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管理層應當配合破產管理人,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管理人員。
這個 發表 最早發表於 喬全球,致力於提供 諮詢服務 在中國相關的跨境貿易風險管理和債務催收方面。 我們將在下面解釋債務催收在中國的運作方式。
自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書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止之日止,其法定代表人、財務管理人員以及企業的其他經營管理人員確定法院應承擔下列義務:
(一)妥善保管其持有和管理的資產、印章、賬簿、文件等資料;
(二)按照法院或者管理人的要求開展工作,如實回答他們的詢問;
(三)出席債權人會議,如實回答詢問;
(四)留在住所地,未經法院許可不得離開; 和
(五)不得在其他企業接受新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對本企業負有破產責任的企業的董事、廠長經理自破產清算終止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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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貿易爭端解決
(2) 討債
(3) 判決和獎項收集
(4) 防偽與知識產權保護
(5) 公司驗證和盡職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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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者: 夢雨餘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