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頒布了有史以來的第一次 民法典 (民法典)於2020年XNUMX月生效,其中包括七個部分,即一般原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和家庭,繼承,侵權責任和補充條款。
一,第一部分總則
“第一部分總則”分為十章:基本條款,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協會,公民權利,民事法律行為,代理,民事責任,訴訟時效和期限計算。
我們選擇了一些值得注意的要點,如下所示:
1.公民權利的能力
自然人應具有從出生到死亡的公民權利,可以享有公民權利,並應依法承擔民事義務。
涉及繼承和接受禮物等胎兒利益的保護,應視為具有公民權利。 但是,如果胎兒在出生時死亡,則從一開始就不具備公民權利。
2.成人和未成年人
18歲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 18歲以下的自然人是未成年人。
父母有義務撫養,教育和保護未成年子女。 成年子女有義務支持,協助和保護其父母。
3.民事行為能力
成人有充分的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執行民事法律行為。
未滿八歲(即八至十八歲)的未成年人是民事行為能力有限的人,並應由其代理訴訟代表,或獲得其代理訴訟的同意或回溯確認履行民事法律行為。
八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民事法律行為的執行中應由其代理訴訟代理。
4.民事科目
民事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社團。 法人和非法人協會可以進一步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5.民事主體的權利類型如下
6.民事法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是指通過意圖的表現建立,改變或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民事主體的行為。
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有效的:
(1)演員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表達的意圖是真實的;
(3)這種行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公共秩序和良好道德
7.行動限制
通常,民事主體向法院申請保護民權的訴訟時限為三年。
訴訟時效應自債務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犯以及債務人是誰的日期起算。
法律另有規定的,以仲裁時效為準; 如果沒有關於仲裁時效的規定,則以訴訟時效規定為準。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第二部分物權《民法典》共有20章,分為五個子部分:總則,所有權,使用權,擔保權益和占有。
我們選擇了一些值得注意的要點,如下所示:
1.不動產登記
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的登記制度。 權利人和利害關係方可以申請查閱和復制註冊信息,註冊機構應當相應地提供這些材料。
2.國有財產
法律規定的國家所有的財產屬於國家,即全體人民。 國務院應當代表國家行使國有財產的所有權。
這些屬性包括:
(一)礦產資源,水域和海域;
(2)無人居住的海島;
(三)城市土地;
(四)森林,高山,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但法律規定屬於集體的除外;
(五)法律規定的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
(六)無線電頻譜資源;
(七)法律規定的國家所有的文物;
(八)國防資產;
(九)法律規定國家擁有的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通訊設施,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
(十)在政府部門直接控制下的不動產和動產;
(十一)由國家發起的機構直接控制的不動產和動產;
(十二)國有投資企業。
3.集體財產
法律規定的集體所有的財產,由該集體的成員集體擁有。
集體所有的財產包括:
(一)法律規定的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脈,草原,荒地和灘塗;
(二)集體所有的建築物,生產設施,灌溉水利設施;
(三)集體所有的教育,科學,文化,公共衛生和體育設施; 和;
(四)集體所有的其他不動產和動產。
4.私有財產
任何個人都有權享有不動產和動產的所有權,包括其合法收入,房屋,日常用品,生產工具以及原料和半成品。
國家,集體和個人可以依法投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或其他企業。
5。 所有權
不動產或動產的所有人有權依法擁有,使用,受益和處置不動產或動產。
所有者有權為其自己的不動產或動產確立使用權和擔保權益。
6.使用權
使用權是指債權人擁有,使用他人的不動產或動產並從中受益的權利,但不包括處置此類財產的權利。
組織和個人可以依法擁有,使用國有或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並從中受益,也就是說,組織和個人可以是國有財產的使用權。 例如: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可以獲得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即在土地上進行農業生產的權利;
(2)組織和個人可以獲得國有建設用地的所有權,即在該土地上建設建築物並享有所有權的權利。
