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證人可以倖免出庭嗎? 中國法院是否存在盤問? 這是我們需要了解的有關中國民事訴訟中證人和證人證詞的信息。
證人證詞是中國《民事訴訟法》(CPL)規定的八種證據之一。 除了CPL,相關的司法解釋還從各個方面為證人作證。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各種原因,證人證詞在中國民事訴訟中所起的作用相對有限, 書面證明 仍然是最重要的證據來源。
一,誰可以做證人
知道案件情況並能夠正確表達其想法的任何人都可以作為證人。 甚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也可以就適合其年齡和精神狀況的問題作證。 在實踐中,證人與申請其出庭的一方之間的關係越緊密,其證詞的證明力就越弱。
應當指出,在某些國家,證人的定義非常寬泛,任何可以提供與案件有關的信息的人(包括有關當事方)都可以充當證人。 但是,在中國,只有有關各方以外的人才能被稱為證人。 至於當事方的聲明,包括當事方聘請的專家助理的聲明,這是CPL規定的另一種證據。 一般而言,當事各方針對自己的聲明構成一種自我接納,具有很強的證明力; 而贊成自己的陳述的證明力很弱。
此外,儘管專家(請參閱我們的 以前的帖子,關於鑑定和專家意見的討論)不是中國法律下的證人(專家意見是不同於證人證詞的另一種證據),關於證人檢查的規定也適用於專家。
二。 如何申請證人出庭作證
有關當事人應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法院提出要求證人作證的申請。 申請表應包括證人的姓名,職業,住所和聯繫方式,證詞摘要,證詞與要證明的事實之間的相關性以及證人在法庭上作證的必要性。 此外,在可能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即使當事方不要求證人出庭作證,法院也應依職權傳召有關證人。
三, 證人可以免於出庭嗎
證人應在法庭上作證。 只有在證人遭受健康問題,交通不便,自然災害或其他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他/她才能向法院提出不作為的請求。 如果法院批准證人不出庭,則證人可以根據法院的意見,通過提交書面證詞,音頻和視頻材料,或通過電視會議等方式作證。
在涉及證人證詞的案件中,大多數法官將要求證人在法庭上作證,否則另一方很可能會以證人證言尚未得到充分審查為由,對證詞的有效性提出質疑。
IV。 中國是否有盤問制度
中國法律中沒有關於盤問的具體規定。 根據CPL和相關司法解釋,法官,當事方及其律師可以對證人進行訊問,但是當事方及其律師在詢問證人之前需要獲得法官的許可; 如果法官認為有必要,他們可以要求證人互相質問。 但是,中國法律沒有關於順序,回合,問題範圍等的詳細規定。
在沒有關於盤問的詳細規定的情況下,當事方可以參考從盤問的良好例子中詢問證人的策略。 但是,由於中國民事訴訟的詢問制度,對證人的任何詢問均應事先獲得法官的許可。 在中國的司法實踐中,是法官在訴訟過程中起著主導作用,他們的質詢往往是決定性的。 因此,我們通常不建議客戶在盤問策略上花費太多時間。
五,誰來承擔證人證詞的費用
根據CPL,敗訴方應承擔證人作證的費用,包括交通,住宿,餐飲和證人出庭作證所需的其他必要費用,以及損失的工資。 交通,住宿和餐飲的必要支出,應根據中國政府工作人員的差旅費和補助標準計算; 損失的工資,按照政府公佈的上年職工平均日工資標準計算。 以北京為例,長途運輸是按照高鐵或經濟艙的二等座位來補貼的,具體來說,城市交通每天80元人民幣(約合11.5美元),500元人民幣(約合人民幣72元)。參照508年北京的平均日工資,每天的住宿費用為73美元),每天損失的工資為人民幣2018元(約合XNUMX美元)。
上述經濟補償規則是2012年修訂的CPL的新增內容,旨在鼓勵證人出庭作證,並提高證人在中國司法實踐中出庭率。 由於收回證人證詞費用通常需要法院介入,因此我們建議我們的客戶積極向法院提出此類請求,以免由於某些法官不熟悉此類規則而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六。 在實踐中證人證詞有什麼影響
儘管法律規定,有義務向知道真相的人出庭作證,但法律並未規定證人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拒絕這樣做的法律責任。 此外,根據一項關於證人不願在中國社科院資助下出庭作證的原因的調查,“平均訴訟”和“不願得罪他人”是許多人不願出庭作證的主要原因。 。 這可以通過當地法院的統計數據和該領域的其他研究得到證實。 根據幾年前的統計報告,中國證人出庭作證的比例還不到10%。
由於證人出庭率低,證人證詞的錄取率也受到很大影響。 此外,偽證雖然一直受到打擊,但由於各種原因在中國從未死亡。 雖然對偽證的處罰還不夠嚴厲(有關偽證的討論,請參見 之前的帖子 由杜國棟和孟雨撰寫)。 這進一步削弱了證人作證在中國民事訴訟中的效力。
七。 結論與建議
綜上所述,證人證詞在中國民事訴訟中的作用相對有限。 如果有必要使用證人的證詞,我們對當事方的建議如下:
(1)證人證詞的申請應在提供證據的期限屆滿之前提出。
(2)盡力說服證人出庭。 如果證人確實不能或不願意出庭,請設法找到正當的理由說服法官了解證人不出庭。
(3)證人應陳述自己親身經歷的具體事實,清楚地回答問題,並避免猜測或評論。
(4)準備好法官和另一方可能提出的問題,仔細評估證人出庭的利弊,避免由此造成的不利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