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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在線電子數據保存的興起

11年2019月XNUMX日,星期四
分類: Insights
責任編輯: 袁燕超袁燕超

 

在北京互聯網法院於2018年XNUMX月成立後審理的第一起案件中,即 頭條與百度之間的在線視頻侵權糾紛,當事各方已將第三方保存的電子數據作為證據提交給法院。

實際上,這種情況絕不是例外。 近年來,中國湧現出大量從事在線電子數據保存的公司。 他們的業務旨在幫助企業和個人從Internet上批量提取和保存電子數據,建議將其用作證據,以便他們隨後可以為訴訟提供證據。 那麼,為什麼這項新興業務開始成為中國法律技術市場上最受歡迎的領域之一?

中國表示,253年2008月,中國的互聯網用戶數量達到了約XNUMX億使其領先於美國,成為世界上最大的互聯網市場。 截至2017年XNUMX月,約有 700億中國互聯網用戶,並且其中許多都具有高速互聯網連接,這導致在中國越來越多的與互聯網相關的糾紛。

例如,電子商務活動引起合同糾紛; 在網上發布侵權圖片,視頻或文學作品引起的知識產權糾紛; 因披露個人隱私而引起的隱私糾紛,或因在在線社區和社交媒體上發布侮辱性和誹謗性信息而引起的名譽權糾紛。

在這些糾紛中,如果各方要證明違反合同或侵權,則必須以電子郵件,數字圖片,網站內容,發布的信息等形式提供電子數據作為證據。但是,電子數據可以易於修改,並且如果各方未及時保存它,則將來可能很難獲得數據或全部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CPL)和相關證據規則,任何無法對照原始文件或項目進行核實的影印本或複製品,均不得獨立用作事實調查的依據。 一般來說,當事人很難從互聯網上獲得電子證據的“原始”,也很難證明提交法院的證據是真實完整的。

具體來說,在中國,當事方可以通過四種方式獲取並保存電子證據給法院。

1.雙方自行獲取電子數據

當事人本身獲得的電子數據很難被法院接受。

一直以來,中國法官普遍認為,電子數據易於修改,修改後也不易追踪。 在中國,當事方的偽證也很普遍。 為了使當事人雙方受益,可以達到訴訟目的,他們有動機和能力修改電子數據。

因此,如果雙方當事人提取了電子數據並提交給法院,那麼一旦另一方對電子數據的獨創性提出質疑,法官通常會更傾向於不接受此類證據。

2.公證證據保全

中國法官更喜歡使用經過公證的電子數據,但是通過公證的方式保存電子數據的成本相對較高。

公證的電子證據保存是指公證處目睹從特定服務器獲取數據並保存獲取的數據,從而驗證數據的原始性和數據獲取過程的真實性的過程。

幾乎所有中國法官都認為,經過公證的在線電子數據是他們最願意採用的證據形式。

一方面,由於公證是公正的,法官不必擔心公證人篡改電子數據的風險。 此外,中國公證人協會在2012年還發布了《關於處理保全互聯網電子證據公證的指導意見的指導意見》,明確規定了公證處如何保存在線電子數據的細節。 。

另一方面,法律允許法官採用經過公證的電子數據,因此法官不必花費太多時間來審查此類證據,即使發生錯誤也不會承擔責任。 因為根據CPL的規定和相關的司法解釋,當事各方無需提供任何證據來確認經過公證的事實。 但是,目前公證處採用從計算機上截取屏幕截圖並打印硬拷貝以保存電子數據的方法,公證費是根據文件頁數收取的。 通常,無論是電子郵件形式還是網頁形式,截屏和打印A4紙頁面的公證費為人民幣100元(約合14.5美元)。

對於一些大型的互聯網公司,一年中需要認證的電子郵件和網頁的數量可以達到數万甚至數十萬個頁面。 如果全部通過公證保存,成本將達到幾百萬甚至幾千萬元人民幣,這是巨大的成本。

3.法醫檢查機構保存電子證據

當事人或法院可以委託法醫檢查機構保存在線電子數據,但是這種方法難以保持及時性。

根據CPL,只有在案件登記後,當事方才向法官提出申請,然後由法官啟動法醫審查程序,法醫審查機構發表的專家意見才能成為符合法律規定的可採證據。要求。

但是,在案件登記之前,除非另一方同意,否則法官不會接受由一方委託的法證審查機構發布的專家意見。

但是,在線電子數據是容易受到損失和損害的一種證據。 如果數據持有人(例如涉及侵權的網站運營商)知道有人要起訴他/她,那麼他/她將盡快刪除相關內容,甚至關閉整個網站。 目前,法醫檢查員幾乎不可能獲得與涉嫌侵權有關的任何證據。

4.電子數據保存平台,用於保存電子證據

面對上述困難,一些對在線證據保存有大量需求的企業,尤其是互聯網公司和電子商務公司,正在開始尋求更有效,更便宜和法律上有效的證據保存方法。 因此,用於電子數據保存的公司開始出現在這種情況下。

這些電子保存平台從各方,無私的第三方數據持有者或為雙方提供服務的第三方數據持有者(例如在線購物網站)以及第三方數據服務提供商(例如電子訂約平台)獲取證據。 )。 噹噹事人向法院提交電子證據時,平台會自動將當事人提交的電子數據與保存的電子數據進行比較,並確定當事人是否已修改數據,從而有助於驗證電子證據的真實性。

法院也在積極回應這一趨勢。 在28年2018月XNUMX日, 杭州互聯網法院確認 各方首次使用區塊鏈技術獲取的電子數據的法律效力,涉及通過信息網絡的通信權受到侵犯的爭議。 2018年11月,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第2018條。其中規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可以通過電子證據保全平台認證,並可以證明其真實性的,互聯網法院應當予以確認。 XNUMX年XNUMX月,北京互聯網法院還與第三方公司合作 啟動基於區塊鏈的電子證據平台,即規模鏈(中文為“天平聯”)。

本文開頭描述的案件恰好是地方法院對SPC規定的首次適用。

 

如果您想與我們討論該職位或分享您的觀點和建議,請聯繫Dr. 李曉凱 (lixiakai@cupl.edu.cn). 

提供者: 李小凱李小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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