有關“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更多信息,請閱讀較早的文章”中國農村土地法律框架“。
有關中國城市土地和房屋產權的更多信息,請閱讀之前的文章“中國城市土地法律框架“。
使用權解決了中國的土地矛盾:國家或集體擁有土地,而個人需要土地。 也就是說,儘管使用權人無權獲得土地所有權,但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使用土地。
7.擔保權益
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如果債務人違約或當事各方達成了執行該利益的條件,則擔保權益的持有人應優先支付其債權。
擔保權益包括從抵押獲得的利息,通過質押和留置權獲得的利息。
三, 第三部分合同
“第三部分合同”共有29章,分為三個子部分:總則,典型合同和準合同。
《一般規定》規定了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終止,違約責任。
“典型合同”規定了18個典型合同,例如銷售合同,租賃合同,技術合同和合夥合同。
“準合同”提供了兩種情況:妊娠豬籠草和不當得利。
我們選擇了一些值得注意的要點,如下所示:
1.合同和適用法律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建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協議。
如果合同不屬於“第三部分合同”的“典型合同”規定的任何類型,則可以對合同適用“一般規定”,而“典型合同”的有關規定或最可以參考其他法律中與合同相關的類似規定。
當事人可以依法就合同的適用法律達成協議。 但是,中國法律應適用於在中國境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以及中外合作開發和開發自然資源的合同。
2.合同的訂立和效力
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可以使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任何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能夠使合同中包含的信息能夠以有形形式複制的任何形式,例如書面協議,信件,電報,電傳或傳真。
能夠通過電子數據交換或電子郵件以有形形式顯示其指定內容並且可以隨時訪問以供參考和隨時使用的任何電子數據均應視為書面形式。
如果雙方以合同文書的形式訂立合同,則合同在雙方簽字,蓋章或蓋章時形成。 依法訂立的合同應自訂立之日起生效,法律另有規定或經當事人同意的除外。
3.合同終止
雙方可就任何一方終止合同的原因達成協議。 發生原因時,有權終止的一方可以終止合同。
此外,在以下任何一種情況下,即使當事各方未達成一致,也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
(1)由於不可抗力而無法達到合同的目的;
(2)任何一方均明確表示或通過其行為表明,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其將不履行其主要債務;
(三)任何一方延誤履行其主要債務,並且在被催告後的合理期限內未履行該債務;
(四)任何一方延誤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使無法達到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4.違反合同的法定責任和約定責任
(1)違約責任
當事人未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連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2)約定的違約賠償金或損害賠償金
除違反合同的法定責任外,當事各方還可以同意,當一方違反合同時,應根據違約的嚴重性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違約賠償金,並且還可以同意違反合同造成的損害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
如果約定的約定違約金低於因違約造成的損失,法院或仲裁機構可以應當事人的要求增加約定違約金; 如果約定的約定違約賠償金大大高於實際發生的損失,法院或仲裁機構可應當事方的要求酌情降低賠償額。
IV。 第四部分人格權
“第四部分人格權”分為5章:總則,生命權,人身完整權和健康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和榮譽權以及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
我們選擇了一些值得注意的要點,如下所示:
1.人格權
人格權是指生命權,人身完整權,健康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名譽權,隱私權和其他民事主體享有的權利。
如果民事主體是自然人,則他/她還享有個人自由和人格尊嚴所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個人均不得侵犯。
人格權不得放棄,轉讓或繼承。
2.身體完整性權
具有充分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有權自行決定自願捐贈其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或遺體。 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強迫,欺騙或誘使他人進行此類捐贈。
禁止買賣任何形式的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或遺骸。
從事與人類基因或人類胚胎有關的醫學和科學研究活動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危害人類健康,違反道德規範或損害公共利益。
3.性騷擾
