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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中國法院傾向於駁回首次離婚申請?

05年2021月XNUMX日,星期日
分類: Insights
責任編輯: 袁燕超袁燕超

頭像

 
關鍵要點:

  • 中國的文化傳統和司法實踐都促成了訴訟中的事實上的冷靜期,導致目前首次離婚申請被駁回的趨勢。
  • 根據民法典,“冷靜期”旨在阻止衝動離婚或倉促離婚,並且僅適用於協議離婚(而不是訴訟離婚)。
  • 民法典中的“雙方同意離婚冷靜期”可能會加強現有的訴訟中的事實上的6個月冷靜期。


在中國的文化傳統和司法實踐的推動下,訴訟中6個月的事實上的冷靜期是很常見的,這可能會被民法典中的“雙方同意離婚的冷靜期”所強化。

中國法官警告中國新民法典可能帶來的後果。

山東省臨沂市法院法官石仁舉在社交賬號上分享了對“離婚冷靜期”的看法。

中國民法典要求當事人在達成協議和辦理離婚手續前必須經過“冷靜期”(看我們之前的帖子)。 自2020年XNUMX月《民法典》頒布以來,離婚冷靜期一直是中國民眾廣泛討論的話題,不斷引來支持者和反對者的評論。

在離婚訴訟中,雖然法律沒有規定“離婚冷靜期”,但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往往會“駁回當事人第一次提出的離婚申請”。 這種做法類似於民法典中的“離婚冷靜期”,其後果也類似。

一、民法典“離婚冷靜期”

離婚冷靜期源於民法典第1077條。 根據《規定》,雙方同意離婚後,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但是,註冊程序分三個步驟處理,即: 

(一)雙方共同申請; 

(2) 等待30天看當事人是否可以撤回申請; 和 

(3) 雙方在30日內申請離婚證。

任何一方未申請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在協議離婚中規定冷靜期對於防止衝動離婚或草率離婚等至關重要。

離婚冷靜期適用於雙方協商一致到民政局提出離婚申請時。

在中國,除雙方同意離婚外,還有訴訟離婚,即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通常,當雙方在是否離婚、財產如何分配、子女監護權歸誰等問題上存在分歧時,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起離婚訴訟。 

2、訴訟中的“離婚冷靜期”

雖然“冷靜期”不適用於離婚訴訟,但法院通常會在當事人首次申請時駁回離婚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CPL),“在離婚案件中,判決駁回離婚或者當事人經調解和解的,以及判決維持收養關係或者撫養關係的案件。經調解維持收養關係,原告在六個月內就同一案件重新提起訴訟,無新進展或根據的,不予受理。” 也就是說,法院不得准許當事人離婚,六個月內不得再次提起離婚訴訟。 許多人將這六個月稱為離婚訴訟的“冷靜期”。

甚至,許多法官將其視為離婚訴訟的必要組成部分,即在當事人第一次提起離婚訴訟時,法官會告訴當事人法院不會准予離婚,直到他們提出離婚才會准予離婚。六個月後再次提起離婚訴訟。 因此,大多數法官在當事人第一次申請離婚時,往往以此作為拒絕離婚的理由。

如上所述,民法典中的“雙方同意離婚冷靜期”可以鼓勵法官在訴訟中繼續堅持六個月的事實上的冷靜期。

3、為什麼訴訟中存在事實上的冷靜期?

一般來說,法官傾向於認為夫妻關係尚未完全破裂,雙方和解是可能的。 這與中國維護家庭穩定的文化傳統有關。 此外,從司法實踐的角度來看,也是有原因的。

(一)加快審判效率

中國法院現在正在加快訴訟程序以解決訴訟爆炸的問題。 特別是對離婚等案件,引入了快速審理程序。 對於法官來說,簡單地駁回離婚是最有效的方式。

(二)減輕法官面臨的社會壓力

離婚決定將改變雙方的家庭關係,勢必同時處理雙方的子女監護權和財產分割問題。 但是,如果離婚被拒絕,則無需處理後續問題。

與維持婚姻相比,離婚後的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如果處理不當或未能達到雙方的期望和滿意程度,會給法官造成更大的社會壓力。 因此,一些法官往往裁定駁回離婚,讓離婚問題交由上級法院或法官跟進處理。

4. 實際冷靜期的不利後果 

(一)增加訴訟成本

這種做法導致當事人必須經過兩輪訴訟才能作出離婚判決,不僅增加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也加重了法院的工作量。

(2) 雙方婚姻矛盾升級

由於兩次訴訟,雙方都被要求在婚姻中維持一定的時間,矛盾進一步加劇,對配偶及其家庭成員造成更大的傷害,甚至給任何一方造成更大的風險。 (尤其是女性)會受到對方的暴力。 

(3) 為一方增加槓桿

由於上述做法已為社會所熟知,極有可能雖然雙方明知婚姻關係難以維持,但被告在庭審中不同意離婚,從而挫敗原告的離婚目的,或使原告讓步。在子女撫養費和財產問題上,或者讓原告在他/她迫切需要離婚時違背他/她的意願做出承諾。

5.我們的評論

我們在很多案件中都觀察到了這種做法,這在中國的離婚訴訟中已經非常普遍。

因此,很多想要離婚的人都會被這個問題所困擾。 最糟糕的是,在第一次離婚申請被駁回後,女性通常要面對男性對她的離婚申請的報復。 她的生命,甚至她孩子的生命,仍然處於危險之中,直到該女子第二次提出離婚並獲得離婚判決。

民法典中的“雙方同意離婚冷靜期”和事實上的離婚訴訟中的“訴訟離婚冷靜期”可能不是對女性或婚姻中的弱勢方最有利的安排。

筆者希望法院扭轉這一趨勢,我們也期待這樣的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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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by 安迪·布倫南(Andy Brennan) on Unsplash

提供者: 國棟杜杜國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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