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XNUMX月,中國科學家何建奎聲稱他使用基因編輯工具製作了兩個雙胞胎女嬰,分別被稱為``盧露''和``娜娜''。 該事件在國內外引起了廣泛的質疑和討論。
我們非常關注這種科學技術的法律後果。 為此,我們就某些涉及人工輔助生殖的案件收集了中國法院的意見。 我們還將繼續關注中國法院最新的基因編輯技術案例。
1.醫療機構未經批准擅自使用人工輔助生殖,將受到行政處罰(2017年)
濟南市天橋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天橋衛生局)接到報告說,濟南現代康橋醫院(康橋醫院)提取了精子和卵子。 在對康橋醫院進行調查後,天橋衛生局發現該醫院未經批准就進行了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因此對其處以罰款,並撤銷了其婦科診斷和治療的資格。 康橋醫院拒絕接受行政處罰決定,並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審中,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出,醫療機構對人為輔助生殖(包括人工授精,體外受精-胚胎移植技術及其衍生物)的實施情況,應當經衛生部審查批准。 法院認為,康橋醫院未經批准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是違法的,因此應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參見:行政裁定書《(2017)魯01初中第358號》((2017)魯01行終358號)濟南市天橋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訴濟南現代康橋醫院二審
2.一對夫婦死亡後,他們的冷凍受精胚胎可以由父母保管和處置(2014年)
當在南京鼓樓醫院(鼓樓醫院)對沉杰和劉曦(夫妻)進行“體外受精-胚胎移植輔助手術”時,形成了幾個冷凍的受精胚胎。 此後不久,這對夫妻死於車禍。 夫妻雙方的父母都必須獲得胚胎的監督和處置,以便他們可以委託第三人來生下胚胎。 鼓樓醫院認為,根據政府的規定,不能購買,出售,捐贈或代孕胚胎。
初審法院認為,與其他財產不同,受精的胚胎具有發展為生命的潛能,因此不能由夫妻父母作為繼承人繼承。
在第二起案件中,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夫妻倆意外死亡後,其父母不僅是世界上唯一關注胚胎命運的對象,而且還享受著與胚胎最接近,最大和最接近的利益。 。 因此,法院支持夫妻雙方父母監督和處置胚胎的權利。
參見:民事判決書《(2014)民中終字第01235號》((2014)錫民終字第01235號)沉新南,邵玉梅訴劉金發,胡興賢二審
後續故事:這對夫妻的父母於9年2017月XNUMX日委託老撾一名老撾代孕婦女懷孕並生下一名女嬰。
3.當一名婦女隱瞞了她從男人那裡秘密生下“試管嬰兒”的事實時,該男人不必承擔父親的法律責任(2014年)
王女士和張先生在同居期間通過體外受精(IVF)生下兩個女孩後分開。 在張某不知情的情況下,王某使用了先前獲得的一種受精配子,由第三方生下一個男嬰。 張認為,儘管男嬰是他的兒子,但他未經其同意就出生了。 因此,張認為他沒有義務撫養男嬰。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沒有人可以被迫成為父親。 張有權決定是否生下他的孩子。 男嬰的出生尚未得到張的批准,因此張的身份類似於對男嬰沒有任何權利且不承擔任何義務的捐贈者。
請參閱: Case 外殻 ××訴張××對生殖選擇權的爭議
4.醫院承擔了由於隨意更改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計劃而導致的違約責任(2003年)
鄭學峰和陳國慶(夫婦)與江蘇省醫院(江蘇省醫院)簽署協議,通過“胞漿內精子注射”(ICSI)實現人類輔助生殖,但江蘇省醫院採用“體外受精和胚胎移植”( IVF-ET),導致手術失敗。 因此,夫妻倆要求江蘇醫院承擔違約責任。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醫院有義務向患者說明醫療方案,患者有權自行選擇醫療方案。 在沒有緊急情況的情況下,江蘇省醫院擅自更改程序,這構成了違約,因此應承擔違約責任。
請參閱: Case 外殻 Zheng Xuefeng和Chen Guoqing訴江蘇省醫療服務合同糾紛醫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