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和2015年,兩個中國法院分別拒絕承認三項意大利判決,因為中國法院在與意大利法院核對後發現判決是偽造的。 在這三個案例中,兩個案例中的申請人是同一個人,在另一個案例中,他充當申請人的代理人。
2014年年終報告,2015年到期,不動產基金會,不動產證書,不動產證書,不動產證書,不動產證書。 Delle tre cause,在qualitàdi agente del richiedente中的因果訴訟中的適當訴訟。
1。 概觀
案例一:1年2013月3日,中國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3)浙杭民確字第3號)民事裁定予以駁回。意大利米蘭地區法院(意大利語:Tribunale di Milano)(米蘭法院)提出的承認和執行民事裁決的申請,編號為“ 21 / 2015R.G”。
案例2:21年2015月2013日,杭州法院作出(5)浙杭民終字第2013號(5)浙杭民確字第51116號民事裁定,駁回人民法院關於承認和執行民事訴訟的申請。米蘭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編號為“ 201011 / XNUMXR.G”。
案例3:2014年1月2014日,中國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麗水市)作出(1)浙民民字第31號民事裁定,承認並執行米蘭法院的民事裁決,編號為“ 2014 / 53116R.G”。 此後,麗水法院再次審理此案,於110113年2018月11日作出民事裁定“(10)浙2018民再11號”((10)浙12民再2018號),撤銷原民事裁定“(2014)”。由同一法院出具的“浙立民初字第1號”((2014)浙麗民確字第1號),並駁回了申請人承認和執行米蘭法院有關判決的申請。
在上述三起案件中,中國法院根據《意大利法院判決書》審查了承認和執行意大利法院判決的申請。 意大利共和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間的民事司法協助條約 (意大利語: 20年在馬其頓共和國民政事務組織批准的極地共和國法典)(《條約》)。 根據《條約》第24條,要求承認和執行法院裁決的當事方必須出示該裁決的真實完整的副本。
2.案例摘要
(1)情況1和情況2
案件1的申請人是李一立(Li),案件2的申請人是Artoni Trasporti(其代理人也是Li),這兩個案件的被告是林曦(Lin)。
在這兩種情況下,杭州法院均表示,申請人提交的米蘭法院判決書副本應來自合法來源且證明是真實的,例如,判決書的認證副本或米蘭法院簽發的有效性證明書。地方法院。
但是,首先,申請人提交的米蘭法院判決是副本。 公證機關雖已公證,但僅對申請人出示的副本與原件的一致性進行公證,而未核實原件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其次,在杭州法院開庭審理期間,被申請人提交了證明書,表明他已通過米蘭法院中央民事和禁令令(意大利語:Centrale Civile e decreti ingiuntivi)核實了該判決。 該證明證明該部門未在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之間登記判決文件,並且根據申請人提供的米蘭法院判決書編號查詢的判決文件也與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無關。 因此,杭州法院認為,無法確定申請人在案件1和案件2中提交的米蘭法院判決的來源和真實性。 據此,杭州法院駁回了上述兩項申請。
(2)情況3
案例三的申請人是李,被申請人是其前妻董亞珍(董)。 麗水法院在3年31月2014日的判決中,承認米蘭法院的有關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這種法院裁決一經作出即生效,這意味著當事方不能上訴。 但是,為了糾正已經生效的錯誤判決和裁定,CPL中規定了重審程序(也稱為“審判監督程序”)。 麗水法院啟動了本案的再審程序,即於25年2018月2018日作出民事裁定,《(11)浙1民檢2018號》((11)浙1民監1號民事裁定書),麗水法院根據裁定對該案進行了重審。 在重審程序中,董先生在答復中向麗水法院提出了與第一案和第二案中被訴人相似的理由。此外,董先生還說,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調查並從米蘭法院獲得了證據,證明了這一點。申請人提交的米蘭法院的民事判決是偽造的。 因此,麗水法院最終在案件一,案二中採取了與杭州法院相同的觀點,撤銷了原裁定,駁回了李某的申請。
3.評註
(1)外國判決的真實性
申請人提交的外國判決是否真實,是中國法院的重點之一。
一般來說,中國地方法院不善於核實申請人提交的外國法院判決是否屬實。 例如,在案例3中,麗水法院沒有質疑米蘭法院判決的真實性。 在案例一和案例二中,是由於被訴人在作出判決的法院已經確認判決的真實性,杭州法院才發現申請人提出的判決的真實性存在疑問。
我們懷疑案例3中的被告最初並未像案例1和案例2中那樣驗證判決的真實性。 麗水法院在杭州法院作出了裁定。 杭州法院下達判決後,麗水法院認為案例三可能存在類似情況,並啟動了再審程序。
我們建議,為了方便中國法院審查外國判決的真實性,申請人最好獲得作出判決的國家的官方機構頒發的證明,以證明判決是真實的並已生效。 。 最好由公證機構公證並由當地的中國領事館證明。 這樣,可以說服中國法院承認外國判決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2)承認外國判決的裁決可能在重審程序中被推翻
如上所述,當事方不能對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中國法院判決提出上訴,但該判決可能會在重審程序中被推翻,如案例3所示。
即使這樣,在大多數情況下,重審程序也不會嚴重影響案件的最終結果。 因為在中國,重新審理程序的啟動是一項非常複雜的工作,法院對此也非常謹慎。 通常,只有極少數案件可以重審,重審後只有某些案件的原始判決或裁定會被推翻。
但是,我們仍然需要注意重審的可能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