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我向中國法院申請承認外國判決時,是否需要提供證據證明中國與判決的國家之間存在對等關係?
1.如何證明對等?
如果您想讓中國法院承認您的外國判決,那麼重要的前提是判決作出的國家(即原產地)已經與中國締結了相關國際條約,或者兩者之間存在對等關係國家。 但是,由於大多數中國主要貿易夥伴尚未與中國締結任何相關國際條約,因此中國是否承認外國的判決通常取決於兩國之間的對等關係。
正如我們已經在我們的文章中提到的 以前的帖子,中國法院正在討論三種互惠關係,每種關係都以不同的方式得到證明。
到目前為止,中國在司法實踐中一直採用事實互惠,即如果外國有承認中國判決的先例,中國法院可以按照互惠原則承認外國判決。 。 因此,為了證明對等,中國法院需要獲得對這一先例的判決。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SPC)也倡導推定互惠,例如 南寧聲明即,如果兩個國家不受相互承認和執行外國民事或商事判決的任何國際條約的約束,則在涉及本國法律的情況下,兩個國家均可根據其本國法律假定存在對等關係。承認或執行另一國法院所作判決的司法程序,前提是另一國法院沒有以缺乏互惠為由拒絕承認或執行此類判決。 在這種情況下,只要中國法院未獲得任何此類外國法院關於不基於對等原則承認中國判決的裁決,就可以假定兩國之間存在對等關係。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還在關於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司法解釋草案中考慮了法律上的對等,即即使對於沒有先例承認中國判決的國家(如果根據該國法律)作出判決的,外國法院可以在相同情況下承認和執行中國的判決,中國法院可以承認外國的判決。 在這種情況下,為了證明對等關係,中國法院需要獲得該國的法律並能夠對其進行準確的解釋。
現在的問題是:誰負責調查和證明對等關係?
2.誰來證明對等?
建立互惠關係還涉及外國法律的確定。 但是,根據中國的國際私法,現行的外國法證明規則僅旨在確定適用的外國法,而不能用於確定對等問題。 換句話說,對於建立互惠的負擔沒有特別的規定。
此外,據我們所知,在關於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司法解釋草案中,尚未提到建立互惠的負擔。
中國法官已在其文章中表達了對這一問題的看法,但他們的看法各不相同。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沉紅雨認為,原則上應由法院確定對等關係,但法院也可以要求當事方提供外國法律。 [1]沉法官認為,建立對等關係的責任可以通過參照中國確定外國法律的規則來確定。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的三名法官,包括姜欣法官在內,都認為當事方承擔建立互惠關係的責任,並且,如有必要,法院可以依職權調查互惠關係。[2] 姜法官是在中國做出第一項承認和執行新加坡法院的裁決的法官。 江法官認為,互惠是事實。 根據中國的證據規則,案件的事實應由當事方提供的證據證明。 具體來說,如果申請人(判決債權人)聲稱存在互惠關係,則申請人應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 此外,江法官還提到,由於互惠關係不僅關係到當事方的利益,而且關係到國家的利益,法院應保持謹慎,必要時可自行進行調查。
3.如何處理?
我們認為,無論如何,最好讓申請人向法院證明對等。 因為,正如我們多次強調的那樣,中國地方法院的法官沒有足夠的能力來 確定外國法律。 即使法律規定法官有義務確定對等關係,但這並不意味著法官有能力這樣做。
例如,在2015年的“張曉曦申請承認和執行韓國法院判決”一案中,中國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中韓之間沒有對等關係。 但是,事實是,早在1999年,韓國首爾地方法院根據有關承認和執行中韓判決的法律法規,發現中韓之間存在對等關係,並且因此,認可了中國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 直到2019年,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才注意到韓國的判例並據此承認了韓國的判決。
此外,無論誰證明對等關係,被訴人(判決債務人)都可以證明不存在對等關係,例如,通過向中國法院提交外國先例,反對承認中國缺乏判決為基礎的中國判決。互惠互利。 因此,申請人還需要考慮這種可能性。
SPC於XNUMX月初提議建立一個數據庫,以提高法官確定對等關係的準確性和效率,這是SPC的一部分。 促進外國判決的全球傳播的想法。 我們也期待這個數據庫的儘早完成。
參考文獻:
[1]沉紅雨:“外國民商事判決承認和執行若干疑難問題研究”,載《法律適用》 2018年第5期。
[2]李紅建,朱亞男,陳亮:“江甦法院服務和保障'一帶一路'建設的司法實踐”,載《人民司法》 2019年第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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