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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聲明:在中國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里程碑

星期二,10年2018月XNUMX日
分類: Insights
責任編輯: CJ觀察員

 

在《南寧聲明》中,中國法院承諾放寬在中國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標準。 就這樣 ”南寧聲明”(南寧聲明)被視為該領域的里程碑,表明中國法院的態度發生了重大變化。 

這篇文章是對題為““一帶一路”背景下互惠原則實踐發展的新動向的背景下互惠原則的實際發展的新趨勢”的文章的介紹。刊登在20年2017月XNUMX日的《人民法院報》上。本文的作者是 張勇健法官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民事庭。 《人民法院報》是隸屬於中國最高人民法院(SPC)的報紙。

8年2017月2日,《南寧聲明》在南寧舉行的第二屆中國-東盟司法論壇上獲得批准。 在《南寧聲明》第7條中,所有參與國都達成了“推定互惠”的共識。 這標誌著對外國判決在中國的承認和執行的巨大變化。

《南寧聲明》第七條的內容如下:

區域性跨境交易和投資需要基於該區域各國之間適當的相互承認和司法判決執行的司法保障。 參加國的最高法院在遵守其國內法律的前提下,將本著誠實的態度解釋國內法律,盡量避免不必要的平行程序,並考慮促進不同司法管轄區之間民事或商業判決的適當相互承認和執行。 如果兩個國家都不受任何關於相互承認和執行外國民事或商事判決的國際條約的約束,則在涉及承認的司法程序方面,兩國均可根據其本國法律假定存在對等關係。或執行另一國法院作出的此類判決,前提是另一國法院沒有以缺乏互惠為由拒絕承認或執行該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國法院應根據國際條約和對等原則承認並執行外國民事和商事判決。 但是,國際條約在中國的作用有限,原因是,一方面,中國尚未加入《海牙法院選擇協議公約》;另一方面,關於司法的雙邊條約數量眾多。中國已經結束的在民商事方面的援助,包括在中國承認和執行外國民商事判決的內容,相對較少。 相反,對於中國法院而言,互惠原則在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方面更為重要。

過去,中國在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方面持相對保守的態度,這導致了三種後果:(1)中國法院不容易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 (2)可能引起跨境並行程序; (3)外國法院按照對等原則,響應中國的做法,也拒絕承認中國法院的判決。

現在,在“一帶一路”倡議的新時代,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中國法院應適當確定對等原則的審查標準,並加強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機制。 在這種情況下,“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商業實體的合法權益應得到維護,為“一帶一路”建設創造公平有效的法律環境。

因此,在《南寧聲明》中,中國與東盟國家以及南亞國家的司法人員之間就互惠原則達成共識是最高人民法院邁出的關鍵的第一步。 更具體: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共識,得到了東盟國家的支持,表明中國和東盟在相互承認和執行民事和商事判決方面將是開放,務實和合作的。 毫無疑問,這應被視為“一帶一路”倡議下司法合作的典範。

第二,共識促進了互惠原則的新發展。

互惠原則可分為結論性互惠性和推定性互惠性。 前者要求國內法院確定存在相關法律規定(法律上對等)或實際判例(事實上對等),可以在該外國承認或執行國內判決。 後者要求國內法院假定兩個國家之間存在對等關係,前提是沒有證據表明另一個國家的法院拒絕承認或執行國內判決。

推定互惠減少了申請人確立互惠關係存在的舉證責任,從而增加了確認兩國之間互惠關係存在的可能性。 在這種情況下,這將有助於提高在中國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可能性。

以前,中國早已在實踐中採用了事實互惠。 正是《南寧聲明》首先提出了推定互惠的方法,因此,與中國法院過去的做法相比,它標誌著這一領域的重大突破。

第三,共識反映了中國法院在倡導和逐步擴大國際司法合作,積極促進對等關係的形成方面採取了積極態度。

2015年XNUMX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人民法院建設“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若干意見》。服務和保障的若干意見),強調有必要擴大國際司法援助的範圍。 換句話說,一方面,中國將締結更多的雙邊或多邊司法協助條約,從而促進對“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法院判決的承認和執行; 另一方面,在沒有此類條約的情況下,基於國際司法合作中的共同觀點和/或請求國給予互惠的承諾,中國法院可以首先給予互惠,從而促進互惠關係的形成。

《南寧聲明》第七條關於推定互惠的共識符合上述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毫無疑問,這一共識將鼓勵“一帶一路”沿線的更多國家與中國合作,採取推定互惠的立場,與此同時,在加強合作方面必將達成協議。與中國法院在承認和執行判決方面的合作。 誠然,所有這些都將促進“一帶一路”倡議下爭端解決機制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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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者: 國棟杜杜國棟 , 夢雨餘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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