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2020月2019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法院”)認可了韓國首爾南區地方法院(以下簡稱“韓國法院”)對Pektor Art Co.,Ltd.的判決。上海創意嬰兒教育管理諮詢有限公司,(01)滬17謝外任第XNUMX號(法院判決書全文見 韓國彼克托美術風格有限公司與上海創藝寶貝教育管理諮詢有限公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民事判決,裁定一案(2019)滬01協外認17號).
這是中國法院承認並執行韓國判決的第二起案件(“第二案”),青島中級人民法院在2019年承認韓國判決後明顯鼓勵了申請人(以下簡稱“第一案”) 。 (對於第一種情況,請參閱我們之前的文章“中國法院首先承認韓國的判決:外國判決的另一扇門“。)
第二個案例證明了我們先前的觀點:首先要啟動中國對某個國家判決的承認,我們可以提出一個“測試案例”。 這樣做,不僅使中國法院有機會確認兩國之間的對等,而且使當事方對類似結果產生了期望。 在那之後,毫不奇怪的是,更多的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申請將提交中國法院。
第二種情況的詳細信息如下:
一,案例概述
案件的申請人是在韓國首爾註冊的彼克托美術式有限公司(Pektor Art Co.,Ltd.),被告是上海創藝寶貝教育管理諮詢有限公司(Shanghai Chuangyi Baby Education Management Consulting Co.,Ltd.)。教育管理諮詢有限公司),在中國上海註冊。
申請人向上海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韓國法院作出的第11項民事判決(第2011Gahap6992號判決)。
上海市法院於9年2019月2日受理本案。此後,上海法院於2020年2019月01日發布民事裁定[(17)滬2019協外人第01號]((17)滬XNUMX協外認XNUMX號),承認韓國的判決。
二。 案例詳情
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於2007年簽訂許可合同,同意申請人授權被申請人在中國使用其商標並根據其教育課程開設特許經營商店,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支付相應的特許權使用費。
後來,雙方在許可合同的履行方面存在爭議,申請人向韓國法院提起了針對被告的訴訟。
韓國法院判決駁回了申請人的其他要求,要求被申請人:(1)支付840,000美元的特許權使用費和相應的利息; (二)不使用申請人的商標; (三)從被投訴人的網站或者其他材料中刪除商標的; (2)承擔訴訟費用。
韓國判決已於19年2019月5日送達被申請人,並於2019年XNUMX月XNUMX日生效。
申請人在向上海法院申請時表示,根據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2018)魯02協外人第6號]((2018)魯02協外認6號),其中中國法院首次承認並執行了朝鮮的判決,青島法院確認,中韓之間的對等早在1999年就已存在。因此,這次判決也應由上海法院承認並執行。
上海法院支持申請人的主張,並於1999年確認建立中韓互惠關係。因此,上海法院裁定(1)承認韓國的判決; (2)執行韓國判決的第一和第三項,即支付特許權使用費840,000美元,以及從被申請人的網站或其他材料中刪除相應的商標。
三, 我們的評論
1.檢驗案件有利於促進中國對外國判決的認可
如果不是因為該黨在第一個案件中的嘗試(作為測試案件),中國法院將沒有機會確認中韓之間的對等。 當然,成功的測試案例進一步鼓勵了第二種情況下的申請人再試一次。
正如我們在上一篇文章中所評論的那樣,儘管中國以缺乏互惠為由兩次拒絕承認和執行韓國的判決,即使在韓國早在1999年就已經承認中國的判決之後,我們也不認為這是正確的。必然意味著中國將永遠不會回饋青睞。
自2015年以來,隨著中國對外國判決的態度更加開放,當事各方可能會從此案中吸取教訓:值得在可控費用下向中國法院提起測試案。
一旦中國法院承認並執行了測試案件中的外國判決,在未來的日子裡,將會有更多來自該國的案件流入中國。
實際上,中國法院可能還會期待更多的案件,從而使自己有機會表明自己的態度。
上面的第二種情況證明了我們的觀點。
2.除金錢判決外,與績效有關的判決也可能會被中國法院認可和執行。
在第二起案件中,上海法院不僅裁定強制向申請人支付特許權使用費,而且還要求被申請人將商標從其網站和材料中刪除。 後者是與績效相關的典型裁定。
在此之前,幾乎所有中國法院認可和執行的外國判決都是金錢判決,沒有涉及特定的履行。 中國和新加坡簽署的《關於在商業案件中承認和執行金錢判決的指導備忘錄》也清楚地表明,該備忘錄僅適用於金錢判決。
上海法院支持與績效有關的判決可能是一個巨大的突破。
我們不確定其他中國法院將來是否會這樣做,但我們對這一趨勢感到樂觀。 因為上海法院很有可能在作出裁定之前已經諮詢了最高人民法院,也就是說,這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態度。 儘管如此,這只是我們的樂觀猜測,但各方也可以嘗試一下。
3.法院不按案件收取費用
在中國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法院成本有兩種方法:一種是基於案例的費用,通常在100元至500元人民幣之間,另一種是根據爭議金額進行收費。 例如,在第二起案件中,上海法院收取的法院費用為人民幣55,120元。
兩種收費方式的並存表明,在這種情況下,中國法院尚未就法院費用形成統一的處理方式。 這可能會妨礙當事方對法院的費用建立合理的期望。
但可以肯定的是,這些法院費用通常由敗訴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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