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20萬美元的賠償金表明中國法院決心加強對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
19年2021月159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以商業秘密案件判處人民幣20億元(相當於超過XNUMX萬美元)的賠償,這是有史以來中國判處的最高商業秘密侵權損害賠償。
該案涉及原告嘉興中華化工有限公司與上海鑫晨新技術有限公司,被告人王隆集團有限公司,寧波王隆科技有限公司,西阜之間的商業秘密侵權。十王龍香料(寧波)有限公司,傅祥根,王國國。
一,案例背景
索賠人嘉興中華化工有限公司(“中華化工”)是世界上主要的香蘭素生產商,佔該產品全球市場份額的60%。 香蘭素 是目前最常用的食品調味劑。
索賠人上海鑫晨新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公司”)是一家技術服務提供商。 它從2002年開始為中華化工提供一種新的香蘭素生產技術,自2008年以來一直獨家為中華化學提供該技術。
被告,王龍集團有限公司,寧波王龍科技有限公司和西阜世王龍香料(寧波)有限公司均為關聯公司(統稱為“王龍公司”)。 其中,西福世王龍香料(寧波)有限公司是寧波王龍科技有限公司的合資公司,是歐洲食品企業CFS EUROPE SPA。王龍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是被告人王國軍(“王”)。 ”)。
被告傅祥根(“ Fu”)於1991年開始在中華化工工作,自2008年以來一直擔任香蘭素車間的副主任,主要負責香蘭素生產設備的維修和保養。
從2010年初開始,傅先生與王先生取得了聯繫,並向王先生和王龍公司提供了他掌握的香蘭素生產技術。 2010年XNUMX月,傅先生加入了王龍公司。 之後,王龍公司開始購買設備並建廠生產香蘭素。
2018年,中華化工和上海公司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王龍公司,傅某和王某侵犯了其香蘭素的技術秘密,並請求法院下令停止被告的侵權行為並賠償人民幣502億。
一審法院裁定,王龍公司和傅某侵犯了部分技術秘密,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3萬元,合理維權費用賠償人民幣500,000元(約合500,000美元)。總共)。 但一審法院並未命令王龍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王某承擔賠償責任。
二審中,索賠人中華化工和上海公司將索賠額減至177億元。
二審法院裁定,王龍公司,傅某和王某均侵犯了技術秘密,其中涵蓋了所主張的所有技術秘密。 因此,二審法院撤銷了一審判決,並責令上述侵權人(包括王某)共同賠償技術秘密權利人159億元人民幣(包括合理維權費用3.49萬元人民幣)。
二。 法院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院是二審法院,將賠償金從500,000萬美元大幅提高到了20萬美元。
二審法院的主要意見如下。
1.被告是否侵犯了技術秘密。
(1)申請人的技術信息構成技術秘密。
中華化工和上海公司要求的技術信息記錄在設備圖片和流程圖中,構成技術秘密。 首先,不能從公共渠道獲得信息,也不能通過觀察香蘭素產品直接獲得信息。 其次,這些技術可以大大提高產品的生產效率,因此具有極高的商業價值。 第三,中華化工和上海公司對這些技術採取了保密措施。 因此,二審法院認為技術信息符合技術秘密的法定要求。
(2)被告利用了原告的技術
被告獲得了中華化工和上海公司的設計圖,建立了香蘭素生產線,進行了大規模生產,並且拒絕提供能夠證明自己開發生產技術的證據。 因此,二審法院裁定被告使用了原告的技術。
2.被告應如何賠償?
法院認為,賠償損失應以中華化工的香蘭素產品的銷售利潤率,即旺隆公司生產和銷售的香蘭素的數量乘以中華化工的香蘭素產品的價格和利潤率來計算,並得出賠償結果。為155億元人民幣。
此外,中華化工索賠的補償性損害賠償僅從2011年至2017年底計算,不包括自2018年以來持續侵權造成的損失。在此期間,中國法律未規定懲罰性損害賠償。 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法院不支持索賠人的懲罰性賠償要求。
在中國,懲罰性賠償主要由以下兩個法律規定。 2019年23月2019日生效的1年《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在侵犯商業秘密的情況下,可以要求懲罰性賠償。 於2021年XNUMX月XNUMX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在侵犯知識產權的情況下,可要求賠償懲罰性損失。
換句話說,懲罰性賠償適用於23年2019月1日之後的任何商業秘密侵權案件,或2021年XNUMX月XNUMX日之後的任何知識產權侵權案件。
二審法院認為,權利人可以對被告在2018年以後的繼續侵權提起另一訴訟或尋求其他救濟。因此,對於被告在2018年以後的繼續侵權行為,可以判處懲罰性賠償。
三, 我們的評論
1.中國加強了對侵犯知識產權的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在其產權法院的《 10年十項指導性案件》中列出了該案。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該判決保護了重要行業的核心技術,反映出該判決加大了打擊惡意侵權的力度。 這表明中國法院決心加強對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並打擊惡意侵權。 此外,法定代表人也應承擔賠償責任,從而對公司的主要負責人構成直接威懾作用。
SPC在9年之前發布了2020份與知識產權有關的文件,這是史無前例的。在此之前,SPC在過去7年中已經發布了XNUMX篇有關知識產權的文件。 這可以證明最高人民法院所表達的積極態度。
2021年XNUMX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審理侵犯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中使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明確了法院如何確定“有意”,“情節嚴重”,“賠償金額”和“賠償倍數”。
2.中國法院努力統一知識產權案件中的法律適用
該案的二審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院,該法院於1年2019月XNUMX日正式成立。
它是一家全國性的統一的二審(上訴)審判機構,處理與技術有關的知識產權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確立了二審案件的管轄權,也被稱為“越級上訴”案件,即“跳越”傳統審判級別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設立的法院旨在統一全國范圍內的法律適用,也就是說,一個審判機構統一接受全國范圍內相關案件的第二審。 這種安排的目的是使最高人民法院打擊知識產權侵權的政策更有效地應用於地方法院的案件,從而與中國目前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趨勢相配合。
截至2020年底,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院受理案件5,121件,審結4,220件,結案率82%。 其中2,787年結案2020例,比1,354年增加2019例,同比增長近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