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版權法的最新修正案(以下簡稱“ 2020年版權法”)自1年2021月XNUMX日起生效。
以下是一些主要更改:
1.作品的定義更清晰
只有當一件作品符合《版權法》中的作品定義時,它才能受到《版權法》的保護。
但是,中國以前的《著作權法》並沒有定義作品的特徵,只是列出了作品的類型,例如書面作品和攝影作品。
2020年版權法明確將作品定義為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具有獨創性並以某種形式表達的智力成果。 符合特徵的作品可以受版權法保護。 (第3條)
2.將“視聽作品”添加為新的作品類型
2020年版權法將“電影作品和通過類似電影製作方法創作的作品”替換為“視聽作品”。
發生這種變化是由於出現了在線遊戲運行屏幕,短視頻,實時屏幕,Flash動畫,VR圖像和其他新型作品。 為了使這些作品獲得版權法的版權保護,當事方和法官過去一直努力將它們解釋為電影作品或類似作品。 如果沒有對這些作品的明確定義,各方將無法獲得穩定的期望。 (第3條)
相反,新術語“視聽作品”是覆蓋新興相關作品的好方法。
3.修改了廣播權的定義
以前,舊的廣播權只能包含三種行為:通過無線方式傳輸廣播作品,通過有線或無線方式重新傳輸無線廣播,以及將接收到的廣播與公眾進行通信。 但是,如果初次傳輸屬於通過有線方式傳輸廣播作品的行為,則不能將其包括在廣播權範圍內,這與《伯爾尼公約》是一致的。
中國法院將舊的廣播權解釋為通過有線電視台和廣播電台的有線轉播,從而導致正在出現的網絡廣播不能包含在廣播權中,因此受到保護。
網絡廣播主要是指互聯網服務提供商根據既定時間表向其用戶在線廣播作品,而用戶無法按自己的意願在任何時間和地點訪問這些作品。
同樣,網絡廣播不能包含在網絡上的信息通信權中,因為網絡上的信息通信權是指用戶可以從他們自己選擇的地點和時間訪問Internet上的信息。
2020年版權法對廣播權的定義是將保護範圍擴展到網絡廣播。
2020年版權法將廣播權定義為無線或有線廣播,無線或有線廣播的重傳以及將接收到的廣播向公眾傳播,這與《 WIPO版權條約》的有關規定相近。 (第10條)
4.修改廣播組織權利的定義
廣播組織的舊權利意味著廣播電台和電視台有權禁止他人轉播和錄製其廣播節目。
2020年版權法將廣播組織的權利定義為:廣播電台或電視台有權禁止他人通過有線或無線方式轉播其廣播節目,禁止他人錄製和復制其廣播節目,並禁止他人進行廣播。從互聯網上重新廣播其廣播節目。 (第47條)
新的定義使廣播電台和電視台可以通過任何方式(包括Internet)完全控制其節目向公眾的轉播。 它提供了比中國加入的TRIPs更嚴格的保護。
5.加大對假冒產品的法定賠償,並引入懲罰性賠償
2020年著作權法將偽造的法定損害賠償上限從人民幣500,000元提高到CNY 5,000,000。
法定損害賠償是指權利人能夠證明由假冒造成的損害賠償的,侵權人應當賠償其損失; 否則,法院可以自行決定賠償額,但不得高於法定賠償額。 (第54條)
此外,《 2020年著作權法》還增加了懲罰性賠償,也就是說,如果權利人能夠證明由版權盜版造成的損失,法院可以確定侵權人支付的損害賠償為實際損失的54至XNUMX倍。 在此之前,中國採用了“賠償實際損失的原則”,即對權利人的損害賠償應為侵權人造成的實際損失。 (第XNUMX條)
實際上,“賠償實際損失的原則”是中國民事損害賠償的基本原則。 但是,近年來,中國已經開始在一些領域支持懲罰性賠償,其中之一就是知識產權。
提供者: CJO員工貢獻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