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最高人民法院(SPC)的法官們討論了中國如何在未來認可和執行外國判決的過程中促進國際合作。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在最新文章中 張永健 (張勇健)和 楊磊 (楊蕾)提出了一些啟發性的思想,以承認和執行外國的判決,例如:在國際法的基礎上簽署多邊備忘錄。 常設國際商事法庭論壇 (SIFoCC),將根據以下項目簽署亞洲區域備忘錄 亞洲商法學院 (ABLI),以促進“一帶一路”沿線所有參與國就推定互惠達成共識,並建立一個司法大數據平台,以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
標題為“司法機關相互承認和執行民事和商業判決的新探索”的文章(司法機關相互承認執行民商事判決的新探索)發表在“人民司法SPC的期刊”(人民司法)(13年2019月XNUMX日)。 張永健法官曾任司法部主任。 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民事庭現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迴法院副院長,中國國際商事法院(CICC)法官,楊磊法官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民事庭法官。
1.法律依據:雙邊條約與對等
作者認為,中國應促進相互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從而促使判決在各國之間自由流動。
作者認為,中國已經與39個國家簽署了關於民商事的雙邊司法協助協議或條約,其中37個協議或條約已經生效。 在這37項有效協議或條約中,有4項沒有規定承認和執行涉及新加坡,韓國,泰國和比利時的外國判決,而其他則有此規定。 但是,鑑於與中國締結此類條約的國家數量有限,在沒有相關國際條約的情況下,中國法院只能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對等原則,決定是否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中國法律(CPL)。
作者提到的互惠可分為三類: 法理上 互惠, 事實上的 互惠和推定互惠,中國法院長期採用保守 事實上的 互惠。 對於相關的解釋,您可以參考 以前的帖子 由CJO。
2.中國的國際合作
作者列舉了中國法院承認和執行判決的國際司法合作慣例:
(1)主張推定互惠原則
8年2017月XNUMX日, 南寧聲明 在第二屆中國-東盟司法論壇上獲得批准,其中第2條闡明了中國法院提倡的推定互惠原則。
(2)簽署關於法院之間判決的承認和執行的指導備忘錄
31年2018月XNUMX日,最高人民法院與新加坡最高法院簽署了《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商業案件中金錢判決的承認和執行的指導備忘錄 (以下稱為MOG),這是SPC與外國最高法院就承認和執行判決而簽署的首例此類法律。 儘管MOG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它可以為當事方從對方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另一國法院作出的判決提供更明確的指導,從而促進承認和執行判決的規範性和可預測性。
(3)建立國際商事法庭,為國際司法合作提供新的平台,以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於29年2018月XNUMX日成立了第一和第二 國際商事法庭 分別在深圳和西安。 國際商事法庭的建立使中國能夠在SPCoCC加入的SIFoCC框架內進一步合作,以承認和執行判決。 在2017年2018月於倫敦舉行的第一次SIFoCC會議上,與會代表提出了關於製定商業貨幣判決多邊備忘錄的倡議。 根據XNUMX年XNUMX月在紐約舉行的第二次SIFoCC會議,對該問題進行了進一步討論。 編寫備忘錄的目的是增進法院對其他國家法院執行外國判決的理解,並為有關當事方提供參考。 如果這項工作能夠取得實質性進展,那將是對促進國際條約以外的相互執行判決的有益補充。
3.中國將來如何促進國際合作?
作者還提到中國法院將來如何促進相互承認和執行民事和商業判決:
(1)積極與有關國家的法院進行談判,並簽署有關承認和執行判決的備忘錄
在國家之間簽署這樣的備忘錄比簽署和批准國際條約,修改立法或頒布新法律更加靈活和有效。 雖然雙邊備忘錄可以由兩個國家的法院簽署,但也可以藉助SIFoCC等國際機構簽署多邊備忘錄。
中國也可以支持區域合作機構進行備忘錄的區域談判。 SPC的三名法官, 張永健, 沉宏宇 (沉紅雨)和 高小麗 高曉力,現為新加坡亞洲商法學院(ABLI)董事會的中國代表。 該研究所啟動了一個關於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項目,旨在確定最佳方式來協調東盟及其主要貿易夥伴之間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規則。 作者認為,基於該項目可以進一步促進地區性備忘錄的簽署。
(2)進一步擴大關於推定互惠的共識
作者認為,備忘錄的簽署主要是為了交換信息,這並不一定意味著簽署人之間存在對等關係。 但是,互惠的定義因國家而異,這導致在判決的承認和執行方面存在不確定性。 因此,各國有必要就確定對等關係達成共識。 作者建議,在“一帶一路”法律合作論壇的基礎上,關於推定互惠的共識可以進一步擴展到“一帶一路”沿線的所有參與國。 論壇的第一次會議於2018年XNUMX月在北京舉行。
(3)加強各國法院之間的信息共享
作者認為,我們可以藉鑑中國法院在電子司法方面取得的技術成就,並建立一個司法大數據平台,以承認和執行所有國家的外國判決。
該數據平台將發揮以下三個作用:第一,它將實時告知各國外國法院認可和執行的最新判決,以便及時確定國內外法院之間是否存在對等關係; 其次,數據平台上信息的透明性和及時性將促使法院採取更加積極和開放的態度,從而減輕了在識別對等關係中的“囚徒困境”。 第三,數據平台上的信息將為各國之間的國際條約談判提供參考,從而促進其製定。
4.我們的評論
CJO一直在向公眾介紹中國法院在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方面所做的努力。 是的 文章 由我們在CJO成立之初發布,或者由SPC法官介紹文章 沉宏宇 及 宋建立 (宋建立),或我們的 分析/評論 根據中國法院認可/執行的外國判決,我們致力於展示這一領域的前景。 張永健法官和楊磊法官的這篇文章再次證明了我們的觀點。
在 以前的帖子在討論中日之間如何開始承認彼此的判斷時,我們還提到可以將中日備忘錄的簽署提上日程。 張永健法官和楊磊法官的文章表明,簽署備忘錄確實值得一試。
我們也支持為來自不同國家/地區的法院提供開放數據平台。 此外,我們認為在審查外國判決時,特別是在外國判決的真實性,合法性和結論性問題上,為法官提供實用的指導或其他可能的方法會有所幫助。 如果有這樣的指導方針,它將為法官和有關當事方提供便利,並大大提高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效率。
更具體地說,為了實現此目標,我們建議每個司法管轄區都為該平台提供平台(以確定其國內判決的真實性,合法性和結論性)(準則或手段)。 該功能對於被請求國的法院可能是極其有益的,特別是對於那些具有詢問制度的法院(例如中國),要求法官進行所有艱鉅的工作。 如果要在平台中構建該功能,則將方便法官和律師處理諸如即決判決是否是最終決定性的結論之類的問題,或如判決是否屬實的問題,如我們先前的文章中所討論的那樣。 ”兩家中國法院拒絕承認意大利的偽造判決”,中國的地方法院直到另一地方法院拒絕執行類似的判決之前,才發現偽造的外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