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司法觀察員

中司觀察

English阿拉伯語簡體中文荷蘭人法國德語印度語意大利日文韓語葡萄牙語俄語西班牙語瑞典希伯來語印度尼西亞越南語泰語土耳其馬來語

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承認和執行民事和商事判決的安排

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承認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

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承認和執行民事和商事判決的安排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協商後,謹此關於在民事和商業事務中相互承認和執行判決的以下安排:

文章1

本安排適用於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民事和商業事務上相互承認和執行法律上有效的判決。

本安排還適用於相互承認和執行與刑事案件中的民事損害賠償有關的法律有效判決。

文章2

本安排所稱“民商事”是指根據內地法和香港法被視為本質上屬於民商事的事項。 它不包括司法複審案件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直接因行使行政權力而審理的其他案件。

文章3

該安排目前暫時不適用於以下民事和商業事務的判決:

(1)內地人民法院審理的有關maintenance養父母或祖父母,兄弟姐妹之間maintenance養,解除收養關係,成年人監護,離婚後的損害賠償責任糾紛或財產分割的案件由同居關係引起的; 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審理的關於是否應批准司法分庭令的案件;

(二)繼承,管理或者分配財產的案件;

(三)內地人民法院審理的侵犯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的案件;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審理的關於侵犯標準專利(包括“原始授予”專利)和短期專利的侵權案件; 由內地法院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審理的確認基本必要專利的許可費率的案件; 本安排第五條未涉及的知識產權案件;

(四)海洋污染,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共同海損,緊急拖曳,海上留置權以及海上旅客運輸的案件;

(五)破產(破產)案件;

(六)確定自然人具有選舉人資格,宣布自然人失踪或死亡,或者確定自然人法律行為能力有限或缺乏的案件;

(七)確認仲裁協議效力或者撤銷仲裁裁決的;

(八)承認和執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的案件。

文章4

就內地而言,本安排所稱的“判決”包括任何判決,裁定,和解聲明和付款順序,但不包括關於保全措施的裁定; 就香港特別行政區而言,包括任何判決,命令,判令和分配人,但不包括反訴訟禁令或臨時救濟令。

本安排中提到的“法律上有效的判決”:

(1)(以內地而言)指二審的判決,一審的判決,在該判決中,法定上訴期限到期後,不得依法提出上訴或沒有提出上訴,以及根據審判監督程序作出的上述判決;

(2)就香港特區而言,指由終審法院,上訴法院及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地方法院,勞資審裁處,土地審裁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小額錢債審裁處或競爭審裁處。

文章5

本安排所稱“知識產權”,是指《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第1條第(2)款規定的“知識產權”,以及擁有人就其享有的知識產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3(2)(7)條和《香港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規定的新植物新品種。

文章6

在自然人的情況下,本安排所稱“居住地”是指其戶口所在地,永久居住地或慣常居住地; 對於法人或其他組織,其成立或註冊地點,主要辦公地點,主要營業地點或主要管理地點。

文章7

承認和執行本安排規定的判決的申請:

(1)就內地而言,應向申請人或被申請人的居住地或被申請人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2)就香港特別行政區而言,應向高等法院提起訴訟。

申請人應當向符合前款第(一)項要求的內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向具有管轄權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的,首先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行使管轄權。

文章8

申請承認和執行本安排規定的判決的申請人,應提交以下文件:

(1)申請;

(2)附有作出該判決的法院印章的法律效力判決的副本;

(3)法院發出的證明書,該證明書給出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證明該判決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並且,如果該判決的內容需要執行,則證明該判決可以在請求地強制執行;

(4)判決為缺席判決的,證明該當事人已被合法召集的文件,除非該判決明確表示相同,或者缺席的一方是申請承認和執行的一方;

(5)身份證明文件:

(一)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提交身份證複印件;

(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負責人的成立證書或者註冊證書副本以及身份證;

上述身份證件,如果在請求地點以外的地方簽發,應按照請求地點的法律予以證明。

提交內地人民法院的文件不是中文的,申請人應當提交準確的中文譯本。

文章9

申請書應規定以下內容:

