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許多在中國投資的美元基金,在投資協議的爭議解決條款中,通常都同意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KIAC)作為仲裁地。 但是,實際上,當發生爭議時,投資者和被投資方都認為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不是解決此類爭議的最佳機構。 因此,他們試圖使中國法院的此類仲裁條款無效。
1.為什麼在中國投資的美元基金傾向於選擇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的仲裁?
如果打算將美元私募股權基金投資於中國,則通常會在香港成立公司,該公司持有目標公司在中國大陸的股份。 因此,相關交易文件,如該基金與中方投資企業之間的股東協議,購股協議等,經常規定以香港法為適用法律,以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為爭議解決的仲裁機構。
考慮到這種現象,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在其官方網站上推廣了自己的優勢,並指出:“香港國際仲裁中心非常適合處理所有國際交易引起的爭議。在涉及中國各方的爭議方面,它也享有特殊優勢。”
2.發生爭議時,投資者是否真的熱衷於訴諸HKIAC?
當這些私募股權基金面臨實際的投資糾紛時,他們並不真正願意選擇仲裁方式來行使其權利,如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網站上所述。
首先,如果私募股權基金可以達成協議通過談判,協商或任何其他非訴訟方法選擇退出,則通常不選擇仲裁。
其次,在必須提起仲裁的情況下,投資者發現在香港國際仲裁中心進行仲裁不是最好的方法。 因為目標公司的創始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居住地通常在中國大陸; 目標公司的核心資產通常在中國大陸維護; 投資資金流向中國大陸; 該實體的上下游企業也在中國大陸。 如果在HKIAC進行仲裁,那麼在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和仲裁裁決的執行方面,HKIAC的效率不及中國大陸的仲裁機構或法院,也無法有效阻止實際控制人和目標公司提前轉移資產以避免因敗訴而造成的不利後果(這在中國很常見)。
此外,中國大陸的仲裁費用和律師費相對較低,投資者可以更好地控制爭議解決的成本。
3.投資者試圖擺脫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條款的限制
由於香港國際仲裁中心通常在投資協議中規定仲裁條款,因此,如果發生糾紛並尋求使仲裁條款無效,則投資者必須訴諸中國法院,以便投資者可以選擇其他糾紛解決方法。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有關債權轉讓的司法解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投資者實現上述目標。 如果投資者將投資協議中規定的債權轉讓給第三方,而受讓人不知道或明確反對其中的仲裁條款,則受讓人很可能不受仲裁條款的約束。 因此,當受讓人參加爭議解決時,它不再需要訴諸HKIAC。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若干問題的《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九條都規定了此類事項(於9月8日實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於2006年16月修訂,並於2008年33月30日修訂)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適用性的第2015條。 (XNUMX年XNUMX月XNUMX日實施)。 目前,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對於受讓人是否可以明確提出異議,從而將仲裁條款排除在原始協議中有不同的理解。 一些判決還證實,債權的受讓人有權單方面排除原始仲裁條款,此類糾紛應由當地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 一些同時持有美元基金和人民幣基金私募股權投資的私募股權投資者正在採用這種方法來擺脫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的限制。 他們將美元資金的債權轉給了人民幣資金,然後人民幣資金將選擇國內仲裁機構或國內法院作為解決爭議的機構,這種做法符合商業利益並符合法律要求。
4。 評論
HKIAC聲稱“它在涉及中方的糾紛方面享有特殊優勢。”但是,實際上,許多私募股權基金在實際糾紛中越來越不贊成這種優勢。
這可能會導致後果,一方面,同意在HKIAC進行仲裁的投資者將採取上述方式擺脫對仲裁條款的限制,另一方面,投資者將避免在以下情況下同意在HKIAC進行仲裁:將來簽訂投資協議。
簡而言之,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的市場地位面臨被削弱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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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者: 蔣碩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