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官之聲》系列是 介紹的中國法官精選文章集。 中國司法觀察員(CJO),以反映他們對與中國法律和司法制度有關的現有問題的看法。
為了反映中國法官在審理中確定外國法律的觀點,該帖子是對“從書面法律到行動法律”(從“紙面的法律”到“行動中的法律”)文章的介紹。 ”),由關俊兵法官(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撰寫。 該文章包含在28年28月出版的“第2017屆全國法院學術會議獲獎研討會”(National Court第XNUMX屆學術討論會獲獎論文集)中。
長期以來,中國法院一直困惑於如何準確確定和適用外國法律的問題。 通過對中國法院審理的50起案件的分析,作者得出結論認為,由於未能證明外國法律的原因,存在一種適用於中國法官熟悉的法律的趨勢,即中國法律熟悉的法律。法官缺乏確定性的便利這一事實。 但是,中國法院現在正積極面對這一問題,並採取了解決措施。
作者收集並分析了50年至1998年的2015起案件,其中中國法院將外國法律作為準據法。 考慮到在中國祇有少數適用外國法律的案件,筆者認為,這50件案件足以反映中國司法實踐中外國法律確定的現實。
1.確定外國法律的成功率仍然很低
在這50起案件中,確定外國法律的案件和與之相對應的案件的數目如下:
2011-2015 | 2005-2010 | 1998-2004 | Total | |
---|---|---|---|---|
確定 | 5 | 6 | 9 | 20 |
未確定 | 16 | 9 | 5 | 30 |
圖1
圖1顯示,外國法律的查明率仍然很低,僅查明了20例中的50例。
2.無法確定的主要原因是當事方無法提供外國法律
在30個法院未能確定確切的外國法律的案件中,有16個案件是由於當事人沒有證明外國法律。 這表明,儘管許多當事方請求適用,但當事方在證明外國法律方面有困難。 甚至中國最大的互聯網公司阿里巴巴也未能證明開曼法律,他們懇請開曼法律適用於審判。
3.確定外國法律的方法及其各自的採用率
根據中國法律,可以通過以下五種方式確定適用的外國法律:(1)由訴訟人提供,(2)由與中國訂立司法協助條約的國家的中央組織提供,(3)由中國駐外國使館或領事館提供,(4)由外國駐中國使館或領事館提供,(5)由中國或外國專家提供。
在這50起案件中,使用每種確定方法的次數以及通過該方法通過外國法律證明的案件數量如下:
確定方法 | 外國專家 | 中國專家 | 使館/領事館 | 訴訟人 | 條約 | 學術論文,官方出版物和其他輔助材料 | 網際網路 |
---|---|---|---|---|---|---|---|
使用次數 | 11 | 2 | 1 | 8 | 0 | 5 | 2 |
收養數 | 5 | 2 | 1 | 4 | 0 | 4 | 1 |
收養率 | 企業排放佔全球 45% | 企業排放佔全球 100% | 企業排放佔全球 100% | 企業排放佔全球 50% | 0 | 企業排放佔全球 80% | 企業排放佔全球 50% |
圖2
圖2的結論:
(1)雖然“當事方證明”和“外國專家證明”是外國法證明中最常用的方法,但通過這種方法證明的外國法被中國法院採納的可能性仍然存在最低的。
(2)在這些方法中,採用率的排名是:(a)大使館或領事館/中國專家,(b)學術論文,(c)互聯網,(d)訴訟人,(e)外國專家。
4.措施:建立了識別外國法律的平台
目前,中國法官仍然缺乏方便,有效的方法來確定外國法律。 由於工作量大,並且法官要求按時結案的嚴格要求,中國法官傾向於避免在確定外國法律上花費過多的時間和精力,以減少工作量並儘快解決案件。 因此,法官更願意採用 萊克斯·福里 他們更熟悉的(例如中國法律),理由是無法確定外國法律。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中國最高人民法院(SPC)一直在推動相關組織建立辨別外國法律的平台,例如中國政法大學的“辨別外國法律的中國機構”。 SPC還建議全國各地的地方法院委託這些平台來確定外國法律。
CJO的註釋:SPC建議的識別外國法律的平台現在已經開始發揮作用。 2018年初,天津海事法院委託中國政法大學設立了“中國國際涉案法律研究所”,以查明墨西哥關於保險合同糾紛的法律。 完成確定的專家出庭並回答了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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