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財產是婚姻財產,則在離婚的情況下,配偶之間將按 50/50 平均分配。
夫妻在婚姻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構成夫妻共同財產:
(一)從提供的服務中獲得的工資,獎金以及其他報酬;
(二)從生產,經營和投資中獲得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產生的收益;
(四)繼承取得的財產或者贈與的財產,遺囑或者贈與合同規定的僅屬於配偶一方的財產除外; 和
(5)夫妻共同擁有的其他財產。
根據中國法律,夫妻財產被稱為“共同財產”,因為它是夫妻共同擁有的。
上述幾個特性應理解如下:
一、“知識產權所得”一語
是指婚姻期間已經取得或肯定會取得的財產性收入。
二、“夫妻共同所有的其他財產”
這意味著在婚姻期間獲得的以下財產:
(一)一方單獨財產的投資收益;
(二)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或者住房公積金;
(三)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或者破產安置補償金;
(四)配偶婚後的個人財產所得,不包括果實和不勞而獲的所得,確定為共同財產;
(五)婚前出租,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
以上內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法》的解釋(一)第24至2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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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者: 夢雨餘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