(1)當事人的詳細信息:當事人是自然人的,其姓名,地址,身份證明文件的詳細信息,聯繫方式等; 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證明文件的名稱,位置,地址,聯繫方式等;

(二)請求書的詳細內容和提出的理由;在申請強制執行的情況下,還包括被申請人財產的狀況和所在地;

(3)是否曾在其他法院提出過執行該判決的申請,以及其執行情況。

文章10

申請承認和執行判決的時限,程序和方式應受所請求地法律的約束。

文章11

如果滿足以下條件之一,並且根據被請求地的法律,被請求地的法院不具有對上述訴訟的專屬管轄權,則被請求地的法院應認為原法院對相關訴訟具有管轄權那個行動:

(1)在原法院受理該案時,被告的住所在請求地點之內;

(2)在原法院受理該案件時,被告在該地方設立了代表機構,分支機構,營業地點或其他機構,但沒有單獨的法人資格,並且該訴訟是由該機構的活動引起的;

(三)對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的,合同的履行地在請求地;

(四)提起侵權糾紛,侵權行為發生在請求地;

(5)涉及財產權益的合同爭端或其他爭端各方已明確書面同意,請求地點的法院對相關程序具有管轄權,但判決的所有當事方的住所為在請求的地點,請求的地點應該是執行或簽署合同的地點,或者標的物的所在地等,是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方;

(6)當事人沒有對原法院的管轄權提出異議,並在訴訟程序中出庭並為其辯護,但如果判決所有當事方的住所在被要求的地方,則請求的地點應為原告的所在地。簽訂合同或簽訂合同的地方,或標的物的所在地等,是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方。

前款所稱“書面形式”,是指可以以可視形式顯示內容的形式,例如書面合同,信件或電子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或電子郵件)。

對於侵犯知識產權的侵權訴訟,由內地人民法院審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民事糾紛,以及由中國人民法院審理的關於假冒的糾紛。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只有在提出要求的地方實施了侵權,不正當競爭或假冒行為,並且有關知識產權或利益受到美國法律的保護時,才應認為原法院具有管轄權要求的地方。

除上文第一和第三段所規定的以外,如果被請求法院認為原始法院對有關訴訟行使管轄權與被請求地的法律相符,則可以認為原始法院具有管轄權。

文章12

關於承認和執行判決的申請,被要求地方法院在審查了被訴人提供的表明以下任何證據的證據後,應拒絕承認和執行判決:

(一)原法院對該訴訟行使管轄權不符合本安排第十一條規定的;

(二)沒有按照原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對傳票人進行合法傳喚的; 或者,儘管被訴人被依法傳喚,但沒有給予被訴人合理的陳述或辯護的機會;

(三)判決是通過欺詐取得的;

(4)判決是在請求的地方的法院已經接受了同一爭議的訴訟之後,由原法院接受的訴訟作出的;

(5)所請求的地方的法院已就同一爭議作出判決,或認可另一國家或地方對同一爭議作出的判決;

(6)所請求的地點已就同一爭議作出仲裁裁決,或已承認在另一國家或地區所作的同一爭議的仲裁裁決。

內地人民法院認為承認和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判決明顯違反內地法律的基本原則或內地的社會和公共利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認為,承認和執行內地人民法院的判決明顯違反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的基本原則或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公共政策,因此該判決不予承認或執行。

文章13

關於承認和執行判決的申請,如果被請求法院在對被訴人提出的證據進行審查後信納在原法院採取的行動違反了法院的規定,則法院可以拒絕承認和執行判決。當事人就同一爭議達成的有效仲裁協議或有效管轄權協議。

