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因為不同版本中的衝突條款將被視為無效。 因此,您應該仔細閱讀中國合同的每個條款。
這個 發表 最早發表於 喬全球,致力於提供 諮詢服務 在中國相關的跨境貿易風險管理和債務催收方面。 我們將在下面解釋債務催收在中國的運作方式。
在實踐中,很多中國公司會和你簽訂中英文雙語合同,這樣你就更容易閱讀了。
本合同的中英文內容應完全一致,如發生衝突,您同意以兩種版本中的一種為準。
但是,一些中國供應商可能會為您提供與中文版本不匹配的英文合同。 這樣,他們可能會在中文版中寫一些他們不想讓你知道的有利條款。
一個極端的例子是英文版說發生衝突時以英文版為準,而中文版則以中文版為準。
這確實發生在現實生活中。
紐約州衛生部(NYSDOH)在大流行期間從一家中國公司購買口罩時遇到了這樣的問題。 NYSDOH與一家中國公司簽訂了中英文雙語合同。
在英文合同中:
(一)一切爭議應通過相互協商友好解決。
(2) 中英文版本如有歧異,以英文版本為準。
英文訂單(無中文版):
(1) 所有爭議均應通過紐約國際商會進行的具有約束力的仲裁解決。
(2) 合同應受美國紐約州法律的管轄並按其解釋,聯邦優先權條款規定的範圍除外。
在中國合同中:
(一)未能友好解決的爭議,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進行有約束力的仲裁解決;
(2) 中英文版本如有歧異,以中文版本為準。
(3) 本合同適用中國法律,不適用CISG。
顯然,英文合同和訂單在法律適用和爭議解決方面與中文合同完全不一致。
那麼,哪個應該佔上風?
中國公司辯稱應以中文版合同為準,並將爭議提交給貿仲委。
NYSDOH 向紐約最高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下達中止仲裁的命令。 參見紐約州衛生部,第 2022-50041 號(NY Sup. Ct. 25 年 2022 月 XNUMX 日)
紐約最高法院認為,當事人未就法律適用達成一致,本案應適用《銷售公約》。
紐約最高法院還認為,NYSDOH 無意與中國公司簽訂仲裁協議,由 CIETAC 解決爭議,因此該仲裁協議不存在。 據此,紐約最高法院下令永久中止 CIETAC 仲裁。
案例表明,如果您與中國供應商簽訂的中英文貿易合同存在衝突,則該衝突條款將被視為不存在或雙方未約定。
如果中文合同中的條款不存在,則英文合同中的相應條款將不存在。 他們互相出發。
所以,如果你不希望你的英文合同中的條款“消失”,你需要仔細閱讀中文合同中的每一個句子。
如果需要,我們可以為您提供合同審查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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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防偽與知識產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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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者: 夢雨餘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