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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司法問責制是中國司法體制改革的基石?

05年2018月XNUMX日,星期五
分類: Insights
責任編輯: CJ觀察員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SPC)試圖授權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同時採取更多措施監督審判工作。

在中國法院最新一輪司法改革(2014-2017年)中,這種做法被稱為司法問責制。 司法問責制是許多改革措施的核心,被認為是指導中國司法改革的方向舵,或者被“司法”系統的形象所最好地抓住。公牛的鼻子”(“牛鼻”),如某些政策文件中所述。

1。 背景 

正如我們在之前的CJO帖子中所介紹的那樣,中國法院系統是如此 等級組織 下級法官必須服從上級法官。 例如,上級有權審查下級法官起草的判決並決定是否批准該判決。 這就是所謂的“評審制度的審批”或具有中國特色的判決書發布系統。

這意味著在中國,您不僅要說服在法庭上處理案件的法官,而且還要說服在他/她身後不同級別的上級。 後者從不出庭。

司法問責制試圖撤銷高級司法官員干涉法官審理案件的權力。 所謂司法責任制,是指“審理案件的人應當作出判決並承擔賠償責任”。 

一方面,司法問責制試圖確保法官獨立行使其審判權。 

中國共產黨和最高人民法院解釋說,司法改革是為了實現非本地化,即防止各級地方政府和地方黨組織及其領導干預司法活動,例如乾預司法活動。具體案例審判。 司法改革也是為了去官僚化,也就是說,司法機關內部人員不得乾涉他人處理的違法案件。

正是出於這兩個目標,法官必須有權獨立行使審判權。 為此,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全國所有法院廢除“審判系統的審查與批准”。

另一方面,司法問責制還要求對法官的裁決權進行監督。

最高人民法院擔心,如果法官的裁決權不受監督,其工作質量可能會大大下降,甚至可能導致諸如腐敗之類的違法行為。 因此,尋找替代的監測機制至關重要。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由於法官有權獨立處理案件,因此法官必須對所聽到的案件負責,這是很自然的。 因此,撤銷“審判系統的審查與批准”後繼續對法官進行監督是合理的。 

2.司法問責制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於2015年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完善司法問責制的若干意見》,並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實施司法監督的意見》。 《司法責任追究制度和完善審判監督管理機制(試行)》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權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實施意見(試行)》於2017年實施。司法問責制的內容主要體現在這三個文件中。

(1)法官有權獨立審理案件

審理此案的法官有權對已審理的案件作出判決。

總裁,副總裁和董事不得審查和批准他們未參加的案件的判決。 

對於某些重大案件,總裁,副總裁和董事可能會要求法官報告,但他們無權更改法官的決定。 法官提出的判決與法院或更高級法院的類似案件的判決相抵觸的案件,將被歸類為上述“重大案件”。

法院內將舉行一次專業法官會議,就如何實施法律向法官提供建議。 由法官自己決定是否接受建議。

內部裁決委員會(由總統,副總統,主任和數名高級法官組成)可以討論某些重大案件,並有權要求對案件進行處理並根據其意見作出決定。 裁決委員會的決定由其成員投票。 如果裁決委員會的命令導致錯誤的判決,則以多數票通過的成員將承擔責任。 

(2)法官對所處理案件的質量負有終身責任

法官應對其一生處理的案件質量負責. 如果法官故意違反審判工作中的法律,或者由於重大過失而做出錯誤的判決而造成嚴重後果,則應對法官承擔非法審判的責任。 在此之前,中國法官沒有終身對其案件負責。

監事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能監督或進行不適當的監督,造成錯誤判斷並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承擔監督管理的責任。 在此之前,高級司法官員不是實際審理此案的法官,因此通常不承擔任何責任。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計劃在省高級人民法院設立司法紀律委員會。 如果當地法院認為應該對法官進行紀律處分,則將案件報告給司法紀律委員會,由司法紀律委員會審查該案並提出意見。 然後由法官服務的法院根據這些意見決定是否懲罰法官。

(3)法官被迫提起類似案件

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應在法院審理類似案件和相關案件。 法官應確保他/她打算作出的判決使用與本法院類似案件相同的標準。 

法官應按以下方式處理搜索結果:

一世。 如果標準一致,則法官可以做出直接決定。

ii。 如果法官認為他/她正在處理的案件屬於新案件,則他/她可以製定新標準,而裁決委員會可以決定是否應採用新標準。

iii。 如果法官認為他/她正在處理的案件可能會改變原始標準,則裁決委員會可以決定是否應進行變更。

iv。 如果法官認為本法院多個類似案件的標準不一致,則應由裁決委員會討論並決定這種情況。

 (4)將所有“標記”保留在信息系統中

SPC要求全國所有法院在線處理案件信息,也就是說,所有與案件有關的信息都應立即記錄在法院的信息系統中。 這樣做的目的是使法院內流程的每個部分都可追溯。

在該系統中可以找到有關案件的以下信息:

一世。 案件的所有檔案;

ii。 在專業法官會議上討論案件並向法官提供建議;

iii。 裁決委員會的討論,投票和決定;

iv。 法官向院長,副院長和主任的報告;

v。地方共產黨組織和地方行政機關在案件審理中的干預。

SPC認為,如果信息完全存儲在數據庫中,則有可能調查和懲處犯有不當行為的人,包括干預審判的人。 該信息系統將迫使有關人員避免進行不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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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者: 國棟杜杜國棟 , 夢雨餘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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