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司法觀察員

中司觀察

English阿拉伯語簡體中文荷蘭人法國德語印度語意大利日文韓語葡萄牙語俄語西班牙語瑞典希伯來語印度尼西亞越南語泰語土耳其馬來語

是時候放鬆在中國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標準了

08年2018月XNUMX日,星期四
分類: Insights
責任編輯: CJ觀察員

 

幾十年來,中國對外國法院作出的民事和商事判決的承認和執行採用嚴格的標準,導致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比率相對較低。 但是,情況將發生很大的變化。

1.正在起草特別規則,以放寬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標準。

13年2017月XNUMX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在武漢大學國際法學院舉行了一次專家會議,討論了“承認和執行外國民事和商業判決的司法解釋”(關於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民商事判決的司法解釋)。 會議期間,辯論的核心是幾個問題,包括適用範圍,互惠原則,拒絕理由和懲罰性賠償以及外國管轄權。 這是我們第一次從公開渠道獲悉,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關於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特別規則。

26年2017月XNUMX日,在絲綢之路(敦煌)司法合作論壇上,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第一巡迴法院院長,二級大法官劉桂香法官表示,中國將積極適用互惠,以促進承認和執行外國在中國民事和商業事務上的判決。 為了實現這一目標,SPC正在起草“關於承認和執行外國民事和商事判決的若干問題的規定”(關於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民商事判決若干問題的規定)。 據說該草案確定了適用互惠原則的明確標準,並提高了透明度,並促進了外國判決的承認和執行。 這意味著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公開承認該領域正在起草一些特殊規則。

儘管公開的名稱有所不同,但這兩份文件很可能是同一份。 總體而言,正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標準即將放寬。

2.中國法院在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方面一直採用嚴格的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其解釋,中國法院審查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請求的五(5)條主要標準如下。

1.外國的判決應為最終裁決。

2.如果有外國判決違約,缺席方應得到適當的服務。

3.如果中國法院也就同一事項做出判決,則該外國判決將不予承認。

4.除離婚判決外,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加入的國際條約或對等原則是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先決條件。

5.外國判決與中國法律,國家主權,安全以及社會和公共利益的主要原則沒有抵觸。

準則4是核心要素。 到目前為止,中國僅與33個國家簽訂了雙邊條約,以相互承認和執行法院判決。 但是,對於與中國有廣泛貿易聯繫的國家,例如美國,日本和英國,此類雙邊條約尚未締結。 因此,互惠關係的存在對於承認和執行外國管轄權的判決至關重要。

實際上,中國法院對互惠原則採取限制性態度。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關於認可和執行日本貨幣判決的指示請求書中”(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該人民法院應否承認和執行日本國法院具有債權債務內容法官的複函)最高人民法院確認被請求的中國法院的決定,認為中國尚未與日本締結或加入任何有關相互承認和執行法院判決的國際條約,也未與日本建立對等關係。 因此,由於缺乏互惠性,拒絕執行日本的判決。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復之後,在有關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請求的類似案件中,當地法院也回應了這一觀點。

因此,可以說中國法院在實踐中採用了 事實上的 互惠,這需要外國在先承認並執行中國判決的實際先例。

3.中國法院的態度變化與中國的“一帶一路”倡議相對應。

中國法院對待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態度發生根本性轉變的根本原因,是與中國的“一帶一路”倡議(即“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倡議)保持一致。 更具體地說,中國法院希望回應中外市場參與者的司法關注和要求,並為“一帶一路”倡議的建設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

根據“共同建設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的願景與行動由中國政府於21年2015月制定的“推動共建絲綢之路經濟帶和XNUMX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的願景與行動”,該“一帶一路”倡議旨在“促進亞洲,歐洲和非洲的連通性各大洲及其鄰近海域,將使中國進一步擴大和加深對外開放,並加強與亞洲,歐洲,非洲和世界其他國家的互利合作”。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於2015年XNUMX月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人民法院建設“一帶一路”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若干意見》。服務和保障的若干意見),強調有必要擴大國際司法援助的範圍。 換句話說,一方面,中國將締結更多的雙邊或多邊司法協助條約,從而促進對“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法院判決的承認和執行; 另一方面,在沒有此類條約的情況下,基於國際司法合作中的共同觀點和/或請求國給予互惠的承諾,中國法院可以首先給予互惠,從而促進互惠關係的形成。

4.中國法院採取切實措施,促進對外國判決的承認和執行。

8年2017月XNUMX日,“南寧聲明(南寧聲明)在南寧舉行的第二屆中國—東盟司法論壇上獲得批准。 《南寧聲明》第2條規定,參與國最高法院將“考慮促進不同司法管轄區之間民事或商業判決的適當相互承認和執行”; “如果兩個國家不受任何關於相互承認和執行外國民事或商事判決的國際條約的約束,則在涉及以下方面的司法程序時,兩個國家均可根據其本國法律假定存在對等關係。承認或執行另一國法院所作的此類判決,但前提是另一國法院沒有以缺乏互惠為由拒絕承認或執行該判決”。

