼辦?
過去,法院領導層可以通過審查判決來監督法官。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撤銷法院領導在這方面的權力後,必須找到替代機制。
首先採取的措施是公開司法,即向當事方披露法院訴訟程序的信息以及向公眾公開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希望當事方和公眾對法官進行監督,這種做法現在確實發揮了作用。 儘管如此,這是事後監督,這意味著公眾只能在作出判斷後發現錯誤,因此很難糾正這種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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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尋找事前監督機制。 目前,SPC的解決方案是類似案件的類似判決”(類案同判)。 就是說,最高人民法院要求作出的判決必須與判決標準和上級法院類似案件的判決標準和法律適用相一致。 [8]
要了解有關“類似案件的類似判決”的更多信息,請訪問 類似案件的類似判決:迫使中國法院推廣人工智能.
換句話說,在進行這一司法改革之前,法院的做法是在作出判決之前,根據法院領導的個人判斷,對判決草案進行審查和批准。 現在,最高人民法院希望根據類似案件審查判決草案。
最高人民法院進一步希望,由人工智能係統而不是人類來判斷判決草案是否符合類似案件所設定的標準,以防止地方法院領導的不當乾預。
五,結論
綜上所述,我認為這種司法改革的邏輯是讓地方法院和地方法官與地方當局分開,並服從中央政府的管轄。 當地法官不再受到地方法院領導的不當乾預; 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新的替代監督機制。
[1]孟建柱:“社會上反映比較多的是司法機關的人財物受制於地方,司法活動易受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影響法制統一,損害司法權威。訴訟……主要(措施)有兩項內容:一是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二是探索與行政區劃適當隔離的司法管轄制度。”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人民日報,2013-11-25(06)。
[2]如2015年中共中央辦公廳發布了《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以約束地方政權對法院的干預; 2015年中國參與負責司法領域事務的中央政法委員會也發布了《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以約束法院內部對法官的干預。
[3]蔣惠嶺。司法權力地方化之利弊與改革[J]。人民司法,1998(02):29。
[4] SPC院长郑天翔:《SPC工作报告——1986年4月1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http://www.gov.cn/test/2008-04/10/content_941269.htm
[5]蔣惠嶺。司法權力地方化之利弊與改革[J]。人民司法,1998(02):29。
[6]“應該本著循序漸進的原則,逐步改革司法管理體制,先將省以下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財物由省一級統一管理。”孟建柱,《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人民日報》 2013年11月25日。
[7]見《人民法院判決〈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的實施辦法》
[8]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合併司法責任製完善審判監督管理機制的意見(試行)》
封面照МарьянБлан| @marjanblan(https://unsplash.com/@marjan_blan)上的Unsplash
提供者: 國棟杜杜國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