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於1993年制定,並分別於2017年和2019年進行了兩次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包含33條,涉及以下幾個方面:不正當競爭的類型,政府對涉嫌不正當競爭的調查程序以及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責任。
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的行為,破壞市場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消費者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合法權益。
各級市場監管局負責對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營者進行調查和製裁。 權利受到侵犯的人也可以對這些經營者提起訴訟。
1.不正當競爭有哪些類型?
(1)混淆,是指經營者的混淆行為,導致公眾將經營者的商品誤認為他人的特定商品,或錯誤地認為經營者與他人有特定的聯繫。
(2)賄賂,是指經營者賄賂交易對手或其他關聯方以尋求交易機會或競爭優勢的行為。
(3)虛假廣告,是指經營者對其產品或服務作出不公平或不真實陳述,從而誤導消費者的行為。
(4)商業秘密侵權,是指經營者非法獲取,使用和披露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
(五)虛假有價銷售,是指經營者以欺詐手段進行有價促銷,或者有獎彩票的最高價超過5萬元的促銷活動。
(6)誹謗是指經營者捏造或傳播虛假信息以損害競爭對手的信譽的行為。
(7)互聯網上的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通過技術手段破壞或乾擾競爭對手的網絡產品的行為。
2.政府如何調查涉嫌不正當競爭?
政府可以去經營者辦公室進行調查,詢問有關人員,檢查經營者的文件,沒收其財產並詢問其銀行賬戶。
3.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權利人可以對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營人(侵權人)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損失。
政府可以要求侵權者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處以罰款,甚至吊銷其營業執照。
如果侵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則可能會受到刑事起訴。
黃(Samuel Wong)(https://unsplash.com/@samuelwong)在Unsplash上的照片
提供者: 中國法律門戶網站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