As 張永健法官 (導演 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民事庭)指出,儘管中國在實踐中長期以來一直採用事實上的互惠,但《南寧聲明》首先提出了“推定互惠”的方法,即在沒有相反的前提下假定存在互惠關係證據,標誌著該領域的重大進展。 此外,張還表示,《南寧聲明》第七條所表達的“推定互惠”共識,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人民法院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若干意見》的具體後續行動。人民法院的“一帶一路””。

2017年也見證了這一領域的又一進步。 12月XNUMX日,中國簽署了《海牙法院選擇協議公約”,這是在國際層面上統一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工具。 正如外交部條約法司司長徐宏所說,中國簽署該公約是為了促進解決“一帶一路”沿線國家之間的民商事爭議,並促進該領域的國際貿易和交流。

5.中國最近發生的案件表明,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可能性增加。

9年2016月2016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01)蘇3協外人XNUMX號”裁定((2016)蘇01協外認3號),這是一個里程碑式的發展。 這是中國法院首次基於對等原則承認並執行新加坡的判決。 除其他外,最高人民法院後來將此案作為指導案例列入“涉及“一帶一路”建設典型案例的第二批指導性案例”中。 指導性案例項目是由SPC主導的系統,在該系統中,某些中國法院的判決被選擇並重新發佈為 事實上的 具有約束力的指導案例,以指導後續類似案件的裁決,並確保法律的統一適用。 在此案中,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儘管中國與新加坡之間沒有任何相互承認和執行判決的雙邊條約,但中國法院可以根據對等原則,承認並執行新加坡判決。 ,考慮到新加坡高等法院以前曾執行過中國判決”。

同樣,30年2017月2015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了“(00026)鄂武漢中民商外初字第XNUMX號”裁定((2015)鄂武漢中民商外初字第00026號),承認並執行美國加利福尼亞州洛杉磯高等法院的判決。 這是中國法院基於對等原則第一次承認並執行美國法院的判決。 該案在中國引起了廣泛關注,並出現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網站上,表明最高人民法院的優先事項和關切。 在此案中,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出:“儘管中美之間沒有締結雙邊條約或相互承認和執行的國際公約”,“索賠人已經確定美國法院先前承認了這一事實。並執行了中國法院的判決,因此法院確認了兩國之間存在互惠關係”,只要符合其他標準,中國法院就可以據此執行美國法院的判決。

 

我們的提示:

1.最高人民法院即將發布關於承認和執行外國民事和商業判決的特別規則。 該規則極有可能採用《南寧聲明》提出的“推定互惠”方法。 此外,這些規則可能符合《海牙法院選擇協議公約》。 換句話說,這將大大增加外國判決在中國得到承認和執行的可能性。

2.鑑於最高人民法院目前的積極參與,我們樂觀地估計​​,這些規則將由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不遲於今年13月,即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NPC)完成對最高人民法院的人員任命。

 

3.這些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則發布後,我們將有明確的標準來承認和執行在中國的外國判決。 對於那些已獲得最終和最終外國判決的人,是時候準備並在適當情況下, 向中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

 

 

 

如果您想與我們討論該帖子,或分享您的觀點和建議,請聯繫Meng Yu女士(meng.yu@chinajusticeobserver.com ).

如果您需要法律服務來承認和執行在中國的外國判決和仲裁裁決,請聯繫杜國棟先生(guodong.du@chinajusticeobserver.com )。 杜先生及其經驗豐富的律師團隊將為您提供幫助。

 

有關在中國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更多信息,請隨時下載我們的 CJO新聞通訊第一卷1個.

 

 

 

提供者: 國棟杜杜國棟 , 夢雨餘萌

另存為PDF

你可能還喜歡

轉捩點:中國首次承認日本破產決定

上海法院於 2023 年承認了日本的破產裁決,這是一個歷史性的進展,標誌著中日之間傳統緊張的互認格局可能發生轉變((2021)滬 03 協外人第 1 號)。

中國溫州法院承認新加坡貨幣判決

2022年,中國浙江省溫州一家地方法院裁定承認並執行新加坡國家法院所做的金錢判決,正如中國外交部最近發布的與「一帶一路」倡議相關的典型案例之一。最高人民法院(雙林建築私人有限公司訴潘(2022)浙03協外人第4號)。

申宏宇法官任最高法院國際商事爭議解決部部長

2023年XNUMX月,沈宏宇法官就任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長。該司是國際商事爭議部門,負責處理外民商事案件、外國仲裁裁決、判決在中國的承認與執行,並制定全國適用的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釋。

中國民事和解聲明:在新加坡可執行嗎?

2016年,新加坡高等法院拒絕批准執行中國民事和解聲明的簡易判決,理由是此類和解聲明的性質存在不確定性,也稱為「(民事)調解判決」(Shi Wen Yue v Shi Minjiu & Anor [ 2016]SGHC 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