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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可以擔任中國法官?

24年2019月XNUMX日,星期五
分類: Insights
責任編輯: 黃艷玲黃燕玲

 

法學畢業生,公務員,中共工作人員和退伍軍人是中國法官候選人的主要來源。 

中國法院正在進行的司法改革正在試圖建立新的法官選舉制度。 在新系統完成之前,中國的法官目前仍主要來自上述來源。 稍後,我們將在新選拔系統上開設一個特別職位,但在此職位中,我們將介紹來自上述來源的法官。 

1.通常在法院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和中共工作人員 

在法庭上服務之前,這些人通常是政府部門或中共機關的負責人。 他們來到法院主要是擔任法院院長,副院長和其他領導職務。 要解釋這種現象,我們需要了解中國的地方政治權力結構。 

從中央到地方,中國的政治權力大致可以分為四個層次,即中央機關,省,市,區和縣。 每個級別都有自己的CPC組織(即CPC委員會),政府和法院。 

各級法院院長的選舉由上級中國共產黨委員會決定。 更具體地說,至於城市中級法院院長,選舉由候選人所在省的中共中央委員會決定。 相比之下,各級法院的副院長和法院內部部門的負責人是由同級的中共中央委員會確定的。 例如,一個城市的中級法院的副院長是由同一城市的中共中央委員會選出的。 

中國共產黨根據憲法決定了法院領導人選後,與法院同級的人民代表大會將選舉或任命他們。 

一方面,這意味著中國共產黨控制著法院領導人的選舉,另一方面,在上級的權力與法院選舉的決策權本身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平衡。領導者。 

中國共產黨選擇法院院長時,不一定是從法院內部人員中選拔的,更經常是從政府部門和黨內機關中選拔的。 因此,如果我們看許多中國法院院長的履歷,我們會發現他們在擔任這一職位之前常常沒有在法院工作。 

2.法律系畢業生,通常擔任普通法官 

在2001年中國頒布《法官法》後,要求法官通過國家司法考試(類似於律師考試)。 通常,大多數通過考試的人都是法律專業的畢業生。 結果,在過去的十年中,法律專業的畢業生逐漸成為法官的主要來源。 

在大多數法院中,畢業生都是通過以下方式進入法院的: 

(1)司法考試:從法學院畢業並獲得學士或碩士學位後,他/她已通過司法考試。 

(2)就業考試:他/她參加了法院組織的就業考試。 在大多數情況下,就業考試的考試問題與政府部門招聘公務員的考試問題基本相同,不能反映法院的特殊需要。 

 (3)擔任書記員:通過就業考試的畢業生將首先擔任法院的書記員。 一般來說,法律文員分為兩種,一種是通過上述考試招募的,將來有可能成為法官的人。 這類法律文員實際上是法官的學徒。 另一個是從字面意義上僅被聘為法律文員的人,他們的聘用過程較不嚴格,要求較低,並且通常在將來沒有機會擔任法官。 這篇文章中的法律文員是指前者。 

(4)學徒制:法律文員為法官提供各種輔助工作,並在學徒制期間學習法官必不可少的技能。 通常,法律文員是固定的,以協助一名或多名法官,並被視為這些法官的學徒。 

(5)擔任助理法官:經過幾年的工作(通常至少三年),在CPC機構(即CPC Group)在法院的批准下,法院任命了法律書記員作為助理法官總統。 法院的共產黨組織通常由法院院長,副院長,政治部主任(負責人事)和紀律檢查主任(黨內紀律)組成。 

助理法官是級別最低的法官,可以臨時擔任法官並擔任合議庭成員(合議庭主持人除外)。 從法律文員晉升為助理法官的畢業生將能夠正式審理案件。 助理法官可以進一步晉升為常任法官。 助理法官由法院院長任命,而法官需要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任命。 

由於大多數法院在招募律師時都要求他們的年齡不超過一定年齡(例如三十歲),因此,大多數法律文員實際上是從法學院畢業後才進入法院的,這導致了兩種現象:首先,法官是例如,一般來說,他們都很年輕,許多初級法院的法官平均年齡只有三十多歲; 第二,大多數法官在沒有其他專業經驗之前,換句話說,他們是直接從法​​學院進入法院的。 因此,許多法官可能對案件的事實和背景沒有深刻的了解。 

3.在中國法院已經稀有的退伍軍人

在2000年之前,中國政府機關,司法機關和中共組織通常會接受退伍軍人(通常是軍官)並為其分配某些職位,法院也這樣做。 在1990年代,“退伍軍人進法院”現像被中國法律界人士批評,引起了廣泛的爭論。 自從2001年頒布新的《法官法》以來,由於大多數退伍軍人無法通過司法考試,這種現像已逐漸減少。 然而,今天,在許多地方法院,可以看到少數退伍軍人擔任其他非法官職位。 

4。結論

以上三種類型的人員構成了中國法官當前的人員結構。 儘管中國法院正在調整法官選舉制度,但人員來源,尤其是第一和第二來源,不應有太大變化。 將會改變的是這些人成為法官的方式。 

 

 

參考文獻:

[1] 刘忠.条条与块块关系下的法院院长产生[J].环球法律评论,2012,34(01):107-125.

[2] 左卫民.中国法官任用机制:基于理念的初步评析[J].现代法学,2010,32(05):43-51.

[3] 王少军.法官选任制度改革调查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5(36):42-43.

[4]劉蘭。中國法官任用運行機制研究[D]。四川大學,2005。

 

 

提供者: 國棟杜杜國棟 , 夢雨餘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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