第二章規定了性騷擾:生命權,身體完整性權和健康權。 以言語,文字,圖像,身體行為等形式違反他人意願對他人進行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要求該人承擔民事責任。 。
機關,企業和學校等單位應當採取預防,接受和處理投訴,調查和處置等合理措施,以利用公職和隸屬關係預防和遏制性騷擾。
4.肖像權
自然人享有肖像權。 未經肖像權的人,肖像作品的權利人不得通過出版,複製,發行,租賃,展覽等方式使用或公開該人的肖像。
但是,如果要合理地進行法律規定的某些行為,則有可能在未經肖像權持有人同意的情況下成為可能。
5.名譽權
除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外,為個人利益進行新聞報導,輿論監督和其他影響公眾利益的行為,不承擔民事責任。
民事主體可以依法查詢自己的信用等級; 如果他/她發現任何信用等級不合適,他/她有權提出異議並要求採取必要的措施,例如更正或刪除。 信用評估人員應立即核實異議,如果索賠得到證實,則應及時採取必要措施。
6.隱私權
自然人應享有隱私權。 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通過間諜,入侵,披露或發布相關信息或任何其他方式侵犯任何其他人的隱私權。
有關自然人的個人信息應受法律保護。
個人信息是指通過電子或其他方式記錄的各種信息,可用於獨立識別或與其他信息組合以識別特定自然人,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ID號,生物特徵信息,地址,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健康信息,下落等。
個人信息的處理應首先獲得自然人或其監護人的同意,並且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雙方的協議。
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處理,傳輸,提供和披露等。
信息處理者不得洩露或篡改其收集和存儲的個人信息。 未經自然人同意,信息處理者不得將此類自然人的個人信息非法提供給任何其他人,但已處理的信息除外,以致無法識別特定人並且無法將其找回。
五,第五部分婚姻與家庭
“第五部分婚姻與家庭”分為五個章節:一般條款,婚姻,家庭關係,離婚和領養。
我們選擇了一些值得注意的要點,如下所示:
1.只有一個男人和一個女人可以申請結婚登記。 《民法典》沒有規定同性伴侶可以申請結婚登記。
2.男性的結婚年齡不得早於22歲,女性的結婚年齡不得早於20歲。
3.夫妻在婚姻和家庭中應享有平等的地位,夫妻雙方都有權使用其名字。
4.在婚姻存在期間獲得的財產應為配偶的共同財產,並應由配偶共同擁有。
但是,以下財產應為丈夫或妻子的個人財產:
(1)結婚前屬於一方的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賠償;
(3)根據遺囑或贈與合同確定的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的日常用品。
5.夫妻雙方有權繼承彼此的財產。 父母和子女有權繼承彼此的財產。
6.非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權利。
7.父母有義務撫養未成年子女。 成年子女有義務撫養無法工作或自給自足的父母。
8.離婚的方法包括登記離婚和訴訟離婚。
(一)登記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二)通過訴訟離婚:只有一方當事人要求離婚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9.在通過登記離婚的機制中,為了防止配偶出於衝動而申請離婚,《民法》首次設定了30天的“冷靜期”。
值得注意的是,此處的“冷靜期”是公眾給定的名稱,而不是法律概念。
在這種情況下,通過登記離婚的程序如下:
第一步,申請離婚:夫妻雙方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第二步,“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天(“冷靜期”),任何一方均可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步驟3,申請離婚證明:如果雙方均未在冷靜期內撤回申請,則在冷靜期屆滿後的30天內,雙方均可向婚姻登記機構申請簽發離婚證明。 在規定的時間內未辦理離婚證的,視為配偶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許多人認為,這項新的離婚登記規定對家庭待遇不佳的婦女非常不利,因為丈夫可以在妻子最終說服他離婚後的冷靜期內單方面撤回申請,這使得婦女擺脫婚姻失敗的困難更大。
而且,一些評論員認為,該規定將使更多的人不得不訴諸於離婚,從而大大增加了相關訴訟的數量。
10.在通過訴訟離婚時,法院應首先在夫妻之間進行調解,以防止離婚。
但是,經審查後,如果法院認為婚姻有無法挽回的破裂,而調解失敗,則應批准離婚。
11.丈夫不得在妻子懷孕時或在孩子出生後一年內或在妊娠終止後六個月內申請離婚,除非妻子提出離婚或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接受丈夫提出的離婚申請。
12.沒有孩子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個孩子,而有孩子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個孩子。
13.如果有配偶的人打算收養孩子,則丈夫和妻子應一起收養他/她。
如果沒有配偶的人打算收養異性子女,則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差應超過40歲。
14.外國人可以在中國領養子女,但他們需要經過法律程序。
六。 第六部分繼承
“第六部分繼承”共分為四章:總則,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產和繼承處置。
我們選擇了一些值得注意的要點,如下所示:
