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 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法院組織法(“法律”)有助於我們更好地了解中國的法院制度和中國法院的內部結構。
該法律於1979年制定,並分別於1983年,1986年,2006年和2018年進行了四次修訂。
現行法律包括59條,其核心部分包括:(1)中國的法院制度; (2)法院的內部結構; (3)法院人員; (四)法院行使職權的保證。
這篇文章將介紹中國的法院制度和法院的內部結構。
一,中國法院制度
中國的法院按照權力的降序劃分為四個級別,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初級人民法院。 後三個級別的法院統稱為地方法院。
從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中國的政府分為五個級別,即中央政府,省,市,縣(區)和鄉鎮級政府。 法院相應地在較高的四個級別上建立。 四個級別的不同法院分別對應同一級別的政府。
每個法院對同一級別的當局的領土範圍內的案件均具有管轄權,包括其管轄範圍內的一審案件和針對其管轄範圍內下級法院的一審判決或裁定提出的上訴案件。
例如,眾所周知,廣東是一個省,省政府,而同級法院是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同時,廣州和深圳是廣東省最大的兩個城市,相應級別的法院是中級人民法院。 值得注意的是,儘管北京和上海是直轄市,但它們直接屬於中央政府,因此相應級別的法院也是高級人民法院。
此外,中國還設有專門法院,分為軍事法院和非軍事法院。 軍事法院有一套全面的規則,主要對涉及軍隊內部爭端的案件行使管轄權。 在這篇文章中,我們暫時將其擱置一旁。 非軍事法院,包括海事法院,知識產權法院,金融法院,鐵路運輸法院和互聯網法院,對特定區域內的特定類型的案件具有管轄權,可以從法院名稱中輕鬆得知。
有關各個法院及其轄區的更多信息,請閱讀 以前的CJO帖子 張晨陽先生寫的。
您可以參考以下圖表了解中國的法院制度。 為了便於理解,我以圖表中的廣東省為例。
二,法院內部結構
法院的內部結構可以分為四個主要部分。
第一部分是法院的領導,包括院長,副院長和審判委員會。 有關審判委員會的介紹,請參閱我們的 較早的帖子.
第二部分是審判部門。 中國法院內部有許多審判庭。 每個部門負責某些類型的案件,每個法官通常隸屬於一個審判部門。
第三部分是派遣法庭。 但是,到目前為止,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在幾個城市設立巡迴法院,一些初級法院在其管轄範圍內的多個地方設立了派遣法庭。 由派遣法庭作出的判決仍應由建立該判決的法院視為。
第四是其他部門,包括審判支持部門和綜合行政部門等。這些部門主要負責提供支持或協助以及進行行政管理。
SPC的結構可以在下圖中參考。 地方法院的結構一般與最高人民法院相似,但地方法院內沒有知識產權法院,國際商事法院或巡迴法院。
封面照片由Andreas Schneemayer(https://pixabay.com/zh/users/realsmarthome-4309228/)-Pixabay上的免費照片
您可能還感興趣的其他文章如下:
有關中國法律的更多有趣帖子,請檢查 一分鐘的中國法律.
提供者: 中國法律門戶網站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