文章14

所請求的地方法院不得僅因判決中確定的初步問題不屬於本安排的適用範圍而拒絕承認或執行判決。

文章15

原法院關於知識產權有效性或知識產權是否已確立或存在的裁決不予承認或執行。 但是,應認可並執行基於此類裁定的賠償責任裁定,且該裁定符合本安排的相關要求。

文章16

相互承認和執行判決包括金錢和非金錢裁決。

在判決中規定了懲罰性或示範性損害賠償的情況下,除非根據第十七條的規定,否則賠償金的懲罰性或示範性部分將不會得到承認和執行。

文章17

對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由內地人民法院審理的侵犯知識產權的民事訴訟和關於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民事糾紛,或相互承認和執行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判決,僅限於就在請求國犯下的侵權行為進行的金錢損失,包括懲罰性或示範性損害賠償的裁決。

相互承認和執行關於侵犯商業秘密的爭議的裁決,應包括金錢(包括懲罰性或示範性損害)和非金錢裁決。

文章18

就授予財產的判決而言,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承認和執行範圍應包括授予的財產,相應的利息,費用,逾期支付的利息或逾期未付的利息。判決,但不包括稅收和罰款。

就香港特別行政區而言,前段所稱“成本”是指在分配人中徵稅的成本或根據命令所判給的成本。

文章19

被請求地方法院無法整體承認和執行判決的地方,可以部分承認和執行該判決。

文章20

凡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作出判決的一方當事人提出上訴的,內地人民法院經審查和核實,可以中止承認和執行程序。 上訴後,如果保留部分或全部原判決,則恢復確認和執行程序;如果原判決被推翻,則終止確認和執行程序。

在內地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的情況下,內地人民法院已作出重審決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經審查和核實,可以中止承認。和執行程序。 重審後,如果保留部分或全部原初判決,應恢復確認和執行程序;如果原判決在重審時被撤銷,則終止確認和執行程序。

文章21

如果被告在中國內地和香港特區均擁有可能需要執行的財產,則申請人可以分別向兩個地方的法院提出執行申請。

一地法院應另一地法院的請求,提供有關判決執行狀態的信息。

分別在兩個地方的法院執行判決所要收回的總金額不得超過判決中確定的金額。

文章22

如果在判決民事和商事案件的過程中,一個地方的法院收到一方當事人提出的承認和執行另一地方的法院就同一爭議作出的判決的申請,則該申請應被接受,此後應立即中止訴訟。 根據有關承認和執行申請的裁定或命令,應終止或恢復訴訟。

文章23

如果在審​​查承認和執行判決的申請的過程中,當事一方針對同一爭議提起另一項訴訟,則該訴訟不予受理,而被如此接受的任何此類訴訟均應予駁回。

如果法院已完全認可並執行了該判決,則不得接受當事方針對同一爭議提起的另一項訴訟。

在全部或部分拒絕承認和執行判決的情況下,申請人不得提出其他要求承認和執行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就所請求的法院向同一糾紛提起訴訟。

文章24

被請求地方的法院可以在接受任何承認和執行判決的申請之前或之後,根據該地方的法律實施財產保全或強制性措施。

文章25

法院應盡快審查承認和執行的申請,並作出決定或命令。

文章26

當事人對請求承認或執行判決的決定所要求的地方的決定或法院的命令感到受屈的,在大陸的情況下,該當事人可以向下一級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決定自送達決定之日起十天內進行複審;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則應根據其法律提出上訴。

文章27

申請承認和執行判決的當事方,應根據法律和要求,就所請求地方的費用支付費用。

文章28

簽署本安排後,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經協商,可以簽署補充文件,以承認和執行對第三條規定事項的判決,並協助第四條所述的保存措施和臨時救濟。

因執行本安排或對本安排作出的任何修改而引起的任何問題,應通過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協商解決。

文章29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司法解釋並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完成有關程序後,雙方應宣布開始本安排的日期。

本安排適用於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本安排開始之日或之後所作的判決。

文章30

在本安排開始後,根據有關當事方之間法院選擇協議,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承認和執行民事和商事判決的安排應予終止。

但是,根據有關當事方之間選擇法院協議,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承認和執行民事和商事判決的安排仍適用於“書面選擇法院協議” ”在該安排的含義內,並在本安排開始之前簽署。

文章31

本安排生效後,《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承認和執行婚姻和家庭案件民事判決的安排》將繼續適用。

本安排於18年2019月XNUMX日在北京一式兩份簽署。