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將失去對其資產和管理的控制,將不再能夠獨立償還任何特定債務。
這個 發表 最早發表於 喬全球,致力於提供 諮詢服務 在中國相關的跨境貿易風險管理和債務催收方面。 我們將在下面解釋債務催收在中國的運作方式。
1、喪失對其資產和管理的控制權
法院作出受理中國企業破產裁定並指定破產管理人後,中國企業應當將其資產、印章、賬簿、文件等資料移交管理人,不再享有破產管理人的權利。經營和處置其資產。
在部分上市企業重整或者重整前的案件中,經法院批准,上市企業可以繼續行使對企業的管理權,無需移交破產管理人。
2. 禁止個人排放
進入破產程序的企業不得單獨清償特定債務。
實質上,破產程序旨在在一定程度上確保所有債權人的平等。 因此,它不包括任何特定債務的清償。
3. 解除保全措施和終止執行措施
破產程序不包括某些債務的清償。 因此,即使已經啟動,法院也應立即停止執行債務清償。
即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後,解除對債務人財產的一切保全措施,並暫停相關執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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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貿易爭端解決
(2) 討債
(3) 判決和獎項收集
(4) 防偽與知識產權保護
(5) 公司驗證和盡職調查
(6) 貿易合同起草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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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者: 夢雨餘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