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司法觀察員

中司觀察

English阿拉伯語簡體中文荷蘭人法國德語印度語意大利日文韓語葡萄牙語俄語西班牙語瑞典希伯來語印度尼西亞越南語泰語土耳其馬來語

中國何時將批准《海牙法院選擇協議公約》?

06年2020月XNUMX日,星期六
分類: Insights
提供者: 夢雨餘萌
責任編輯: Yanyan Chen陳彥茹

頭像

 

2017年,中國簽署了《海牙法院選擇協議公約》(以下簡稱``《公約》'')。 問題自然產生了,中國會批准該公約嗎?

正如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業專家委員會秘書長,現任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宋宋立法官所指出的,“是的,這只是時間問題”。最近的文章標題為“《選擇法院協議公約》及對上述的影響的海牙公約》。 該文章發表在最高人民法院附屬期刊《人民司法》(4年第2019期)上。

因此,關鍵問題是中國何時以及如何批准該公約。 宋法官通過討論《公約》對中國的可能影響提供了自己的觀點。 簡而言之,在雙方同意的管轄權以及判決的承認和執行方面,《公約》與中國目前的司法實踐在諸如選擇法院協議的適用法律,選擇法院的排他性等方面存在重大差異。協議和實質性聯繫原則,這可能會影響中國批准該公約的進程。

1.選擇法院協議的適用法律

有效選擇法院協議是選定法院行使管轄權的前提,也是在其他國家中認可和執行判決的重要因素。 問題是應該採用哪種法律來確定法院協議的效力?

例如,兩家公司以書面形式將管轄權授予新加坡法院,但是當發生糾紛時,一方仍會在中國提起訴訟。 根據中國目前的司法慣例,中國法院將適用中國法律(即 萊克斯·福里)確定管轄權的有效性; 相反,根據《公約》,中國法院將必須適用新加坡法律(即所選法院所在州的法律)。

在上述示例中,如果當事方在新加坡開始訴訟,則在法院受理案件並作出判決後,當事方向中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判決,那麼中國法院需要檢查新加坡是否法院(原訟法庭)具有管轄權。 與先前的答復一樣,根據中國目前的司法慣例,中國法院將運用中國法律來審查新加坡法院的管轄權。 如果中國法院認為新加坡法院沒有管轄權,它將拒絕承認該判決。 相比之下,根據《公約》,中國法院將不得不適用新加坡法律以審查其管轄權,而且通常結果是肯定的(否則它將不受理此案)。 因此,中國法院很可能會承認這一判決。

顯然,中國的司法實踐不同於《公約》。 在中國,答案是 萊克斯·福里。 一般而言,中國法院將選擇法院協議的有效性視為程序性事項,根據傳統的國際私法,該事項應由 萊克斯·福里。 相反,根據《公約》,適用的法律是所選法院所在國家的法律(第5條第1款,第6條第(a)款,第9條(a)款)。

宋法官認為,《公約》為選擇法院協議的適用法律建立了明確的規則,這有助於法院選擇條款有效性的可預測性和穩定性。 如果中國批准該公約,則其傳統司法實踐也需要調整。

2.法院協議選擇權的排他性

在確定法院協議的選擇是否排他性方面,中國的司法慣例也不同於《公約》。

在中國,法院通常認為法院協議的選擇是非排他性的,除非當事方另有明確規定。 因此,很明顯,中國法院認為管轄權協議原則上是非排他性的,在特殊情況下是排他性的。

但是,根據《公約》第3條(a)款,指定一方締約國的一個法院或一方締約國的一個或多個特定法院的法院選擇協議應視為是排他性的,除非當事方已明確規定除此以外。 換句話說,公約認為法院協議的選擇原則上是排他性的,在特殊情況下是非排他性的。

因此,這意味著,在上述情況下,如果當事方選擇新加坡法院而未表明選擇法院協議的專有性,則中國法院很可能會以該協議為非排他性的理由接受此案。 但是,如果中國批准該公約,中國法院應認為該協議是排他性的,並因此拒絕接受該案。