1.繼承始於死者去世。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應根據法定繼承規則處理死者的繼承。 但是,如果有遺囑或遺產支持協議,則繼承者應根據該遺囑或遺產支持協議處理繼承。
2.法定繼承規則如下:
(1)男女繼承權平等。
(2)繼承應按以下優先順序進行:一階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 二階繼承者,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3)繼承開始後,一階繼承者應繼承,二階繼承者除外。 如果沒有一階繼承者,則二階繼承者將繼承。
(4)一般而言,相同順序的繼承人應平均分擔繼承權。
(5)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領養子女和維持撫養關係的繼子女。 他們具有同等地位。
(6)父母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有maintenance養關係的繼父母。 他們具有同等地位。
(7)兄弟姐妹包括具有相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收養的兄弟姐妹以及維持關係中的繼兄弟姐妹。 他們具有同等地位。
3.遺囑繼承是指自然人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處置遺囑以處置個人財產,並可任命遺囑執行人。 如果有多份遺囑且其內容相互矛盾,則以最後一份遺囑為準。
4.遺產支持協議是指自然人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個人簽署的協議。 根據協議,組織或個人應承擔照顧自然人的生活並處理與其死亡和喪葬有關的工作的義務。 基於履行義務,組織或個人可以享有遺產權。
五,任何遺留給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遺產,均應歸國家所有,並用於公益事業。
六,繼承人應當在取得的繼承物的實際價值的限度內,清償被告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七。 第七部分侵權責任
“第七部分侵權責任可以分為三個部分,共十章。 十章分別是一般規定,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產品責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醫療事故責任,環境污染和生態損害責任,超危險活動責任,超危險活動責任,馴養造成的損害責任的特別規定。動物以及建築物或物體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
我們選擇了一些值得注意的要點,如下所示:
1.侵權責任
根據肇事者是否有過錯,侵權責任可分為三類:
(一)過錯責任:由於過錯,肇事者侵犯他人的公民權益並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推定過錯責任:如果推定肇事者依法有過錯,而肇事者無法證明存在其他責任,則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三)嚴格賠償責任:犯罪者不論是否有過失,均應依法承擔損害他人民事權利和利益的侵權責任,應遵守有關規定。
2.損害賠償
侵權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傷害的,賠償如下:
(1)侵權行為人應當賠償合理的治療和康復費用,例如醫療費,護理費,運輸費,營養費,住院餐費等,以及因工作時間浪費而導致的收入減少。
(2)如果侵權人造成被侵權人的殘疾,侵權人還應賠償侵權人輔助設備費和殘疾賠償。
(3)侵權人造成被侵權人死亡的,侵權人應當支付侵權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4)侵權人對被侵權自然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要求賠償精神損害。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應當按照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侵權人有權要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3.監護人的責任
沒有民事行為能力或行為能力有限的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其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4.網絡服務提供商的責任
如果網絡服務提供商知道或應該知道網絡用戶使用其網絡服務侵犯他人的民權,但未採取必要措施,則網絡服務提供商應與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5.產品生產者和銷售者的責任
侵權者因產品缺陷遭受損害的,可以向產品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尋求賠償。
如果產品缺陷是由生產者造成的,則賣方可以在賠償後向生產者索賠。 產品缺陷由賣方造成的,生產者可以在賠償後向賣方索賠。
6.環境污染責任
對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造成侵權的損害,應當假定污染的肇事者承擔侵權責任,除非犯罪者證明以下情況:
(1)在某些情況下,犯罪者可以免除或減輕法律規定的責任; 或者
(2)其行為與損害之間沒有因果關係。
7.墜落物體的責任
從建築物上扔下的物體或從建築物上掉下的物體對他人造成損害的,侵權人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但是,如果無法通過調查確定具體的侵權行為人,則可能造成傷害的建築物使用者應賠償,除非他/她可以證明自己不是侵權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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