但是,正如所觀察到的,實際上,中國法院的態度正在逐漸趨向於《公約》。 例如,在 國泰聯合銀行有限公司訴某高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於2016年審理的《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高某案》,[1]法院認為法院協議的選擇具有排他性,因為沒有相反的意圖。 值得注意的是,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在判決書中直接援引了《公約》第三條,認為論壇選擇條款排他性的關鍵在於協議的措辭。 如果沒有明確的意圖認為該協議是非排他性的,則應將該協議視為排他性的。

3.實質性的連接原則

在中國司法實踐中,法院堅持實質聯繫原則。 根據中國法律,[2]除了海事糾紛外,涉外合同或任何其他財產權或權益爭端的當事方可以書面協議,選擇將案件提交人民法院。被告的住所地,執行或簽署合同的地方,原告的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或與爭議實質相關的任何其他地方。 換句話說,如果所選法院與爭議沒有上述客觀聯繫,法院將認為法院協議的選擇無效。

相比之下,《公約》採取了另一種方法。 它不要求實質聯繫原則,但規定一國可以在論壇選擇條款中選擇其法院時宣布需要實質聯繫原則(見《公約》第19條“限制管轄權的聲明”)。

宋法官指出,這意味著,如果當事各方同意選擇與爭議沒有實質性聯繫的法院,即使各締約國仍堅持實質性聯繫原則,其法院也不會因此而認為法院選擇的選擇無效,但他們可以拒絕接受此案。 

當中國在考慮批准公約時,如何解決分歧是一個需要解決的問題。 宋法官認為,協商一致的管轄權體現了當事人在爭端解決方法上的自主權,不應過分打擾和限制。

我了解,按照宋大法官的想法,在中國批准《公約》之後,如果當事各方就與爭端無關的法院達成協議,則中國法院很可能會認為該協議有效,並根據協議。

根據我的觀察,中國採用實質性聯繫原則的初衷是阻止當事方向外國法院提交中國案件,從而導致案件外流。 如果中國法院具有足夠的競爭力,放棄該原則不會導致這種外流,反而可能導致外國案件的外流。 因此,中國是否應該放棄這一原則取決於其自身競爭力的信心。

值得一提的是,中國法院不僅依靠實質性的聯繫原則,而且還在努力提高自身的競爭力,以避免案件流失。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於2019年3月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一帶一路”倡議進一步為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服務和保證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進一步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XNUMX]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將“加強國際商事法庭的國際宣傳和交流,鼓勵和吸引國際商事爭議的各方選擇中國國際商事法庭,並為國際商事爭議解決服務”全世界”。

 

參考:
1.上海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國泰聯合銀行有限公司訴某某案”的評論,可參見以下網址: 
http://sh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18/06/id/3226679.shtml.
2.參見藝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34條, 《 53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015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特別程序法》第8條。
3.參見藝術。 2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為“一帶一路”倡議進一步提供司法服務和擔保的規定。


徐(Terry Xu)(https://unsplash.com/@coolnalu)在Unsplash上​​的照片

提供者: 夢雨餘萌

另存為PDF

你可能還喜歡

中國法院發布全球首個5G FRAND費率判決

2023年2月,中國重慶法院作出歷史性裁決,為諾基亞5G-5G專利設定了全球FRAND費率,解決了OPPO與諾基亞之間長期存在的糾紛,標誌著XNUMXG專利訴訟的里程碑。

轉捩點:中國首次承認日本破產決定

上海法院於 2023 年承認了日本的破產裁決,這是一個歷史性的進展,標誌著中日之間傳統緊張的互認格局可能發生轉變((2021)滬 03 協外人第 1 號)。

中國溫州法院承認新加坡貨幣判決

2022年,中國浙江省溫州一家地方法院裁定承認並執行新加坡國家法院所做的金錢判決,正如中國外交部最近發布的與「一帶一路」倡議相關的典型案例之一。最高人民法院(雙林建築私人有限公司訴潘(2022)浙03協外人第4號)。

最高法院發布外國法查明司法解釋

2023年XNUMX月,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外國法查明的司法解釋,為中國法院提供了全面的規則和程序,旨在解決涉外審判面臨的困難,提高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